21 10 月, 2018

s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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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2528
写信日期:1992-07-22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3、1944、1945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王相金
受害人:王洪宪、王卸清、付阿珠
类别:谋杀、细菌和化学战(MU、BC)
细节:1943年王相金的父亲王洪宪被日军抓去之后无音讯,1944年9月其母亲付阿珠被日军枪杀,1945年期弟弟王卸清因感染日军放出的细菌中毒身亡。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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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判令日寇赔偿我国的民间损失费。2、尽快支付原告母亲被非法无故枪毙之死的损失费壹万元人民币整。3、向被告支付原告父亲被迫害之死损失费壹万元人民币。4、原告亲兄弟王卸清损失费壹万元人民币整。
  事实和理由:1943年4月11日(农历)在日本侵华期间,原告父亲(王洪光)当时被日寇侵略军抓去。此后,非法无故被迫害之死、失踪,直到现在父亲身在何方尚无从查证。被日寇残暴害死,当年39岁,为此,1944年9月20日(农历)原告母亲(付阿珠),当年37岁,当时被日寇军抓困到金华高桥,洋桥下无故枪毙之死。又于1945年9月初6日,(农历),原告亲弟(王卸清)被日寇军的军用毒药细菌武器放出以后,因此而引起中毒死亡。以上三口人全都死在日寇军手上。搁置沉默在心中近半个世纪的沉重话题,我们有了人民的好儿子(童增)所以重新[提]了出来,这是全中国亿万人民的共鸣和反应。侵略者所犯下的暴行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是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逼害了我们中国人民家破人亡,因日本所属军队及个人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和财产犯下严重罪行所必须由侵略国承担的赔偿。为减少这种损失,必须惩罚无道的战争发起侵略的战败国对各战胜国支付赔偿。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受害赔偿是必要的,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国际法的。原告要求依据国际法《雅尔塔协议》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向被告支付“受害赔偿”费叁万元人民币整。特请国人大代表和代表负责人为民出力,排扰解难,使能够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为人民的这一信念,尽力帮助人民的好儿子童增搞好这次“民间索赔”“受害赔偿”这一重大之事为荷!综上所述情况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笔:邱健暾
具状人:王相金(手印)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件;
  3.书证     件。
注:1.此诉状系民事、自诉刑事通用;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代笔:邱健暾,有事请先和邱健暾来信,笔者地址: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下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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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和化学战(BC),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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