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80
写信日期:1993-08-13
写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受害日期:1937-1938
受害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写信人:刘聿明
受害人:刘聿明及亲人
类别:轰炸(AB)
细节:1937年至1938年日军侵略山东省,我家房屋被日军摧毁,自此流浪生活,要求日本赔偿。
日本国政府:
1937年秋至1938年春,侵华日军对山东省临沂县(现是市)进行狂轰乱炸,日军地面部队在城西门外用大炮猛轰,使城内引起大火,将临沂城变成一片火海。那时我们家住临沂城北门大街。这场大火将我们伯父家、叔父家、我们家的房屋和全部家产顷刻之间化为灰烬。从此三家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过着流浪悲惨的生活。
受害法人:刘步松、刘步兵、刘步岚兄弟三家。
法人遗族:刘步松大儿子刘怀远。
刘步岳大儿子刘聿聪、二儿子刘聿明、三儿子刘聿哲。
刘步岚大儿子刘振远、二儿子刘文远。
法人财产损失状况:刘步松房屋11间;刘步岳房屋14间;刘步岚房屋10间,共有房屋35间。兄弟三家的房基面积:东西长49.5米,南北宽45米,总面积2227.5平方米。房基东邻李加方、崔红;北郊:伏群;西邻:北门大街;南邻:监察街。三家房屋及室内设备财产等折合人民币70万元。
1945年9月15日侵华战争结束了,发动这场战争的日本国以战败国无条件投降。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的一切损失的赔偿。日本国是当时侵华战争的战败国,因此必须赔偿中国人民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我国政府虽未索赔战争赔偿费,这不等于放弃中国民间个人受害赔偿的要求。我们坚决要求日本国给予中国民间受害损失的赔偿。(证据材料待发)
中国受损公民遗属:刘聿明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电子科技大学都乐科技资料服务部
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邮编:610054
1993年8月13日
给日本国大使馆发快信号码#0062 93年8也18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