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707
写信日期:1992-08-08
写信地址:天津市
受害日期:1940-1942
受害地址:天津市
写信人:陈延福
受害人:陈世如(陈延福的父亲)
类别:其它(OT)
细节:日本入侵期间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迫与日联营,1940年至1942年间有3艘沉没,1艘失踪,这都源于被迫掠夺,理应有日方给予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关于北方航业有限公司对日索赔的信
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钧鉴:
近日,由于中日友好的外交和民间往来日益加强;更由于199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二十周年,中日的友好关系有了很大进展。你们作为日本的驻中国大使馆,首当其冲,想来工作是颇为忙碌的。对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两国人民有着悠久的友好交往历史。但是,1931年到1945年,由于贵国的军国主义分子发动了侵华战争,曾经造成了一段极不愉快的历史。
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在这次日本侵华战争中受到严重迫害,终至破产,歇业的企业之一。
家父陈世如是中国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理。他是这个公司从1921年起的创始人之一,曾把这个公司办成了华北地区首屈一指的民办航业实业公司。后来,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受到日本方面的胁迫和掠夺,致使我公司所属的北安号、北孚号、北华号和北康号四艘近万吨的海轮,在1942年至1945年先后沉没,使公司丧失了主要生产资料。从1945年陈世如即不遗余力地交涉索赔。他先向公民党南京政府请求代向日本追索这笔受害赔偿;1949年又向人民政府请求代向日本追索受害赔偿。尚未得结果,即因年迈在1980年故去。
现在,我们,陈世如的儿女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是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世如的合法继承人。现在以长子陈延福为代表,继续坚持向日本追索这笔受害赔偿,直至清偿为止。
1992年4月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江泽民总书记访日前,接受了日本驻华记者的采访,就中国对日本侵华战争赔偿等问题说过:“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问题,我们历来主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合情合理地妥善解决。这样有利于我们两国的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
我们现在●●重大●●,就是想对大约五十年前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所遭受的巨大损害,请你们代为追索赔偿。这是一笔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旧债。今天,日本已经承认●●●的侵略,也痛恨当年的侵略给中国人民所造成的巨大损害。
我们迫切地希望贵使馆能友好地大力协助我们讨追这笔受害赔偿,以求恢复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血产”,解决这个战争遗留问题,从而进一步增进中日人民间的友谊。
以下,请看正文:
(一),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衰
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1921年成立,当时在北京农商部作了设立之立案,后来1931年又在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立案。两次均准在中国沿海各口岸行驶轮船,载运客货。当时,营业情况甚好,除了为人民载运客货,繁荣社会经济外,尚有赢利。以致陆续购置了北康号、北华号、北孚号及北安号四艘钢制海轮,载重有一万一千余吨。
据国民党政府交通部平津特派员办公处向交通部的航310号呈文(现存于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称:
“自民国二十六年中日战争爆发以来,我华北●省首先沦陷,当时商等所有在华北沿岸及近海罄留及航行中之轮船,私●遭劫持。此种轮船,久为敌军所垂涎,故由民国三十一年四月致困在北平所没之兴亚院(后改为敌日本之大使馆),及伪华北航业总公会于强力压制之下,屠令船舶所有者实行联合经营,以便强加统制,供其运输。……无●敌日驻平之大使馆及伪华北航业总公会(该会多敌国军人)坚持●侵略主义,变本加厉,势在必行。故先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十日,由伪华北航业总公会天津支部长限部召开天津轮船公会会员代表●关系方面代表谈话会,宣示组织联营社之要领与方针:此后于同年十月二日迫令伪华北政各委员会政各厅召开恳谈会,商洽联营社问题。又于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三十一日由敌大使馆强迫各派代表在该经济局小林局长室会议两次:公司于同年十一月十日及十六日又继续迫召第三次、第四次会谈。商号虽深感威胁,仍●百挠不屈之精神,据理抗争。……同年十一月十二日,敌大使馆小林局长之指令,于同月十六日在敌大使馆内,由武装军宪武力监视,逼令商号各轮船公司代表签具誓约书,而强制其履行也。商号抗争百日,至此含泪签署华北轮船公司联营办法,并在伪实业总署立案。●司又改为华北轮船联营股份有限公司,其哀心之痛苦,有如刺肤。查商公司组织经过,既係由敌方大使馆及伪华北航业总公会逼迫而成,亦伪华北政各委员会甘心媚外,不代抗争之所致也。”
由此可见,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参加联营,实为日本大使馆及全副武装的日本宪兵所强迫,在民国三十一年(即现1942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日本大使馆经济第三局会议联营社事记录(第四次即最后签字的一次,现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有如下记载:“最后此航六人、直系一人,候至●时,由宪兵相陪传入局长室。将入室时,由宪兵检查各人衣袋,然后偕同入室。”足见当时的剑拔弩张,霍霍逼人之势。又根据同一记录,会议结束前,有上村军代表说:“军方盼积极协力,深为感谢,如有股东反对者,军方会同中国方后,以军律处置之。”由此可见,当时伪日本大使馆,不仅用武力强令代表们,在被迫联营的文件上签了字,连今后的强迫联营的施行,也以“军律处置”保证了。
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四艘轮船的沉没,均与此事直接有关。因此,我们认为这四艘海轮的沉没,虽非作战所致,但却是个“战争遗留问题”。现在,我们向日本索取战争受害赔偿,建议你们,今天的日本大使馆,应该实事求是、严肃对待地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二)四艘海轮的沉没经过
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四艘海轮,在前日本大使馆的胁迫下,奉令行驶,终至先后沉没。其经过据1950年2月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及港务局的军报(见天津●●各局档案馆)中称:
“一、北孚轮(载重三〇〇〇吨)被日本驻天津海军武宗室指派,交由日商国际运输株式会社代理,而国际运输株式会社不得商公司之同意,擅自转租与日商山下汽船会社。一九四〇年七月十六日,该船在日本山口●百●灯台外,被浪袭至礁,祗以军港禁地,●干商公司●●查看,而日人又救助不力,工作延误。至九月二十日前后,又有飓风来袭,救助无效。迨至十二月十四日国际运输株式会社天津支店长称:船不能救,必须●弃。被以军宪●威,起●●行,离公司无●,只有听其委弃矣。事后传闻,日人又将该船救起修理,照常行驶矣。此乃日人使用罪亡,擅自转租,致出意外。而救助者当事救助不力,迨令委弃,事后又打捞自有,是殆有意促成北孚之毁灭也。后于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接到前天津航政局发文航二第四一二号代电,略开:为奉部(按:●●交通部)电,被报本北孚海轮已查获沉没日领海内。已被日政府打捞归还等语。此或前经日人打捞后二次之沉没也。近年以来,传闻北孚已在日海行驶矣。
“二、北安轮(载重四八一三吨)于一九四二年九月被日本兴亚院(按:后改为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指令;行驶南方运输物资。十月一日日本兴亚院强迫该船由塘沽开往秦王岛(即现秦皇岛)、上海、基隆、香港、西贡、盘容等处,十月二十四日空船由香港出口,永无消息,宣告失踪。”
“三、北华轮(载重二二五〇吨)于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因日本大使馆以军宪武装威胁,强迫各轮船公司加入联营社,所有华北各公司之船只,尽被日本大使馆任意消遣,行驶。“船北华轮于一九四三年三月十七日,在温州附近海区有●●●部分炸毁。只有残存船体,●●尚在●浮,以后情况不明。”
“四、北康轮(载重一五五〇吨)于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与北华轮同样情形,被迫加入联营社。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长建山华被飞机炸沉。”
这是最确实的经过的描述,各轮的沉没,我们都有确实证据,包括日方的●中。如经查阅,可来信调阅。
由此可见,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孚、北安、北华、北康四轮的沉没,或由于日本海军强令●与日本运输公司;或迫于日本兴亚院命令行驶;或被迫加入“联营社”后被炸。所有的沉没,均系日方强迫掠夺的结果,所以应由日本方面给予受害赔偿。
(三)受害赔偿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诚恳地要求贵大使馆帮助实现我们的受害赔偿,即:
一、要求日本方面向受害的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道歉和谢罪。
二、赔偿北孚、北安、北华、北康四艘海轮沉没的损失,按本国国家统计局1990年船舶的不变价格是每吨4800元,这样就损失36,750,412元,应予包赔。
三、赔偿四轮沉船后船员的费用,外籍船员每人每月工资700元,共发六个月工资,及4200元,抚恤费每人20,000元;华裔船员每人每月工资350元,共发六个月工资,即2100元,抚恤费每人12,000元。即无●●1,511,800元,●●●●●12,754,960元,应予赔偿。
四、赔偿我们50年来由于船只损失而遭受的营生上的损失。以●●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存款利息为准,即以1992年度本利千分之十左右●●为准,五十年约为183,762,060元,给予赔偿。
以上请求是否合理,如果有不明白处,或不合理处,请求照实●●。贵大使馆对此项受害赔偿要求的态度,并请同时告知。
此致
敬礼
陈世如的长子、合法继承人 陈延福(人名章)
陈延福的委托代理人 赵先明(人名章)
1992年8月8日
附件一:陈世如著《天津北方航业公司的兴衰》
附件二:《天津北方航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抗战时期船舶毁损调查表》
本件请予两个月以内给予答复
以上●因原本不清晰,无法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