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62
写信日期:1993-04-04
写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县
受害日期:信中没写
受害地址:浙江省
写信人:刘宝华
受害人:嵊县2个寺庙
类别:其它(OT)
细节:我们这里有2个寺庙被日军烧毁,对此要求日本赔偿,这不是我个人的事情,但我又义务去做,还请您回信以便我尽早开始工作。
童增先生:
我在四川日报发行的《文摘周报》二月三日第四版看到《向日本国讨公道》一文后,觉得你们做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这是实实在在为我们祖辈、为我们民族昭雪沉[冤],伸张正义。由此想到我们这里有两个不小的寺院,是在日寇侵华时被日军纵火烧的荡然无存的。我以为完全可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和你一样,这当然不是我个人的事,但我觉得我有义务有责任探求,解决这一问题(我是一个从事了三十六年教育工作的在职小学教师),趁着现在还有一些老人健在,估计还能搜集一些材料。为此,特去信请问: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这两个寺庙,一个废墟上种有庄稼,一个寺址上建成了不少村民住宅,像这样仅仅能够以老人的回忆(因为未开始工作,所以还不知道是否能找到这两个寺院的历史资料,以及焚烧寺院的日军部队的番号)作为证据,能否提出索赔。需要哪些文字材料?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有没有关于解决这个问题可供参照的专门资料?(如书本、期刊等)
你一定很忙,但我仍敬请你早日给我答复,以便我及早开始工作。
即颂
春安!
刘宝华
199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