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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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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3652
写信日期:1999
写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受害日期:1937、1943
受害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乐山市
写信人:高熊飞
受害人:李秀英、朱之盈、王耀轩、王东升、高熊飞
类别:其它、细菌和化学战、轰炸、南京大屠杀、强奸(NM、RA、OT、BC、AB)
细节:李秀英1937年在南京市被日军发现欲强奸之,其强烈抵抗遭日军刺伤37刀,当时怀胎7月而流产。朱之盈在牡丹江被日军逮捕,日军为了查出抗日成员下落对其施邢,后送到731部队并致死。1943年王耀轩、王东升被日军逮捕到731部队做细菌实验致死。高熊飞及母亲在浙江省于1943年被日军轰炸致残。备注:信封丢失

 

平成7年第15636号损害赔偿要求时间(东京地方法院民事24部)

关于731部队、南京屠杀等的中国受害者
对我国损害赔偿要求时间判决的要旨

平成11年9月22日宣判

第一、主文
一、全部驳回原告们的各项要求。
二、诉讼费用由原告们负担。

第二、原告们的要求
一、被告自平成7年9月28日(本诉讼送达之日的第二天)起,至支付完为止,以年间五成的比例向原告支付一下金额。
1、原告李秀英,2000万日元。
2、原告王金淑、王国平、王亦兵
3、原告王慧敏,2000万日元。
4、原告敬兰芝即郭敬兰,2000万日元。
5、原告高熊飞,2000万日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宣布开始执行。

第三、本案概要
一、本案的原告们主张,从昭和12年(1937年,这年7月7日驻扎在北京城西南约六公里卢沟桥附近的日本军同中国军之间因可以说并不大的原因发生了战斗,9日一度达成停战协定,但我国仍决定出兵华北。20日清早日本军开始了总攻击,到29日占领了北京、天津等地。同年8月13日发生了第二次上海事变。9月23日国共合作成立。中国于10月30日迁都重庆。日本军对上海的进攻因同年11月5日唉杭州湾登陆终于告一段落,同月中旬控制了上海,但当地日本军指令同月20日进军南京,开始了强行工大南京(政府的正式决定是同年12月1日)。同月13日日本军占领南京,其前后发生了人们所说的“南京屠杀”。)到昭和20年(1945年)8月14日我国接受波茨坦宣言向同盟国投降为止的期间里(一下把这段期间称为“本案当时”),我国在中国大陆(当时的中华民国及满洲国)的侵略战争或使侵略行为发生之际,作为中国国民的原告们乃至其夫、父及其它亲人由于日本军极其军人强奸未遂、拷问、虐待俘虏、人体实验、无差别轰炸等非人道的残暴行为(以下称为“本案加害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痛苦。原告们主张:
1、1907年(明治40年)第2次国际和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跳跃”(以下称“海牙陆战条约”)三条规定了个人对交战当事国有直接要求损害赔偿权,这一点由于在本案当时已国际习惯法化,基于这个国际习惯法,还基于本案加害行为是违背当时的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的非人道残酷行为,原告们有就上述损害直接对我国要求赔偿的权利。
2、本案加害行为属于当时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不法行为((中华民国18年(1929年)昭和4年公布,从第二年开始实行的中华民国民法第二编“债权”中的184条)),介于法例11条,上述“不法行为”可以适用于本案加害行为,从而原告们又对我国直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关于原告李秀英的预备主张,认为对原告的强奸(未遂)行为日军不加防止,防止不管,属中华民国民法上的不法行为。还主张本案对原告们的加害行为基于中华民国民法188条要负使用者责任。)
根据以上任何一条要求权,要求支付损害赔偿(平均每个直接受害者2000万日元的慰谢金)。

二、原告们所主张的各位原告被害内容概略如下:
1、关于原告李秀英
(1)原告李秀英1919年(大正8年)2月4日生于当时的中国首都南京,并曾在那里生活。1937年(昭和12年)同上海的通讯师(公务员)陆活然结婚,在上海设置了新居。但上海市川砂县附近已有了日本军的航空母舰,同年9月维持稳定的新婚生活已变得困难,从上海返回了南京。11月陆活然也来到南京,得以再会,但三日后两者再度分离。
(2)该原告在同年12月日本军侵略南京的大混乱中到五台山的外国人小学校中避难。日本军13日占领南京,开始了对俘虏、一般市民的屠杀。上述避难所开始没有被发现,但18日被发现了。
(3)19日中午来了数名日本兵,开始带走年青女性。该原告贞操观念很强,而且同她所爱的丈夫之间已经怀了孩子,下决心如果被强奸宁可死了,将头撞向房间的墙壁,失去知觉,日本兵暂时放弃将她带走。
(4)当天下午又来了三个日本兵,其中两个带走了两位中国女性,剩下一个日本兵要在原地强奸她,将同屋的人赶出去,手伸向她的衣服。原告拒绝被强奸,右手抽出了士兵腰间的刀,背向墙壁而立,做出防御姿势,咬对方的手等,进行了激烈的抵抗。士兵大声求援,两个士兵听到声音跑来,拿出刺刀向原告刺了37刀。被刺的部位包括足部、额面部、头部、腹部等达29处。该原告在最后腹部被刺时失去知觉,士兵们离开了现场。
(5)原告的父亲以为原告已经死亡,同其他避难的人一起挖了坑,将她运到坑边,这时她苏醒过来。她腹中的儿子第二天在怀孕七个月的状态下流产死亡。
该原告在健康恢复后也许是右下眼肌肉变形的缘故,看不清楚东西,左颊骨缺损,右颊骨错位,至今洗脸时还感到疼痛。口腔内也由于刺伤牙龈受损,从22岁开始使用假牙。最痛苦的是面部留下了多处伤痕。
(6)夫陆活然1938年返回上海通原告再会,其后二人共生了九个孩子,但由于上述后遗症,她没能就职。本人的羞耻心及使人看了不舒服的异样外貌甚至使她不能外出。最终她也没能就职。
2、原告敬兰芝即郭敬兰的被害情况
(1)原告郭敬兰,旧名敬兰芝。1922年(大正11年)1月黑龙江奎县出生。其父敬恩德。她是刘唯兄弟姐妹中的长女,其家庭在1926年(昭和元年)同伯父敬恩会、敬恩端一同移居哈尔滨。
1931年(昭和6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入侵占领哈尔滨,当时原告九岁,敬恩端于1939年(昭和14年)初移居牡丹江,同年3月前后将朱之盈结婚,被敬恩端带到了牡丹江,17岁和朱之盈结了婚。朱之盈1914年(大正3年)生,夫妇和睦,由朱之盈的工资支撑家庭生活。
上述结婚后,张惠中极其妻子龙桂洁半岛了牡丹江。张惠中到牡丹江后改名为张文善。敬恩端时常来原告家。有时吴殿兴也一起来。敬恩端、朱之盈、张文善、吴殿兴、孙朝山告诉原告说,他们是反日运动的成员。
(2)1941年(昭和16年)7月17日朱之盈早晨就出门上班了,但下午过了5点还没回来。
当天下午7点前后,来了五个日本宪兵,他们确认是朱之盈的家之后,把原告推到墙前,又踢又打,然后用吉普车把她带到牡丹江宪兵队本部。审问时来呢过宪兵和翻译问朱之盈的工作,原告郭敬兰回答说:“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来,哪里都不去”等等,于是又遭踢打。接着又讯问“敬子和”的事。告郭知道敬子和是敬恩端的假名,想保护他,什么也没说。其后原告的衣服被剥掉,宪兵们一边拿皮带抽她,一边审问。她浑身血淋淋,几乎失去知觉,被拉出房间,关进了同建筑物相连的一个狭小的屋子里。小屋里有龙桂洁和两个孩子。深夜原告从龙桂洁处得知张文善也被捕了。
(3)第二天早晨8点左右,原告被带到审讯室,看到了带着手铐、脚镣、衣服破烂不堪、脸上带着血迹的朱之盈。宪兵在朱之盈的面前多次殴打、鞭打原告。从极度痛苦失去知觉中苏醒过来时,她看到朱之盈含着泪水说:不要打她,她是主妇,什么也不知道。”等。宪兵们挥着鞭子开始抽打朱之盈,当他失去知觉时,就用冷水浇醒,然后继续拷问。原告要跑到朱之盈身边去,但被两个宪兵带回了小屋。这个拷问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
(4)第四天夜里,宪兵们又把原告拉出来,问敬子和的事。原告回答说不知道,对方火了,一个人举起棍子向原告的下腹打去,原告想用手去挡,结果手腕骨折。宪兵们仍然严刑拷打,原告多次失去知觉。
其后,两名宪兵把原告带到另一间屋子里,屋子里有被捆在十字木架上垂着头、皮开肉绽血肉模糊的朱之盈。原告搂住朱之盈,叫着他的名字。宪兵发现朱之盈恢复了知觉,又开始激烈拷打,把原告拉到楼下。这是原告和朱之盈见的最后一面。
(5)第五天原告的手、脚都肿起来,非常痛苦。第七天的上午,宪兵释放了原告。
该原告的父亲敬恩德也被宪兵队关了71天,受到拷问,其后虽被释放了,但已是昏睡状态。被释放一年内就去世了。
(6)朱之盈被从牡丹江宪兵队移送到哈尔滨宪兵队后,根据“关于特移处理事件的通牒”,被宪兵送到了731部队。原告自己被释放后一直打听朱之盈的消息,等着朱之盈被释放。1950年(昭和25年)收到了敬恩端及朱之盈被日军杀害的信。当时对于被杀害的详细情况还不清楚,1986年(昭和51年)从侵华日军“731部队”罪行陈列馆原馆长韩晓那里得知朱之盈是被731部队杀害的。
3、王耀轩的遗属原告王金淑、王国平、王亦兵、王桂兰、王玉佐、王玉孔受害情况及王东升即王学年的遗属原告王慧敏的受害情况。
(1)原告王金淑、王国平、王亦兵、王桂兰、王玉佐、王玉孔是王耀轩的子女,原告王慧敏是王东升的妹妹。王耀轩及王东升是被日本军逮捕后带到731部队的。
(2)即1943年(昭和18年)日本关东军满洲86部队的无线电谍报班探测到自大连市中国人住区的照相馆发往苏联的电波,当年10月1日在照相馆逮捕了沈得龙,宪兵队通过审问,从沈得龙那里得到同王耀轩、王东升有过交流的供述。当日大连宪兵队搜索天津市的王耀轩、王东升两人,查明了两人在纺织工厂的住所。月末,证人三尾丰所属的大连宪兵队逮捕了王耀轩。宪兵队从逮捕的王耀轩处问出了王东升的住所后逮捕了王东升。
王耀轩及王东升被逮捕后被带到大连宪兵队,在那里收到了三尾丰等人的审问。审问的目的主要是追究王耀轩同中国共产党的关系。由于王耀轩不供述,曾被灌凉水、用蜡烛烧脚心等进行拷问。三尾丰等的审问持续了大约三个月。
(3)1944年(昭和19年)2月末,宪兵司令部将上述大连事件作为以沈得龙为中心的谍报事件处理,发出了将包括王耀轩及王东升在内的四人“特移处理”,送交731部队的命令。所谓“特移处理”意味着送交哈尔滨的日本军731部队,被送到那里的人是不会生还的。
同年3月1日,三尾丰等人接受了“特移处理”的送交命令,将包括王耀轩、王东升在内的四人从大连用列车极秘密地押送到哈尔滨。在列车到达哈尔滨时,三尾丰等人将王耀轩、王东升等四人交给了再站台等待的宪兵。四人被塞入了押送车。那之后王耀轩及王东升再没能回到家人的身边。
(4)王耀轩一家人从叔父王月轩那里得知王耀轩和王东升被逮捕了。失去经济支柱的全家沉浸于悲痛之中,盼望着王耀轩的返回。六名原告的母亲和叔父王月轩打听王耀轩的线索,只听说被送到细菌工厂了。
到了1956年(昭和34年),从长春市公安局干部吴敬业那里听说王耀轩和王东升被送到731部队的细菌工厂做人体实验而遭杀害了。
王耀轩被逮捕后他所经营的店铺被伪满洲国政府接受,王耀轩一家断了经济来源。全家为了救出王耀轩甚至不得不卖出农田,而后依靠仅剩的一点农田生活。
(5)原告王亦兵在日中恢复外交关系时,听到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消息后,有些不知自己如何做是好。由于两国之间的交往很受限制,什么也不可能做。1995年(平成7年)受钱其琛外长讲话的启发,提起诉讼才变得成为可能。
(6)王东升被逮捕时,家中有父亲王月轩、王东升的其子刘姜玉、妹妹原告王慧敏、弟弟王东山、儿子王梦章和王云苏六口人。父亲王月轩盼着王东升被放回来而卖掉了家产。王东升是天津纺织工厂的实际经营者,由于他的被捕,工厂的经营陷入瘫痪状态,一家失去了经济支柱,经济情况恶化。王月轩日夜思念儿子,不久就病死了。王东升一家在父亲王月轩死后不得不过着困苦的生活。
王东升一家在1959年(昭和34年)从长传时公安局的吴敬业处得知,王东升被731部队杀害了。
4、原告高熊飞(无差别轰炸受害者)
(1)原告高熊飞1939年2月4日生于浙江金华市。从临平镇中心小学、杭州市第九中学、上海复旦大学数学系毕业后,经助教、讲师,现为浙江杭州市浙江教育学院副教授。
改原告在1943年(昭和18年)11月4日日本军飞机对福建省永安市的大规模无差别轰炸中和母亲一同失去了右臂。
(2)1937年(昭和12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军侵占上海,1942年(昭和17年)6月侵入浙江巨州市。原告随母亲到巨州市20余公里叫做石屏乡的山里避难。当月下旬日本军从巨州市撤退,他们返回市里。但房子已被炸坏,不能住了。由于担心日军再来轰炸,原告同母亲随着避难的人徒步经历了百余日的艰难旅程,前往远在200余公里外的福建省浦城。
(3)1943年(昭和18年)时的永安市是没有采取防卫措施的城市,也无军队和军事设施。但是从1938年6月3日至1943年11月4日,日本军出动轰炸机对居民密集区域进行了长达11回、170架次的无差别轰炸,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普通居民的死伤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上述轰炸中受害最重的是1943年11月4日的“永安大灾难”。那天16架日本军飞机投下了200余发炸弹,大部分炸弹重500磅以上,也有比较小的的燃烧弹。估计飞机是飞越台湾海峡而来的。飞机排成一排,集中地向整个市区及东西郊区投下大小不等的燃烧弹。燃烧弹落下引起大火,市民纷纷出来救火或是抢救财物时,飞机再度急速降低,投下炸弹并用机枪扫射。
(4)这天下午1点左右,原告同母亲正在家吃午饭,院里落下一颗炸弹,他同母亲同时失去了右臂。
原告幼时没有了右臂,身体失去平衡,经常摔倒。身体发育不良,没有胳膊使得血液循环受阻,骨骼欠缺生长点,右臂和右肺发育不全,瘦弱多病。温度低时,断臂处盈盈作痛,难以入睡。因为残疾被歧视、嘲笑,被同龄的孩子们欺侮,被人往头发上撒沙子,无缘无故被踢,被打嘴巴。走在街上有时会有人喊“没胳膊的来了”,被当做热闹看。升学时,由于是残疾人,曾被拒绝参加考试。他找到教育委员会,向报社投稿,呼吁舆论,终于能够参加入学考试,进入了高中。进大学时也遇到同样的困难,是得到特别许可后入学的,就职时因为是一直胳膊,也遇到了麻烦。就职后调动工作花了十几年才得以达到自己的愿望。在个人生活上由于只有一只胳膊而承受偏见,恋爱结婚方面尝到了说不完的极大痛苦。
(5)另一方面,原告的母亲以前是湖州福音医院的夜班护士长和金华福音医院的护士长,本打算孩子大些再返回医院工作,但失去右臂以后失去了工作,家里的经济情况马上变得艰难了。母亲只能用一只手做饭、做家务、照顾孩子。1944年春由于被炸后身体虚弱,两次失去知觉,住进医院。精神上也陷入困境,多次想到自杀。由于幼小的原告等无人照顾、原告的恳求、亲友的安慰劝告等终于活了下来。
(6)原告在1991年(平成3年)5月读了法制日报刊载的童增的论文“国际法上的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确信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可以区别开,可以向日本政府要求民间受害赔偿。1992年(平成4年)10月20日以来多次向日本大使馆送去要求信,但没有得到任何回答。通过童增的介绍,和“中国人战争被害者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取得接触,终于开始了本案诉讼。

三、被告主张的主要内容是: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关系存在,对于以上损害,原告作为个人直接向我国要求赔偿的权利也是不能被承认的。

四、主要争论点
1、本案加害行为的存在与否及其历史背景和被害性质
2、由于外国的战争行为而发生的个人损害,该个人对该外国直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国际法上一般来说是否被承认?
3、对于本案加害行为这样的外国军队等的行为,被害个人有权直接对外国要求损害赔偿,这作为国际习惯法,在本案当时是否已经成立?
是否可以认为1907年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上通过的海牙陆战条约三条中,定了因违反附属的“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规则”。(以下称为“海牙陆战规则”)的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个人对做了以上违反行为的人所属的交战当事国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上述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对于海牙陆战跳跃不被直接适用的战争,因违反海牙陆战规则的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个人对做出上述违反行为的人所属的交战当事国也有直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在本案当时已经国际习惯法化了?
4、是否可以说因为本案加害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个人就有权对做出那种非人道行为的交战当事国的我国直接要求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认为这种要求权在本案当时已经国际习惯法化了?
5、关于本案加害行为,是否可以将基于本案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的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权通过法例11条1项对我国行使?更具体地对于本案来说,是否可以说法例11条1项所说的“不法行为”中也设想到包含着本案当时在中国大陆上因日本军的战争行为及随附行为导致中国国民受害,适用于应称之为私法的中华民国民法上的不法行为之际,可以通过11条1项产生个人直接对我国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6、本案的除斥期间是否已满?

第四、判决理由的要旨
(关于国际法、国际习惯法、法例等法律问题,由于难以概括,因此仅叙述结论的主要内容。至于得出上述结论的理由,请直接探讨判决原文。本法院承认原告提起的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国际问题,考虑到今后探讨更好地解决之际,也许会提供一个素材,因此即使被批评为有害无益,在本案加害行为这样的涉及国际历史及战争、战争的终结及平等问题上,也有必要尽力表明本法院是出于何种考虑不能采用原告的主张,在判决理由中,以本法院有限的知识、见识和能力,敢于谈及此问题。这里只涉及问题的一端,其余请直接探讨判决原文。)

一、综合证据及辩论的全部情况,对于原告们主张的原告以及其夫、父、兄弟所受到的日本军及日本军所属的军人的非人道的加害行为,即本案加害行为之害基本上予以承认。作为其背景的历史原因如后所述,法庭认为直接经理了本案加害行为的原告们本人的申述、证人三尾丰的证言都极其真挚地、明确坦率地讲述了事实,当前被告方面难以具体地进行反证,因而全然看不到使人怀疑有歪曲事实之处。本案加害行为都是非人道的,使得原告们本人,原告之夫、父、兄弟悲惨受害,这从各证据及辩论的全部内容来看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但是对于原告们主张、申述的细节以及属于传闻的事实是否全部正确,只能说难以判别。关于昭和18年11月时永安市是什么样的城市,日本军为什么要空袭也未必可以确定,但最终对本案的结论没有影响,因而搁置。)

二、本案当时我国在中国的各种军事行动是经过了昭和元年(1931年)的满洲事变、昭和10年的第一次上海事变、昭和17年的满洲国独立宣言、昭和8年的退出国际联盟、昭和11年的二•二六事件等等,我国的军部确立了其统治体制,昭和12年(1937年)以后,被不断交替的、内部不一致的内阁及有时下克上的军部带领着,模仿近代欧美列强或是同欧美列强对抗,要在中国大陆确保和扩大我国的权益,乘着中国内部政治、军事的极端复杂、混乱,在无正当理由、无充分未来前景的情况下,独断、盲目地扩张推进的行动,是对中国和中国国民的无辩解余地的、基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意图的侵略行为。在这个“日中战争”中,尽管中国国内存在着上述混乱状态,中国国民还是大局一致地建立了抗日战线,战争状态胶着化。我国的占领侵略行为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各种非人道行为长时期地持续,从而给为数众多的中国国民带来了极大的战争灾难,应该说这是毫无疑问余地的历史事实。关于这一点,我国应该真挚地向中国国民谢罪。显然,在维持和发展国家间及民族间现在及将来的友好关系和和平上,国民感情及民族感情的融合是基础。在我国和中国之间,由于存在着上述的日中战争等不仅对中国和中国国民、对我国和日本国民来说也是极其不幸的历史,在维持和发展现在及将来的友好关系及和平时,也应该谋求相互国民感情及民族感情的融合。当然对此我国更应该最大限度地予以考虑。

三、1937年(昭和12年)7月7日发生了卢沟桥事件,人们多以此作为“日中战争”的全面开始。但是因两国没有宣战,我国把它作为“日华事变”。另外,例如在美利坚合众国,也没有认为这是国际法上的“战争”。对于当时日中间的战斗等,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有时使用“满洲事变”“上海事变”等“事变”这种表达方式。但其真相只能说是我国在他国领土上展开了“战争”乃至“侵略行为”。同年5月31日林铣十郞内阁还不足四个月就总辞职,6月4日第一次进卫文内阁成立。
那之后不久的同年7月7日,以驻扎在北京城西南约六公里处卢沟桥附近的日本军一名新兵下落不明这样一件小事为契机发生了战斗,成为卢沟桥事件。同月9日签订了停战协定,但我国仍决定出兵华北。当时在华北的中国方面的实力人物是蒋介石领导的国民政府军的旁系地方军阀宋哲元,这个人但政府直系军进行着抗战准备,而且中国共产党在同月23日宣布了全国军队总动员、全国人民总动员、政治机构改革等八项纲领,呼吁对我国全面抗战。随着日本军增援部队的到来,华北的紧张局势加剧。当月25日入夜以后战斗开始,28日清晨日本军开始了总攻击,到29日为止,日本军占领了北京、天津等地。这期间,在通州对于被认为是傀儡政权的中国保安队疏于防范发生了反叛,杀害了少数日本军守备队和约200名日本侨民。这个时间在我国作为“通州大屠杀”被大肆宣传。占领北京等地之后,中国国民的看日情绪日趋激化,另一方面在我国思想统制公开化,在宣传舆论等方面大政翼赞会的潮流强大起来。
华北开始了上述战斗后,华中的上海紧张局势也在加剧,同年8月13日第二次上海事变。当时上海市中国最大的工业城市,是太平天国之乱以来列强进出中国的据点,法国租界和英、美、日等的共同租界作为治外法权的区域而存在,日本侨民击中。另一方面上海也是以工人、学生为中心的抗日民族运动兴盛的地域。同年9月23日实现国共合作,10月30日迁都重庆。11月6日意大利参加日德防共协定,12月退出国际联盟。
四、12月13日日本军占领了南京。由于蒋介石指令彻底抗战,日本军对上海的攻进攻因1937年11月5日的杭州湾登陆终于告一段落,11月中旬控制了上海,但日本军及日本兵在上述战斗中受到很大的损伤,身心都被消耗、处于疲惫状态,士兵的士气低下、军纪松弛等成为问题,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11月20日得到了进军南京的指令,在没有正式命令的情况下强行进攻南京。与日本国民的期待相呼应,12月1日正式决定攻占南京。从上海到南京约300公里,南京特别市的总面积相当于东京都、神奈川县及琦玉县的总和。从事实上11月末开始的进军到南京陷落后约六周期间内,或是说之后数周期间内,据认为有数万乃至三十万中国人被杀害了(这就是一般说的“南京屠杀”。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以清楚此情况而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1946年2月南京的军事法庭也追究了南京屠杀的责任,四名日军将领受到了死刑判决。)。
这个“南京屠杀”的内容(是否是有组织的,上层何种程度地参与了等)、规模等无法精确地确定(称之为“南京”的空间及屠杀的期间在何种范围、战斗中的杀害、战斗过程中民房的烧毁、乐害的民间人数、杀害的便衣士兵人数、杀害的俘虏人数、强奸妇女的人数等等,分别确定是困难的),但是假如应该叫做“屠杀”的事例有一二万人,不是有组织的,同希特勒及纳粹有组织地灭绝犹太民族的行为完全不一样,是所谓的“一般战争犯罪”范围内的东西,那么有过应该叫做“南京屠杀”的事情这件事本身也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错的。原告李秀英就是在那个时候被日本兵刺伤的。
上述的“南京屠杀”作为日本军及日本兵残暴行为的象征,从当时就在世界上被大力宣传(尽管我国也有极大的错,然而至少在那时,我国是“世界的孤儿”,没有真正的友邦,几乎被所有的国家警惕、敌对。从那种状况来考虑,带着政治意图,从当时到战争结束,或者是直到现在,被夸大传播的侧面或许存在。但因为有这种情况就公开说“南京屠杀”本身不存在,秉着调查困难,自己又不想去探求真相,这同没有证明就断定事实本身不存在一样,应该说是不正当的。)。
五、另一方面,1938年(昭和13年)在满洲国哈尔滨的平房(地名)为我国731部队建了有数十栋建筑物的研究所和飞机场。石井四郎的细菌部队已经从1934年(昭和9年)开始在附近的五常(地名)设置了研究所,为了扩大这个研究所又建设了平房,以细菌武器的大量生产、在实战中使用为目的,为此还使用了称之为“丸太”(原木)的俘虏进行了人体实验。1945年8月战败之际,为了隐灭证据,对以上设施进行了彻底的爆破。战后的远东军事法庭没有731究其责任,但在苏联及中国的军事法庭追究了其实情及日本军人的责任。73l部队的存在及进行了人体实验等是无置疑余地的。
六、(以下是关于国际法的法律论。但后面第九项的国际私法也是国内法问题)
但是在国际法上,和外国的战争行为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既使其损害是在个人身上发生的,一般来说个人直接向外国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是没有的,而应由该个人所属的国家和对方国家同通过战后和平条约的缔结等有关的外交交涉来解决。这样的解释作为国际法上的一般论已经确立,个人直接向外国要求战争损害赔偿的权利是不被承认的(既使仅限于本世纪前半期,世界各地就曾发生过无数起战争,对于由此而引起的战争损害,承认个人有权利直接向外国要求损害赔偿而被处理的事例几乎没有,要说有也仅限于可称之为沧海一粟的一二件)。原告们以被告主张的“作为国际法上的原则,个人不具有法的主体性。这种一般的、抽象的议论为依据,指责本案中原告们个人对我国的损害赔偿要求不被承认,主张本案应该议论的是“一个违反国际法、对外国人作出违法行为的加害国家是否可以去断定被害者个人没有权利直接对该加害国要求挽回损害,尤其是对于战争这种大量的、广范围的权利侵害频发的事态,作为对应的法的救济措施,个人对加害国的要求是否不能考虑这个问题,”原告提起这个问题本身是宝贵的,其宗旨并非不能理解,从理论上说,“个人对加害国的要求不能考虑”等是不存在的。但本法院鉴于19世纪中期至今世界上无数的战争及其战争状态终结的实情,尤其是战争这个东西和“法”无关系地发生,其正邪的判断几乎不可能,一般是没有什么道理的。正因为象原告主张的那样,战争使大量的并且是广范围的非人道的权利侵害频繁发生,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关于战争损害,如果要贯彻原告主张的个人市民法水平的正义的话,尽管战争及战争状态已大体结束,仍然会有危险在其后留下大的纷争的火种,再度招致战争状态,再度频发非人道的权利侵害。如果把必须极力回避再度的战争及战争状态作为至高的命题和全人类更大的正义的话,那么为了使其实现,即使结果同牺牲个人市民法水平的正义相同,对于同战争受害相关的向战争当事国要求损害赔偿问题,也只能不承认个人直接向外国要求的权利,而是通过战后国家间的友好和平条约的缔结进行一并处理。至少不论在本案当时或是现在,任何战争的个人战争受害都是这样处理的,这样处理从回避战争这种实际必须的要求出发,在国际法上也可以认为是具有充分合理性的。
如上所述,目前不得不说同伴随着距今50多年前已经终结的战争而发生的本案加害行为相关的战争受害的原告们的主张要求是急于追求片面的正义,是不能被轻易采用的。以下关于法律问题仅述结论的核心。
七、不认为1907年第二次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海牙陆战条约三条规定了因违反附属的海牙陆战规则的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个人可以直接向以上违反行为的个人所属的交战当事国要求损害赔偿。
海牙条约三条并没有规定到如上所进的个人赔偿要求权这种解释是传统的古典的国际法上的当然的归结,想要肯定这种请求权的见解仅仅是80年代至90年代详细地萤新认识其起草过程时认为有敛这种解释的余地,因而主张要做这种解释。既使在欧美,基于海牙陆战条约三条的损害赔偿被承认的事例也几乎看不到,只是直到最近(1992年)。德国的波恩地方法院表示了海牙陆战条约三条中包含着上述个人请求权的见解(而具体案例适用了德国的国内法,并不是海牙陆战条约的直接适用)。
综合考虑海牙陆战条约三条的文理解释、其立法过程中的议论、其后的实行状况等,根本不能承认这个条约规定了个人对交战当事国直接的损害赔偿要求权。
进而至少到本案发生时为止,因像本案加害行为这样的违反海牙陆战规则等交战规则及其他国际规则的外国军队的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个人对做出以上行为者所属的交战当事国有直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已经国际习惯法化了的观点也根本不能被承认。
八、本案加害行为造反“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因而个人有直接向做了非人道行为的交战当事国的我国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之说目前还不能被承认。至少在本案当时,使上述个人要求权被承认的。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是根本不能承认的。
九、关于本案加害行为,将基于本案发生时的中华民国民法的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权借助法例十一条一项对我国适用是不可以的。
根本不能认为明治31年时我国已设想到在中国大陆及其他外国的战争行为及其随附行为使得战地的外国人受害时,适用该国私法上的不法行为,发生损害赔偿要求权,我国基于外国的私法对该个人进行损害赔偿。就是说,这一年制定实施的法例十一条一项中的“不法行为”不包含上述起因于战争行为的、与外国的个人损害相关的外国私法上的不法行为这种解释是合适的。而且至少到国家赔偿法施行为止的一段时同里只能做这种解释。
这样的解释应该说是我国施行国家赔偿法之前的称之为“国家无答贵”的法理乃至原则的根据、性质、内容(即原告主张国家无答责不是实体法上的东西,是并没有具备那种诉讼手续的手续上的东西,在现行法制上国家无答责不被承认,也不存在过去诉讼上的制约。被告主张在国家赔偿法买施之前,国家等对于行使公权利的公务员的行为不负赔偿责任已经作为实体法而形成了。可以说以前的判例同被告的主张相符。)。是国家赔偿法的性质以至于本质是私法还是公法的议论及其结论不能左右的。
因此,无论本案的加害行为多么非人道,原告们根据本案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上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权借助法例十一条一项对我国就本案加害行为要求损害赔偿是毫无疑问地不能被承认的。
十、如上所述,与本案发生时我国、日本军、日本军人对中国及中国国民的战争行为、军事行动、随之而发生的或是由各种个别情况而偶然发生的各种残酷行为、卑劣行为等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说基本上是只能靠战后国家同的和平条约的缔结等来处理的外交问题、政治问题.(众所周知,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发表了上海公报(美中共同宣言),同年5月冲绳归还我国,同年7月7日第一次田中角荣内阁成立,田中首相访华,同毛泽东主席会见,同年9月29日发表了日中共同声明,1978年(昭和53年)8月12日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签字,同年12月美中国家关系正常化。在共同声明(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共同声明)中有这样的话:“日本方面痛感过去日本国在战争中给中国人民带来重大损害的责任,进行深刻的反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宣布放弃对日本国进行战争赔偿的要求。”在和平友好条约(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同的和平友好条约)中有这样的话:“确认了前记的共同声明是两国同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应该严格遵守前记的共同声明所表示的诸原则…”总之,通过上述的共同声明及和平友好条约,日中国家之间已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了对日本国进行战争赔偿的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原告们主张这不是放弃了中国国民作为个人拥有的对我国的损害赔偿要求权,但关于这一点本法院认为一切只能通过国家同的外交来解决,个人直接对我国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全然不能被承认的。
十一、如上所述,本法院认为,既使本案加害行为如何非人道、如果不能得到补偿就会使原告们在市民法水平上的正义被牺牲,在本案当时的国际法及我国法制上原告们就本案加害行为的战争受害对我国直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的权利也不能被承认,而且如果把必须极力回避再度的战争及战争状态作为至上命题的话,不承认上述的个人损害赔偿要求权不仅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而且符合全人类的更大正义。
[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4部  裁判长裁判官伊藤刚  裁判官本多知成裁判官林润(裁判官林润因调动工作不能署名盖章]    (朱春立  吴广义译)

给日本国民和日本政府的一封信

日本国首相小渊惠三、外相河野洋平并全体日本国民:
我非常感谢日本国有远见卓识的团体、党派、国民对我们中国受害者的理解,同情和支持;非常感谢日本进步律师,支持会全体成员及其他朋友们多年来给予我们的道义上、法律上、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并将永远铭记于心中和告诉后人。
我也看到了伊藤刚法官,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了:“日中战争是一场没有正义,没有希望和将来的,由(军国主义政府)强行发动并扩大的(侵略)战争”;“本案中,日军的迫害行为皆为非人道的,原告们本人,及其丈夫、父母,兄弟所遭受的悲惨迫害的事实,在各种证据的证明和辩论过程中一目了然。”,“本案中日军的迫害行为违反了世界的战争准则”。
遗憾的是,法官出于种种原因,不敢坚持真理,逆当今世界之潮流,错判我们,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判决次书中提出:“(日本政府)应真诚地向中国人民谢罪”;“受害者的问题应由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商来解决”。现在日本政府准备怎么办!我们在等待着日本政府拿出实际行动来!
这次错判,对我们受害者的打击,不亚于事发当时的打击。特别是心灵上的打击,使我们感到非常悲痛和愤慨。法官违背了法是伸张正义,维护人道,尊重人的尊严,促使社会进步的宗旨,采取了逃避现实的态度。法庭把我们的受害问题的解块,又踢回给了日本政府。这违背了1995年8月中旬,我们受害者拜访贵国外务省时,亚洲局、中国课的官员,告诉我们的:“中国受害者可以委托日本律师,通过日本法院解决这一问题”的承诺。
今天以自民党为首的日本政府,如果要表明自己致力于真诚的日中友好,就必须正视并处理好这一现实的问题。没有赔偿的谢罪是虚假的谢罪。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我们坚信这一条。

二战受害人:高熊飞(人名章)
1999.12.23于中国杭州

始终态度不明,既不承认这些事实,也不否认这些事实。这是一种轻视受害者的表现,也是狡猾的逃脱罪责的行为。被告人最终期待着法院以“无法律根据”来挫败原告。经过艰苦的斗争,法庭最终同意让受害者出庭对受害事实进行陈述井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先后有7次法庭让受害者本人,或家属、或证人等9人出庭陈述受害事实或对事实作证。
以后被告又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上横生枝节。最后被告理屈词穷之后,又抬出了国家免责”论,即:国家对战争中的行为不负责任。这是l00多年前日本明冶维新时先法的原则。在个人尊严业已确立,个人向国家索赔已成为国际潮流的现代,企图以此来逃避战争责任是毫无道理的,也是可耻的。
在历时3年半左右,前后18次在漫长的法庭辩论中,原告方慷慨陈辞,有根有据,铿锵有力,使得被告方理屈词穷,最后是哑口无言。
1998年7月29日,高熊飞首次和日本政府代表对薄东京地方法院民事103庭。
法庭审理了125分钟。高熊飞回答法官“询问”就占去了95分钟。他不卑不亢,慷慨陈辞:
问:您什么时候开始想要求日本政府赔偿?
答:从小一直想。
问:是什么使您开始考虑到您可以进行索赔?
答:看到《法制日报》上童增的文章。(注:1991年5月20日《法制日报》刊出童增《国际法中的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一文,并被广为转载国人方广知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之区别)
问:有没有其他起因使您认为索赔是可能的?
答:1992年4月江泽民访日前答日本记者问和1995年3月7日钱其琛答全国人大代表刘彩品询问,都申明中国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只是放弃了战争赔偿,并未放弃民间受害赔偿。
问:您为索赔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
答:1992年明仁天皇访华之际,我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递交了申诉书,但未得到回答。
问:您就索赔的法律根据是怎样考虑的?
答:是违背海牙陆战法规条约的附录《关于陆战法规惯例
的规则》,该法禁止了对不设防城市的攻击。
问:永安是不设防城市吗?
答:对。
问:最后您要求法院什么?
答: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赔偿。我只是许多受难者中的一十,为了人类的正义与和平,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我希望法院能站在捍卫人道,维护和平,主持正义,坚持真理,捍卫人的尊严的立场上,作出合理的公正判决。
除去宣誓、原被告身份确认等例行公事程序,法庭几乎成了高熊飞控诉日军暴行、宣示索赔法理的个人论坛。庭长伊藤刚转而询问被告“有什么问题”,被告方9位律师交头接耳一番之后.颓然答道:
“没有问题。”
于是审理结束。此案为全世界所瞩目。朝日电视台、朝日新闻、新世纪中文有线电视台及美国等国家的传媒,都报道了这次审理。
可耻的宣判——每分每秒,对高熊飞来说,如此地不平常
1999年9月22日上午,律师们早早地就聚集在律师会馆507室,做着宣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2:45分,我们一行出发去法庭。
在法院前的路上,我们冒雨拉起了横幅游行,沿途许多记者拍下了我们争取胜诉的镜头。
13:00时,我们原告、律师、家属及翻译等30人进入103法庭。我看到了特地从美国赶回的受害者家属王选,从英国回日的松村高夫教授,从静岗县赶来的藤本治名誉教授,从仙台赶来的支持会事务局长丰永敏夫先生,从加拿大赶来的和平组织负责人鹿毛达雄,以及其他许多熟悉的朋友……
13:13分,被告方8位律师(7男1女)进入法庭。在司法活动中,按理律师应佩戴律师证章,但他们没有一人敢把律师证章挂在胸前。因为证章中间是天平,表示着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公平和主持正义。他们也不敢正视我们,或抬头看天花板,或低头看着自己的双膝。
13:20分,两位书记员进入法庭。
13:25分,三位法官身着黑袍,就座。
13:26分,电视台记者环顾法庭开始录像1分钟后退场。
13:27分,18位记者无声地鱼贯而入。
13:28分,伊藤刚开始低下了头,似乎像在做祷告。
法庭里寂静,寂静得连针掉地上都能听见。伊咳了一声,似乎在润喉,又似乎在为自己壮胆。
13:00时,伊用极低的声音开始宣判。一共约10秒钟,三句话“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理由请看书面。”
当翻译从后排翻译给我听时,伊及另两位法官已飞快地离开法庭。我只见到他们溜之大吉的背影。从宣判开始到法官离庭前后仅20秒钟。
书记员分别把两份判决书交到各自律师团团长手中,由团长签收。

道歉是没有的。这是胡说八道。就以日本为例,二次大战日本国侨居美国和加拿大的侨民,因为“珍珠港事件”,美国政府对侨民实行了软禁,而日本侨民向美国政府提出了索赔要求,并于1991年得到了布什总统的谢罪和美国政府的赔偿。至于西欧国家的受害人向德国提出的赔偿更是多得很,所以日本政府不肯真诚地认罪是事情的本质。
判决书说:战争中的个人受害者应以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手段解决。这话当然也是可以说的。但事实是:日本国政府从来就没有想要通过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日本国政府历来只是要通过和平条约和外交手段来掩盖罪行,否认罪行,君不见和平条约签订后,日本政府某些官员和右翼分子的所作所为吧。篡改历史教科书;“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霸占我国领土钓鱼岛;参拜靖国神社…中国许多受害者,早就开始给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写信,陈
述受害事实,要求日本政府解决。但日本大使馆却欺骗说:“赔偿问题早已解决”,当实在不能骗时,又推说这是法务省的事情,从来就没有给中国受害人一个真诚的答复。日本政府采取“一骗、二拖、三推、四赖”的手段来对待中国受害者。这哪里有一点真诚解决问题的诚意呢?!又怎么可能通过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问题呢?!如果日本政府果真能如法院判决那样想要通过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我想中国政府一定会非常欢迎并密切配合的。
综上所述,所谓“通过外交手段解决”,这只是一种推托之词,用来回避法庭的责任。判决书中说:“和平条约缔结后,受害者个人提出起诉……”这更是胡说八道的恐哧之词。长期以来,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是日本政府的某些官员及其所默认的右翼组织和许多右翼分子。
判决书中说“不管侵害行为如何非人道都不能接受对此要求赔偿的请求……进一步说,如果说尽力避免战争的再度引发,是人类至高无尚的使命,那么不承认个人的索赔请求权是具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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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中国人民再一次的领教了,这些人的所谓理由的“真谛。”
我们把他们的话说得明白一些,就是“强盗杀人放火有理,受害者抓住强盗的罪恶黑手是无理的”,这不是同60多年前日本车宣扬的“侵略有理”如出一辙吗?
在二次大战中,日本侵略军在海外屠杀的他国国民总数大大地超过了当时日本本国国民的总数,这样一个侵略成性的国家,时至今日,还死不认罪,不肯承担侵略罪责,反而厚颜无耻的奢谈起“人类至高无尚的使命”。
在这里他们明白告诉我们中国人民,他们的侵略罪行不管多么的残酷、野蛮、狡诈,热爱和平的人民都不能去追究。否则反而是“破坏和平”、“还会引发战争”。
联合国宪章中指出:“……为了人类社会和永久和平与安宁,对于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追究其发动战争的责任……”
在这里日本政府不是明目张胆地在对抗联合国宪章吗?这样的国家居然还想钻进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里去!
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屠杀了中国3500多万同胞,这么多人在长城上排列,可以从山海关起一直排到嘉峪关,来回排10排之多,比当时的浙江和福建两省的人口还要多。侵略战争至少使中国遭受了6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这些钱可以修建从北京到香港的“京九线”230多条;或修建高建公路,可以绕地球赤道12圈,每个省可以分配到30多条相当于杭州到温州的高速公路。死伤这么多,损失这么大,日本能这样毫无诚意,无所表示,轻描淡写地溜过去吗?

中国原告们及律师团不服一审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很可能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甚至,也可能,还是错判。然而,没有什么能阻止高熊飞他们讨还公道的决心。对日索赔,任重而道远,高熊飞疾呼:国人们,行动起来,别沉默,别逍遥,别麻木啊!

面对着法院的错判,除了原告立即作出了强烈抗议外,日本的律师当即指出:“这是不公正的判决!”律师笹本润在法院门口举着“不当判决”的条幅;友好组织在法院前拉起了横幅表示了抗议。
除此之外,当天下午16:00,律师团和支持会还在法院的司法会见厅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立即发表了《声明》,指出:判决辜负了世界的期待,违背了法与诉讼的最基本理念——正义和人道。判决不仅失信于原告的中国人而且也会大大失信于世界各国国民。声明中决定立即进行上诉。继续斗争直到最后取得胜利。同时还郑重宣告:要将这个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的历史认识作为普遍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以战后赔偿法的实现为目标,继续努力。
9月30日,中国原告们及律师团,已就不公正的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这次的上诉.很可鞥又是旷日持久的斗争,很可能要3至5年时间,也可能还是错判。我们要有心理准备。因为以理夫人,不是像用军事手段那样可以迅速解决问题的。
日本的侵略对中国的发展造成的历史停滞和历史副作用是难以估量的。日本对中国所犯下的这等滔天大罪,它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和惩罚了吗?!没有,中国跟它算战争帐了吗?!没有。
没有清算的战争,是中华民族永远的耻辱。
日本的旧账不清算,上对不起死去的先辈,中对不起自己,下对不起子孙后代。更关键的是,正义不容践踏,尊严必须捍卫,公道必须讨回!W(编辑 肖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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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战受害人呼吁书●

请您声援我们!!!
请您支持我们!!!

亲爱的同胞们,尊敬的国际友人们:
我们是日军侵华战争的受害者。抗日战争已经过去53个年头了!但战争的创伤一直遗留到今天,而未得到丝毫的医治。
鉴于日本极少数军田主义者猖狂否认侵华战争的罪行,出于捍卫我中华民族的尊严,也为了中日两国人民能世代友好下去,我们部分受害者在日本爱好和平人士的支持下,于90年代开始分批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起诉日本政府.要求日本
政府承认侵华战争罪行,向中国受害者谢罪并给予受害赔偿偿。东京地方法院已受理,并已开庭多次。从开庭情况来看,日本政府态度恶劣,至今尚未认罪……
在日本,已有许多和平友好组织人士对“受害赔偿”给予了真诚的声援和主持,但在受害者自己的祖国,尚看不到多少报道、声援和支持。
日本法庭是为日本政府服务的工具,在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它们仍然可能会冒着天下之大不韪,不顾事实真相,强辞夺理,置国际公法及国际惯例于不顾,作出错误的裁决。日本法庭只有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才有可能不得已作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
1997年8月29日,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一起延续了32年的“教科书诉讼案”。日本历史学家家永三郎以无畏的精神,坚持把历史的真实告诉后人。在广大日本国内外主持正义的人士的支持下,后援组织从ZOOO人发展到2万人,国内外6000多个支持家永的签名送到了最高法庭,才迫使日本法庭判处文部省“部分违法”。
不久前,日本某地方法庭判决韩国“慰安妇”胜诉,原因之一是韩国朝野上下,对日本政府施加了强大的舆论压力。韩国“慰安妇”们过去每逢周三下午都在汉城日本驻韩大使馆前抗议示威,他们在联合国控诉,他们在“白宫”游说,他们在澳大利亚作报告,他们在加拿大展出图片……而我们中国的劳工案“花岗事件”败诉,原因之一是我们中国人大多数还不知晚,也没有多少声援活动,更没有团结起来,始终没有形成一种对判决的舆论压力。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我们应向高丽民族学习,向犹太民族学习,向张学良将军学习。中国受害者的遭遇是我中华民族遭受侵略所受浩劫和苦难的缩影,因此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决不是受害者个人的小事;它代表着我中华民族敢于向自甲午战争以来一直是侵略者的日本政府讨回公道的大事;它是维护我民族的大事;它涉及到中日友好的政治基础问题。对日诉讼,首先是要求日本政府承认侵华罪行的政治官司;其次才是要求日本政府切实履行受害赔偿的责任和义务的经济官司官司;对日诉讼也是用受害事实教育日本政府官员以及日本青年一代的群众性的活动;是中日友好民间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日诉讼的一一不仅是为中日真诚友好作贡献。为日本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作贡献,也是为亚洲及世界和平作贡献,更为全人类的未来作出历史性的贡献。
战争赔偿政府已经放弃,民间索赔再不成功,我们这一代人是无法向长眠于地下的先辈和今后的子孙后代交代的呵!!!任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冷眼旁观,都是没有民族气节的表现。
据日本友人调查,在今天的日本,每1万人之中,只有3~5人承认历史上曾经有过对华侵略的罪行。全日本有270多个极右翼组织在猖狂活动,一些日本右翼分子疯狂叫喊:“如果你们中国认为我们侵略了你们;为什么你们不向我们提出赔偿呢?你们没有向我们提出赔偿,就证明我们没有侵略你们(中国)”,“你们拿出30万南京大屠杀被害人的名单来,拿不出名单,就证明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一串串的总理、大臣们参拜靖国神杜;有的侵华老兵在神社前遥拜天皇、显示“霸气”;我国的领土钓鱼岛在日本的教科书中被说成是“日本的国土”;今年5月份日本全国各地又放映美化战犯的电影《自尊——幸运的瞬间》;他们强化“日美安保条约”把我国的台湾海峡也包括进去……这一切足以说明日本军国准一正在疯狂地东山再起。
我们中华民族再也不能被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代言的口是心非的宣传所蒙蔽了!
我们中华民族决不能再麻木不仁!决不能再毫无警惕地生活下去了!否则我们的子孙后代将会是后患无穷难有安宁之日啊!!!
声援中国幸存的战争受害者是爱我中华的表现!
让我们大家团结一致向日本政府讨回公道!
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士团结起来!反击猖狂的日本军国
主义思潮!

中国二战受害人(及遗属):高熊飞 李秀英 王亦兵
敬兰芝 王慧敏 耿 淳
刘连仁 李万忠 李秀梅
侯巧莲 万爱花 肖景霞
胡贤忠 王 选 杨大方
薛培泽 方运胜 方素荣
莫德胜……

(13起起诉日本政府或企业的原告们)
恳启
1998年10月30日于北京
签名请寄:310012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浙江教育学院
高熊飞
TEL:0086-57l-885174l
国外请寄:亍1l3-0033日本国 东京都 文京区
本乡2-11-6谷口115f
《文京协同法律事务所》
TEL:008l-3-3818-6151
FAX:0081-3-3818-6154

我把日本政府推上被告席

  1943年11月4日,在日军的一次狂轰滥炸中,5岁的高熊飞和他的母亲被炸掉了右臂。
1995年8月7日,经过大量的艰辛的周折之后,高熊飞(时为浙江某某教育学院副教授)终于将日本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日本政府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日元的损失。
这是战争受害人起诉日本政府的第一个案例,在全世界也是第一例,而且审理的地点,不是在第三国,而是在日本。多个国家的10万多人签名,呼吁日本法院公正判决。
1999年9月2日下午,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4部首席法官伊藤刚对这起包括高熊飞诉案在内的“731部队,南京大屠杀,无区别轰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高熊飞坚决不服,立即上诉东京地方高等法院。
他表示,他将为申诉胜利、讨回尊严,迫使日本政府认罪而尽毕生之力!
“无差别轰炸”是指不分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即对普通市民的居住区进行狂轰滥炸。据不完全统计,1937年7月至1943年7月,日军对我国城乡的狂轰滥炸。炸死335,943人,炸伤426,249人,财产损失无数。
而5岁的高熊飞和他的母亲就是在这种
轰炸中失去右臂的:
我家世代居住在新江余杭临平镇城东区的荡湾村。抗日战争之前,父母在湖州工作。1937年11月23日湖州沦陷前一天,才离开湖州逃难。为了生存,为了不当亡国奴,前后历时7年,行程7千多公里,辗转苏、皖、豫、鄂、赣、浙、闽7省。于1943年春无到达当时的福建省战时省会——永安城。
“永安”顾名思义应是永久平安的地方,然而抗战期间的永安,前后遭到日寇军机10多次、共计170架次之多的轰炸。百姓伤亡最惨重的一次是1943年11月4日的大轰炸——“永安浩劫”。
那天是星期四,天空晴朗,太阳光照得人们有些懒洋洋的,下午1时左右,正是用餐时间,突然从远处传来敲打脸盆的警报声,人们争先恐后地寻找藏身之处。说时迟,那时快,16架日本军机分前后两批,每批8架已飞临头顶。母亲不及收拾午餐的用具,就带着我和两个年幼的妹妹,躲到餐桌底下。不料一枚500磅重水桶般粗的炸弹就落在我家的天井附近,在地上炸出了一个直径约1米多的坑,冲击波掀走了我们覆盖在餐桌上的棉被,弹片狂飞,顿时夺去丁我与母亲的两只右臂。我当时只有5岁,断臂不知飞向何处,两人鲜血如注,血流直射天花板,然后再滴回地面,满地鲜血,昏死过去。
幸亏当时邻居们的大力救助肪,替我们母子简易包扎之后,抬到急救站,后又转送人福建省立医院住院部。经大夫历时3小时的锯骨、缝合,包扎手术的全力抢救,才把我们母子两人拖回人间。
这次“永安浩劫”,3万多人口的城市,共遭受到200余枚炸弹的袭击,有l万多人遭难。大火连续烧了3天3夜,烧去约20多条街的千余套房屋,计有l万余间,死伤人口无法完全统计,估计在千人以上。有的人遭炸弹冲击波的冲击后“贴”在墙上,变成“飞入”——贴墙死尸。市中心的树枝上、电线上、电杆架上,到处挂着我们同胞的头颅、分离的肢体、人体的内脏等,空气中充满着硝烟昧、血腥气,其景象惨不忍睹啊!繁华地区尽成灰烬,几乎一切都给炸光、烧光,永安刹时间变成了一座人间地狱,死城,空城。没有粮食,无法活命,活着的人们纷纷逃离这座城市,财产损失至少在4亿元以上。
半月之后,马路上仍躺着500多具尸体。无人认领,也无人掩埋。一个月过去了,硝烟味血腥味腐烂的气味仍不时散出。地上看不见一棵青草天上见不到一只飞鸟。
从1976年开始,高熊飞历尽艰辛,跑遍了大半个中国,收集的百余件证据成为日军暴行的铁证。
1995年8月,日本法院终于受理这起日机“大轰炸”民间受害索赔案。接下来.4年,18次庭审,诉方理直气壮,辩方理屈辞穷,高熊飞赢了第一回台:
1995年8月,正是日本投降50周年之际,又是村山富市比较开明的首相当政
之时。日本的法院,不论官司哪一边胜诉,法院总是赚钱的,所以法院受理了我们的案件,划归民事第24部负责。编号为第15636号案件。
第一次口头辩论是1995年11月29日,一开始双方律师就开始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方律师认为中国原告无权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最初的理由是“时效”,一般民事诉讼的失效为20年。但,对于战争引起的伤害罪,时效不适用。因为1968年,联合国通过一决议:“追捕纳粹战犯不受国际法上30年之‘时
效,限制。”(《世界周刊》第642期,1996年6月5日)。而且直到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才表明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老百姓才有可能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时效为20年,那么从l978年算起,也在时效之内。被告方“理由”被驳回。
继而被告方又提出《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已承诺放弃对于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这也是明显的歪曲事实的偷换概念。一方面众所周知,战败国的赔偿包括了对战胜国政府的战争赔偿和对战胜国人民的受害赔偿(又称损害赔偿)。在联合声明中没有提到放弃受害赔偿,所以中国受害者是有权对日索赔的;另一方面,1992年3月11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中日战争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1992年4月1日,江泽民主席访日前回答记者提同时表示:“(中国)放弃国家要求日本给予战争损失赔偿,但是,对民间要求赔偿的动向不加限制。”…总之,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是不可剥夺的。中国政府既没有承诺民间索赔权的放弃,也没有权力要求民间索赔权的放弃。
通过第一、二回合的较量,被告方总算老实地坐下来了!从中国受害百姓有权到迫使日本政府承认有权是经过了律师们艰苦卓绝的斗争才得来的。
对于原告向被告所提供的历史事实和受害事实,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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