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08
写信日期:1992-12-21
写信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
受害日期:1937
受害地址:上海市
写信人:马永潮
受害人:马永潮的祖父、父亲
类别:轰炸、其它(AB、OT)
细节:八一三日军入侵上海市进行轰炸,祖父的住宅被炸毁。我父亲被日军抓去,用电刑致使残疾,
敬爱的童增同志:
您好!
盼上了你的回函,我今年54岁了,由于文革前的错案,我被错处24年[零]三月之久,从上海被押送外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我的原案进行了复查,我被落实政策,撤销原案的错处,现在新疆昌吉市新疆毛纺厂电气车间工作。
我从贵处的复函《复信①》中的精神和阐明的内容来看;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作为饱受日寇侵华战争受害人——中华民族的孙子,是有权向日本国提出《中华民间对日受害索赔》案,这是《人权》的体现!
从您发来的函件中,《中华民间对日受害索赔》的范围《讨论》规定中,我的索赔事项,符合《讨论》规定中的受害时间,是八一三,日寇入侵上海,日机轰炸上海南市,人体伤害也在1945年8月15日之前,在受理的对象一项中:受害人是我的祖母,金氏河仁,和我父亲马成虎。
符合受理对象规定中的<二>
受理范围:
我父亲,被日军抓走,关押在浙江舟山群岛的台山日军驻地被惨无人道地用了电刑致使终身两手吃饭,写字时不停地抖索,和因电刑后人体心脏受害[于]76年,心脏受害,无法根治而去世。如果日本国的舟山台山地区的当年驻军,刑讯兵种军人现在尚有在世的,他应该回忆得起,对马成虎中国人所用的电刑,为什么抓的我,当时很小不明白,因此我父亲的受害人体致伤,符合受理范围的第<一>,由于日寇对我父亲施用的是电型审讯,手段惨无人道,因此又符合受理范围的<十>款中的规定:
我祖父是长期在外经商的商人,在上海南市,自有私人住宅地处上海南市,旧址在密竹街附近是一幢两厢房一客堂的楼房,八一三,我们全家的房子被炸,祖父病死,祖母和父亲被迫又在上海小东门,民国路,姚家弄,松淮里,借了房子暂住,我的祖母,金氏河仁,因病[于]53年6月病故。我父亲因心脏病[]于76年4月病故。我母亲因病于82年6月病故。我全家现在上海地区均无任何亲属。
尊敬的童增同志:
我作为一个中华民族子孙,一个日寇侵华战争中受迫害中国人金氏河仁的孙子,受害人马成虎的儿子,从《人权》上的受害,和人道的范[畴]中按照国际《法则》的有关条款规定,应予得到赔偿的权利,尽管我国在72年9月29日,在《联合申明》中,有过国家级,放弃“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但在该《联合申明》中,有极为明确地证实了,放弃的权限准则中,并不包括中国民间的受害赔偿!从我个人的意志来说,“受害赔偿”对中华民族的子孙来说,难道仅仅是钱的原则吗?不,绝对不是!是为了维护国际法的尊严,确保人权的尊严,要通过对日索赔,让日本政府和人民真正认识到世界和平的必要性!牢记侵华战争的内疚,反对战争,代代相传。
由于我只身在祖国的边疆工作,对日索赔案在新疆还没有明显的动向,我希望,各地的《人大》代表,对此案,要进行各省各地区通情,立案办理,既体现中华民族子孙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
以上是我个人的情况和意见的表示,如有什么通报的此案事宜,恳请及时告知。
此致
民族的敬意
来信人:中华民间对日受害索赔人,新疆昌吉市新疆毛纺织厂电气车间
马永潮(人名章)
9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