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474
写信日期:1993-06-08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8-16(农历)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滕永喜、王忠全等人
类别:其它(OT)
细节:邱健暾寄来搜集到的金华县人民受害情况资料,1942年8月16日,日军在金华县白龙桥镇烧毁大量民房,滕永喜、王忠全等人财产损失严重,要求日本赔偿。
尊敬的中国人民世世代代都难忘的人民好儿子童增同志:
您好!
首先我表示对您和您全家人最亲切而热烈的祝贺!祝你们全家人万事如意、身体健康!
因时间关系开门见山:我上次我自己写的我的亲笔信中因时间太紧张等原因而引起,在我自己的起诉状中,其中有一个“照相”的相字我写错了,原应写成对字“照相”,可我写成错字“照像”,我今来信的目的怕你看不懂,误会,请你收信后[及]时更整,查阅为感,对不起。因告状差错一字就会影响整体。另外,关于搜集整理日军在侵华战争中的罪证材料问题今我作一个简单的汇报一下:一、我准备尽力协助您直到打胜(赔偿)为止,我步行万里贴饭,搜集整理,不要国家、集体、个人的日常生活[费]和其他[费]用。我自己私人已[花费]数个快上千元钱,讲句实话现在经济方面有一定难度,不过我有决心,把整个金华县搜集整理完毕好为止,当时受害者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现人民的幸福就是我的幸福。我要为人民献出自己的一切。童增同志特请你帮助我一下,我决不会让你吃亏的,请你明白我的意思吧!
此致
敬礼!
祝您全家身体健康!
上:邱健暾
九三年六月八日
联民控告: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九时许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杀人、抓战俘,穷凶极恶、无恶不作,放火烧毁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公用房子,放火烧毁前厅楼房九间,损失价值折款六万三千元人民币整,平房六间,损失价值折款三万六千元人民币整。
烧毁后厅房屋七间(楼房),损失折款四万九千元人民币整。当日烧毁公用(村民公用)香火厅楼房三间,损失折款二万一千元人民币整。当时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当时致使中国的灾民过着非人生活,无家可归,确属家破人亡。在1931年到1945年间,日本侵略者发动的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蒙受了千年未有的劫难,数百万中华儿女慷慨捐躯,两千多万骨肉同胞伤痕累累,上千亿美元的财产化为乌有。因此从国际法角度来说,中国人民有权向日本国提出赔偿的要求。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根据1925年6月17日达成的《日内瓦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同胞们的苦难”、“受害赔偿是整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要求中央、人大助人民的好儿子童增同志一臂之力,为民伸张整义,特请日本国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的责任!
请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转寄日本国为感!综上所述属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搜集整理:邱健暾
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
联民控告: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于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九时许,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杀人、抓战俘等无恶不作,致使让长村灾民过着非人生活。
原告:滕允寿,在本日被日本侵华军无故烧毁楼房三间并烧毁屋内所有生活用品和生产用具折价损失费: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文跃,被日军放火烧毁楼房三间,损失折价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润淦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3间,平房四间,折款34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文跃被日军烧毁平房三间,折款12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永奎被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永荣被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永喜被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樟根被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王忠全被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凤纪被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桂华被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京叶,因日军烧毁他家房屋当时无家可归,当时过着非人生活,原告亲弟当时刚约一岁,就被日军活活威吓之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滕士海被当时日军烧毁房屋(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志高被日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文志被日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综上所述情况属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搜集整理:邱健暾
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
联民控告: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于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九时许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毁房屋、杀人、抓战俘,穷凶极恶,无恶不作,致使让长灾民过着非人生活。
原告:滕锡华被当时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汝杯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汝基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泰钱被侵华军烧毁平房四间,折款16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盛汝舟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三间,折款36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汝松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三间,折款36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兆发被侵华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松基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松庆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朱春朝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七间、平房五间,折款62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永坤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三间,折款36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炳移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五间、平房三间,折款42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兆贤被侵华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30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炳全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五间,平房三间,折款42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荣梓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五间,平房三间,折款42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汝发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二间,折款26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栽友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综上所述属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搜集整理:邱健暾
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
联民控告: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九时许,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毁房屋、杀人、抓战俘等无恶不作,致使让长村灾民过着非人生活。
原告:滕文成被当时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二间,折款二万六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袂清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永新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18000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允清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六间,平房十间,折款七万人民币整。
原告:滕汝群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十一间,折款六万八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松清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折款二万四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兆光被侵华军烧毁平房三间,折款一万二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厘(郦)洪球被侵华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兆荣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三间,折款三万六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汝贤被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一万八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锡章被日本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二间,折款三万二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润鑫被侵华军烧毁楼房四间,平房三间,折款三万六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锡基被日本侵华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锡论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二间,折款二万六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士铭被日本侵华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国华被日本侵华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一万八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滕士烈被日本侵华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人民币整。
综上所述属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搜集整理:邱健暾
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
联民控告: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九时许,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杀人、抓战俘,以下是让长村村民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杀死、抓战俘致死,烧死人数:
滕润泽当场被日本侵华军杀害之死。
滕润鑫娘当场被杀害死亡,滕继贤当场被日军杀死。
滕继贤娘当场被日军杀死,滕翠侦当场被日军杀死。
滕锡论当场被日军杀死,滕茂春当场被日军杀死。
滕兆年当场被日军杀死,滕文志当场被日军杀死。
郦洪论当场被日军杀死。
日本侵华军当场烧死一名妇女,滕汝基母亲(娘)。
以下是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者:
滕茂元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滕凤奎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滕茂育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滕士发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滕文彩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吕文栽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滕小根被当时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死亡)。
以上十八人都是被当时日本侵华军利用各种手段被害之死。要求日本国每人依法各赔偿一万美元。
综上所述属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搜集整理:邱健暾
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
联民控告: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九时许,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杀人、抓战俘等穷凶极恶,无恶不作,致使让长村民过着非人生活,无家可归,家破人亡。
原告:滕桂华被烧毁楼房一间,平房二间,折价一万四千元人民币整。
原告:郑贤增父亲被日本侵华军杀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滕文杨被日军烧毁平房七间,楼房三间,折款四万六千元整。
原告:滕文升被日军烧毁平房六间,折款二万四千元。
原告:郦洪光被当时日军烧毁平房三间,折款一万二千元。
原告:滕永辰被当时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
原告:滕汝贤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一万八千元。
原告:滕允寿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三间,折款一万二千元。
原告:滕祖深被当时日军烧毁平房三间,折款一万二千元。
原告:滕锡论被当时日军烧毁平房一间,折款四千元。
原告:滕锡林被当时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
原告:滕祖成被当时日军烧毁楼、平房各三间,折款三万元。
原告:滕松基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三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滕彩茶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二间,折价一万二千元。
原告:滕凤姣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二间,折价一万二千元。
原告:滕兆勋被当时日军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二间,折价二万六千元。
综上所述情况属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让长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搜集整理:邱健暾
九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