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695
写信日期:1991-09-26
写信地址:河北省襄樊市
受害日期:无
受害地址:无
写信人:李周平
受害人:无
类别:其它(OT)
细节:对索赔提出一些建议,坚决支持索赔愿意为索赔提供一切的帮助。备注:信封丢失
尊敬的代表:
您好!
恕我冒昧地把您看作是有可能支持对日索赔的人民代表。除公开信之外又寄上这封进一步探讨如何在92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支持对日索赔具体提案的问题。您可以将这封信复印给您所知道的有可能支持对日索赔的代表传阅。
明年就是《中日联合声明》签署20周年即中日结束战争状态建立外交关系20周年。这对于战争赔偿问题是有重大意义的(参看附件Ⅰ“赔偿的实效”)。希望一切正直,爱国的人民代表能在明年的人代会上提出12个具体的提案来支持对日索赔。
听说在91年的全国人大上有些代表提出了重新讨论放弃战争赔偿问题,并准备在明年的人代会上提出“放弃战争赔偿违反宪法”的提案。我和国内搞民间索赔的朋友们绝不反对这一提案,事实上我们开始接触对日索赔问题时都是持这一立场,只是在后来经过各种方式,途径与政府的对话(被公安局住起来,审讯也是与政府对话的方式和途径之一)后,了解到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强硬立场和不得已的苦衷才转向民间对日索赔的。我觉得在政府准备隆重庆祝中日建交20周年之际,提出《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违法的提案,恐怕是过不了大会主席团审查这一关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人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也就是说,如果主席团决定某个提案不列入大会议程,即便有了30名以上代表提出也没用,而且没用做出解释的法定义务。
提出“政府72年放弃战争赔偿未经全国人大讨论,也未经全民投票违反宪法”议案的结果只能是两个,一是被主席团否决,(因为中国的政治绝不允许有重大争议的“敏感问题”公开讨论,提案被否决并不意味着主席团,人大常委或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多数人反对这一提案,而只是表明“上面”还未就此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人大一讨论,不就把内部的矛盾分歧公开了吗?不就有损于上面团结一致的形象,由此有可能造成不安全了吗?这就是中国政治运行规则,我就是因不尊重这一规则而受惩罚的现在才明白)第二,全国人大通过这一提案,责成政府重新对日索赔。这显然非常好,这也是我就此写给人大第一封公开信的基本内容。但是“上面”能在短期内达成一致吗?不可能!再过50年也不可能。那么对日索赔能再拖50年吗?恐怕再过10年无论是当年的加害者还是受害者就都要做古了。
然而民间对日索赔就不同了。首先,民间索赔并没有改变中日间现存的法律现状。其次,公民私人在战争中的损害赔偿与国家的战争赔偿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详见附件Ⅰ、Ⅱ)。最重要的是:江泽民总书记亲自批准“花岗事件”的幸存者去日本参加纪念活动和向鹿岛建筑公司索赔,中威轮船公司的索赔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某副委员长个人表态“国家不应压制民间对日索赔”(详见第四封公开信 页)说明了在民间对日赔偿问题上中央态度已发生转变(当然对于我们这些敢于公然藐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一政治运行规则的草民”还是要整治的。否则如何安定得了!人大代表就不同了。是在其位,谋其政)因此我认为,只要处置得当在9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支持民间索赔的议案,争取国家不在压制民间对日索赔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我建议在9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一个正式提案,或分解成四个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提案:要求全国人大讨论,民间对日赔偿(即:受害者个人以自己私人财产在战争中的损失和亲人伤之组成民间索赔团体直接向日本过政府或企业索取赔偿)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中国政府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战争赔偿的准确含义是什么?是不是包括私人损失部分?是不是包括国家公共财产损失部分?还是仅放弃了狭义的战争赔偿,即战争消耗的武器弹药,军费开支和战胜国有权要求战败国付出的惩罚性战争赔偿?政府放弃战争赔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A.任何人都不得再提战争赔偿的事)《中日联合声明》政府签署后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任何人重提对日索赔都是违法行为。B.放弃战争赔偿就意味着政府不再出面对日索赔,也不能支持民间对日索赔;C.只意味着政府不再要求日本重开战争赔偿的谈判。至于公民对放弃战争赔偿提出异议,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公民就私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之组成民事团体直接对日索赔是合法的,政府可以再必要的时候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D.全国人大有权限定放弃战争赔偿只包括,战争消耗和惩罚性赔偿,而不包括日军违反战争法规袭击民用目标,屠杀平民和战俘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责成政府重开外交谈判,要求日本国对此赔偿。)
由此可见,这个提案是在不要求改变《中日联合声明》所确定的中日关系基本格局的条件下确认中国亿万债权人的民法权利因而比要求改变《中日联合声明》的提案容易被主席团接受。本来债权人的民法权利就不可能因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而丧失,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但是,我过政府确实是强力压制民间索赔。致使中国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无法循正常渠道对日索赔,这是不争的事实(见公开信 页)。如果调查属实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人大代表可以依据我的第四封公开信所揭露的事实要求全国人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组织对国家机关压制公民正常表达对放弃战争赔偿的意见,镇压民间对日索赔团体的严重违法事件的调查委员会。因此这一个提案又是两个提案。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这些问题是需要澄清的,同意交大会讨论那就最好,(对最后一问“政府放弃战争赔偿的法律后果?”可望达到“C”甚至可以争取“D”)如果主席团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言而论的。在现行法律中已有答案。国家放弃战争赔偿不可能包括私人损失,民间对日索赔是合法的,这是个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因此这个提案不必列入大会议程了。”那么就可以提出要求大会成立调查国家机关压制民间对日索赔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案了。
其实就是达不到成立调查委员会的目的,如果有主席团的那样的答复也就为今后的民间索赔拿到最有权威的法律依据了。但主席团也可能不做任何解释就否决上述议案,那么还可以将上述提案的内容分解为四个向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质询案。根据《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提出的书面质询案,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是必须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领导人口头答复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我建议的四个质询案分别是:
一.要求国务院,外交部,最高法院作出说明,72年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的战争赔偿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中国老百姓的私人损失?在放弃赔偿后政府承担哪些条约义务?(是不是包括不许国民再提赔偿问题?是不是只要发生民间对日索赔事件就是违反了《联合声明》?政府是不是刻意为民间索赔提供帮助,例如:提供债权人的某项财产在战争中被毁的公证书,提供某债权人是某项毁于战火的菜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公证书,和外交部的鉴证书,提供某债权人是某被日军非法杀害者的亲属身份公证书,鉴定书等等。)
二.要求国务院,公安部作出说明,民间对日索赔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过去将这一问题是作为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处理的?发生过迫害民间对日索赔团体骨干成员的事件没有?发生过对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提出不同意见的其他公民的事件没有?要求国务院,司法部,民政部制定一个文件,确认中国的债权人有权组织民间团体,以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日索赔,制定一个标准的对日索赔民间团体章程,以便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亿万债权人按照这个标准章程成立民间索赔团体,使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免去了成立每一个团体都要个别申报的麻烦,就如工会,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章程一样。
三.要求国务院确认允许有志于帮助债权人对日索赔的各方面人士成立『对日索赔中华同胞会』成为社团法人,可在全国各地成立分会。允许该会成立一个享有免税地位的『对日索赔基金会』接受国内外的捐款,以支持各地民间对日索赔团体的索赔活动。允许该会出版一种全国发行的对日索赔刊物。(这些事美国的爱国华人早在87年就做了,而且《人民日报》等报刊还经常报道他们在海外的爱国义举。同样的事却不允许大陆的爱国者做,也太不公平了!)
四.要求国务院,公安部说明,是否发生过禁止“花岗联谊会”在大陆举办纪念活动的事件?为什么同样的活动可以在日本举办而不允许在中国国内举办?要求国务院,公安部发布文件,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民间团体在全国和地方性的抗战纪念日,惨案发生日合法地举行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悼念活动和对日索赔宣传活动。
请港,澳,台湾代表们理解,我在这四个质询案的建议中充满了“要求国务院允许……”的文案。这在任何法治社会都是不可思议的。论讲公民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任何事,而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权他做的事。而在中国却恰恰相反,政府可以做一切事,甚至法律禁止的事他也可以做,而且不受追究和惩罚。公民则只能做政府允许做的事,任何未经政府允许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且是可以收到追究和惩罚的,这就是中国政治运行的又一规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当然这是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则的要求相悖的,但社会主义民主,法则的健全也是个渐进的过程。我们现在抓住了政府非法压制民间对日索赔的把柄,就可以逼着政府承认公民的宪法权利,民法权利,承认自己的错误。通过这样的实践使人民相信政府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受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人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不做违法的事,任何人也不得干预公民权利的行使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道理。
最后,我请求您将结果告诉我,并且可以随时和我联系,我和我的朋友们愿意为支持索赔的代表提供一切我们所能提供的帮助。
祝您工作顺利!
您好!
恕我冒昧地把您看作是有可能支持对日索赔的人民代表。除公开信之外又寄上这封进一步探讨如何在92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支持对日索赔具体提案的问题。您可以将这封信复印给您所知道的有可能支持对日索赔的代表传阅。
明年就是《中日联合声明》签署20周年即中日结束战争状态建立外交关系20周年。这对于战争赔偿问题是有重大意义的(参看附件Ⅰ“赔偿的实效”)。希望一切正直,爱国的人民代表能在明年的人代会上提出12个具体的提案来支持对日索赔。
听说在91年的全国人大上有些代表提出了重新讨论放弃战争赔偿问题,并准备在明年的人代会上提出“放弃战争赔偿违反宪法”的提案。我和国内搞民间索赔的朋友们绝不反对这一提案,事实上我们开始接触对日索赔问题时都是持这一立场,只是在后来经过各种方式,途径与政府的对话(被公安局住起来,审讯也是与政府对话的方式和途径之一)后,了解到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强硬立场和不得已的苦衷才转向民间对日索赔的。我觉得在政府准备隆重庆祝中日建交20周年之际,提出《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违法的提案,恐怕是过不了大会主席团审查这一关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人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也就是说,如果主席团决定某个提案不列入大会议程,即便有了30名以上代表提出也没用,而且没用做出解释的法定义务。
提出“政府72年放弃战争赔偿未经全国人大讨论,也未经全民投票违反宪法”议案的结果只能是两个,一是被主席团否决,(因为中国的政治绝不允许有重大争议的“敏感问题”公开讨论,提案被否决并不意味着主席团,人大常委或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多数人反对这一提案,而只是表明“上面”还未就此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人大一讨论,不就把内部的矛盾分歧公开了吗?不就有损于上面团结一致的形象,由此有可能造成不安全了吗?这就是中国政治运行规则,我就是因不尊重这一规则而受惩罚的现在才明白)第二,全国人大通过这一提案,责成政府重新对日索赔。这显然非常好,这也是我就此写给人大第一封公开信的基本内容。但是“上面”能在短期内达成一致吗?不可能!再过50年也不可能。那么对日索赔能再拖50年吗?恐怕再过10年无论是当年的加害者还是受害者就都要做古了。
然而民间对日索赔就不同了。首先,民间索赔并没有改变中日间现存的法律现状。其次,公民私人在战争中的损害赔偿与国家的战争赔偿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详见附件Ⅰ、Ⅱ)。最重要的是:江泽民总书记亲自批准“花岗事件”的幸存者去日本参加纪念活动和向鹿岛建筑公司索赔,中威轮船公司的索赔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某副委员长个人表态“国家不应压制民间对日索赔”(详见第四封公开信 页)说明了在民间对日赔偿问题上中央态度已发生转变(当然对于我们这些敢于公然藐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一政治运行规则的草民”还是要整治的。否则如何安定得了!人大代表就不同了。是在其位,谋其政)因此我认为,只要处置得当在9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支持民间索赔的议案,争取国家不在压制民间对日索赔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我建议在9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一个正式提案,或分解成四个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提案:要求全国人大讨论,民间对日赔偿(即:受害者个人以自己私人财产在战争中的损失和亲人伤之组成民间索赔团体直接向日本过政府或企业索取赔偿)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中国政府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战争赔偿的准确含义是什么?是不是包括私人损失部分?是不是包括国家公共财产损失部分?还是仅放弃了狭义的战争赔偿,即战争消耗的武器弹药,军费开支和战胜国有权要求战败国付出的惩罚性战争赔偿?政府放弃战争赔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A.任何人都不得再提战争赔偿的事)《中日联合声明》政府签署后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任何人重提对日索赔都是违法行为。B.放弃战争赔偿就意味着政府不再出面对日索赔,也不能支持民间对日索赔;C.只意味着政府不再要求日本重开战争赔偿的谈判。至于公民对放弃战争赔偿提出异议,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公民就私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之组成民事团体直接对日索赔是合法的,政府可以再必要的时候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D.全国人大有权限定放弃战争赔偿只包括,战争消耗和惩罚性赔偿,而不包括日军违反战争法规袭击民用目标,屠杀平民和战俘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责成政府重开外交谈判,要求日本国对此赔偿。)
由此可见,这个提案是在不要求改变《中日联合声明》所确定的中日关系基本格局的条件下确认中国亿万债权人的民法权利因而比要求改变《中日联合声明》的提案容易被主席团接受。本来债权人的民法权利就不可能因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而丧失,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但是,我过政府确实是强力压制民间索赔。致使中国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无法循正常渠道对日索赔,这是不争的事实(见公开信 页)。如果调查属实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人大代表可以依据我的第四封公开信所揭露的事实要求全国人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组织对国家机关压制公民正常表达对放弃战争赔偿的意见,镇压民间对日索赔团体的严重违法事件的调查委员会。因此这一个提案又是两个提案。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这些问题是需要澄清的,同意交大会讨论那就最好,(对最后一问“政府放弃战争赔偿的法律后果?”可望达到“C”甚至可以争取“D”)如果主席团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言而论的。在现行法律中已有答案。国家放弃战争赔偿不可能包括私人损失,民间对日索赔是合法的,这是个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因此这个提案不必列入大会议程了。”那么就可以提出要求大会成立调查国家机关压制民间对日索赔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案了。
其实就是达不到成立调查委员会的目的,如果有主席团的那样的答复也就为今后的民间索赔拿到最有权威的法律依据了。但主席团也可能不做任何解释就否决上述议案,那么还可以将上述提案的内容分解为四个向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质询案。根据《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提出的书面质询案,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是必须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领导人口头答复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我建议的四个质询案分别是:
一.要求国务院,外交部,最高法院作出说明,72年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的战争赔偿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中国老百姓的私人损失?在放弃赔偿后政府承担哪些条约义务?(是不是包括不许国民再提赔偿问题?是不是只要发生民间对日索赔事件就是违反了《联合声明》?政府是不是刻意为民间索赔提供帮助,例如:提供债权人的某项财产在战争中被毁的公证书,提供某债权人是某项毁于战火的菜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公证书,和外交部的鉴证书,提供某债权人是某被日军非法杀害者的亲属身份公证书,鉴定书等等。)
二.要求国务院,公安部作出说明,民间对日索赔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过去将这一问题是作为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处理的?发生过迫害民间对日索赔团体骨干成员的事件没有?发生过对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提出不同意见的其他公民的事件没有?要求国务院,司法部,民政部制定一个文件,确认中国的债权人有权组织民间团体,以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日索赔,制定一个标准的对日索赔民间团体章程,以便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亿万债权人按照这个标准章程成立民间索赔团体,使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免去了成立每一个团体都要个别申报的麻烦,就如工会,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章程一样。
三.要求国务院确认允许有志于帮助债权人对日索赔的各方面人士成立『对日索赔中华同胞会』成为社团法人,可在全国各地成立分会。允许该会成立一个享有免税地位的『对日索赔基金会』接受国内外的捐款,以支持各地民间对日索赔团体的索赔活动。允许该会出版一种全国发行的对日索赔刊物。(这些事美国的爱国华人早在87年就做了,而且《人民日报》等报刊还经常报道他们在海外的爱国义举。同样的事却不允许大陆的爱国者做,也太不公平了!)
四.要求国务院,公安部说明,是否发生过禁止“花岗联谊会”在大陆举办纪念活动的事件?为什么同样的活动可以在日本举办而不允许在中国国内举办?要求国务院,公安部发布文件,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民间团体在全国和地方性的抗战纪念日,惨案发生日合法地举行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悼念活动和对日索赔宣传活动。
请港,澳,台湾代表们理解,我在这四个质询案的建议中充满了“要求国务院允许……”的文案。这在任何法治社会都是不可思议的。论讲公民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任何事,而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权他做的事。而在中国却恰恰相反,政府可以做一切事,甚至法律禁止的事他也可以做,而且不受追究和惩罚。公民则只能做政府允许做的事,任何未经政府允许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且是可以收到追究和惩罚的,这就是中国政治运行的又一规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当然这是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则的要求相悖的,但社会主义民主,法则的健全也是个渐进的过程。我们现在抓住了政府非法压制民间对日索赔的把柄,就可以逼着政府承认公民的宪法权利,民法权利,承认自己的错误。通过这样的实践使人民相信政府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受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人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不做违法的事,任何人也不得干预公民权利的行使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道理。
最后,我请求您将结果告诉我,并且可以随时和我联系,我和我的朋友们愿意为支持索赔的代表提供一切我们所能提供的帮助。
祝您工作顺利!
李周平
9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