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31
写信日期:1992-06-20
写信地址:山西省侯马市
受害日期:1943
受害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
写信人:家喜生
受害人:家振山(家喜生的父亲)
类别:谋杀、劳工(MU、SL)
细节:1943年日军在我村抓人做苦力,遭受毒打,一次父亲搬运粮食途中掉下一袋,遭日军刺杀。
尊敬的童增老师:
我于5月30日在山西日报看到一篇《民间索赔潮》的报导,这篇报导提到你和你的同事陈健同志,我立即与你们联系,最近收到了陈健同志的信,并寄签名表和你的地址。本人冒昧给你写这封信。
首先感谢你和你的同事的爱国行动。我的家在二战期间是千百万个中华儿女受害者中的一个,你的行动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对此,我非常感谢你。
五十年前,我父亲残遭日军杀害。当时我一岁多,我母子吃尽了人间苦,熬到解放,日子才好起来。1958年,村里领导照顾我,让我参加了工作。现任该厂组织部部长,我和母亲能有今天,全靠党的领导。
我今年50岁,我母亲今年73岁,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父亲的死总在脑海中翻腾,永远不会忘记日军欠下的这笔血债,也总希望有一天能有人为受害者说话。童老师,我代表全家感谢你。
今随信寄去签名表,不知是否填写合格。希望得到你的支持和帮助。目前,“七一”党的生日即将到来,组织部门正忙,七月份,我将抽出时间索取我父亲惨遭日军杀害的有关材料,再联系。
此致
敬礼
山西侯马国营平阳机械厂组织部
家喜生(人名章)
92.6.23.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中国商报》 8.11.(三版)
向日索受害赔偿 我政府从未放弃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5月23日《法制日报》刊青年法学家童增撰文阐述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二战后,犹太人、波兰、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摘自《法制日报》)
一九四年后,我的家乡山西省新绛县被日本侵略军占领,日军所到之处烧杀抢掠,滥杀无辜平民,我的父亲家振山就[惨]死在日本侵略者的刺刀下。
一九四三年,我的父亲和村里的一些平民百姓强行被日军抓去挖战壕做苦力,遭到残苦毒打。在一次给日军扛运粮食,逼迫每人扛两袋,由于父亲身单力薄,在途中掉下一袋,看守日军嚎叫着端着枪冲过来,用刺刀挑开腹部,当时肝、肠外流,永远离开了人世。这是日本侵略者欠下中国人民的一笔血债,永远难忘,近半个世纪,我的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不知流了多少泪,我和母亲强烈要求日本国向受害者赔偿。
山西侯马国营平阳机械厂组织部:家喜生
92.6.20
我的母亲:张彩彩
9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