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66
写信日期:1993-05-14
写信地址:新疆自治区奎屯市
受害日期:1943-1945
受害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写信人:鲍文方
受害人:蒙魁轩
类别:劳工(SL)
细节:我继父蒙魁轩在1943年10月在庆云县(信中写青云县为错别字)被日军抓做战俘,后送到日本,遭受毒打,日本投降后才回国。
童先生:
您好!
我是新疆奎屯市二中教师。最近在《文摘周报》上看到介绍您为当年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被抓到日本国当劳工,遭到迫害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的文章。由此联想到我继父的情况:我继父蒙魁轩,1943年10月份在青云县城和侵华日军的作战中被俘,然后从塘沽港运到日本国,在日本深山里挖矿。在劳役中惨遭毒打,过电等酷刑,受尽迫害,1945年日本投降后回到祖国,现已离休。
童先生:像我继父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要求受害赔偿范围?作为受害者应如何进行要求索赔这项工作?请童先生给予指导。谢谢!
祝您身体健康!
致
礼!
新疆奎屯市二中 鲍文方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