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504
写信日期:信中没写
写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受害日期:1944-1945
受害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写信人:李文生
受害人:李凤书(李文生的父亲)
类别:劳工(SL)
细节:我父亲李凤书1944年7月被日军以八路军为名逮捕后送日本北海道上砂川煤矿做劳工,1945年11月才回国。备注:信封丢失
关于要求给予李凤书受害赔偿的
请愿书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
我父亲李凤书,1925年5月13日生,在日侵华战争期间,曾于1944年7月在石家庄市德丰货栈当店员,被特务以“八路军嫌疑”逮捕,送日伪南兵营关押一个月后,于8月充发日本北海道上砂川煤矿当劳工,45年11月回国。
我父在北海道上砂川煤矿当劳工期间,是在四坑煤窑一中队一班干活,吃不饱,穿不暖,受尽折磨和迫害,九死一生。这给我父亲精神和身体上造成很大的刺激和损害,同时,也给我们全家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和困难。作为劳工中的幸存者,每当慈父忆起当年受苦受罪的情形,总是悲痛欲绝,泣不成声。
我代表父亲及全家特向贵馆,并通过你们向日本国会提出请愿,要求给予李凤书赔偿损失。望日本国会从维护中日友好关系的大局出发,主持公道,正式向中国国民谢罪和进行赔偿。拜托了,谢谢!
此致
呈上
中国国民:李文生(李凤书之子)代笔(人名章)
联系地址及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050000
附:
历史见证人
冯俊学:石家庄市获鹿县上宅乡常河村人(当年在北海道上砂川煤矿四坑煤窑一中队一班当劳工)
李二楼: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人(当年在北海道上砂川煤矿四坑煤窑一中队二班当劳工)
这两个证明人都是受害的幸存者。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
根据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992年3月11日发表讲话说:“中日战争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江泽民总书记1992年4月在访日前答日本记者问,放弃国家要求日本给予战争损失赔偿,但对民间要求赔偿的动向不加限制。
日本侵略中国,1939年冬沦陷巷贤,我石寨庄民遭受日军枪杀惨重,共计有74人被杀害(其中男67人,女7人)。房屋被烧毁232间3159平方米;其他损失(包括粮食、被服、耕牛、猪、鸡、鸭等)。为此强烈要求赔偿。
中国广西上林县巷贤镇苏仁村石寨庄民
1993年4月
上林县巷贤镇石寨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以上的情况属实。
苏仁村公所
93.4.15
上林县巷贤镇苏仁村民公所(章)
当时沦陷被受害情况属实。
93.4.15
上林县巷贤镇人民政府(政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