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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2579

信扫描序列号:s2579
写信日期:1992-12-16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3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周小牛、凌宝娣
类别:其它(OT)
细节:寄来多名受害者资料,其中周小牛家房屋在1943年被烧毁,凌宝娣财物被日军抢走,并寄来村委盖章证明材料。

 

尊敬的童增同志:
  您好!
  你于1992年12月6日22时从北京市邮局发出的信我已准时收到请你放心吧!并知信中的内情。
  现我愿协助你,现我正在继续为你也许是为受害者多方查找资料,整理收集受害者的详细实情。
  不过现在在我们金华市范围内,内有多许多数干部和群众不信他(她)们说:“现在在我们中国还未这样的好能力!党中央也决不会尽力支持,要外国人赔偿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等等……。
  另外凡是由我代笔签名过的受害者在他(她)们当中多数是文盲或法盲。我的意思是特请你不要太浪费时间和经济,他们不仅缺少文化看不懂,有的甚至不相信看读信件。他们(受害者)只要有实际就行,只要有钱及时点赔偿他们就好了。其实表扬我们的人有,取笑我们的人同时存在。
  以后请你直接的和我保持着联系,只要和我通信就行了。
  现在除了《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外我还想帮助找一本可靠有力的国际法文书,不知什么时候才找到,难度确有。
  童增同志你真是我们全中国人民的好儿子,中国人民将世世代代难忘你!余话再说,此致,再见,祝你全家老小幸福!
  笔者地址:中共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下杨村。

邱健暾寄
1992年12月16日

    事诉状

34

请求事项:请求尽快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毁房费壹万美元整。
     2、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作出赔偿道歉。
事实和理由:在日本侵华间于1943年(农历)11月份时,原周小牛的父亲(周宜桂)当年33岁,时年82岁。为此,当时确有高楼大屋4间二舍,价值壹万美元左右,而当时该屋内还存放着各种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计价值壹美元左右,合计财产共壹万壹千余美元。此刻,都被当时的日本侵华军放火烧毁掉,日本侵略军无缘无故的把一个平民百姓家的财产毁光。此间,原告的全家老小无家可归(住),晚上全家老小只好落天睡,白天劳动无农具,也无生活用品,在日常生活方面连续30多年一直都过的极为痛苦。为此,周宜桂由于因此而造成的严重财产损害,因而精神遭受严重性的打击,生活过分朴素,由于负担重劳动过度,而引起得病,无钱治疗不久死亡。现周宜桂只剩下一个儿子周小牛。原告认为日本当时的侵略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和财产犯下很严重的罪行。所必须由发动侵略的战败国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用暴行的损害是用任何东西也难以补偿的。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必尽快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依法赔偿合法合情”,“损害赔偿”“刻不容缓”。原告请求国人大代表常委会负责同志尽力协助人民的好儿子童增同志,一道来依法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费。
  此致
国人大常委会转日本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小牛(手印)代笔邱健暾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一式贰份;
    2.证物     件;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3.书证  壹  件。
  注:1.此诉状系民事、自诉刑事通用;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事诉状

35

请求事项:尽快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财产损失费伍百美元整。
    (2)要求被告公开作出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于1943年下半年间,在日本侵华军侵犯之时反进了原告村庄,当时把原告私自饲养大的一只净重约160余市斤的肉猪抢杀去,并随后抢盗走原告家里的许多衣服,损失价值达伍千余美元,为此,在当年日寇给原告家严重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坑害了原告的全家老小人,而给原告在精神上也造成了严重性的打击,引起致使了全家人不得安宁。
  原告认为日寇无缘无故的把百姓家的财产抢盗走,侵华军当时确违反了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应该依法赔偿战胜国的必要损失费,在国向日本国索取民间损害赔偿之际,本人特向中央人大代表负责同志汇报实情“要求索取民间损害赔偿”,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责任,受害索赔,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同胞的苦难!受害索赔,是我们的权利!受害索赔,是正义的行动!受害索赔,是人道的观念,受害索赔,合情合法,受害索赔,有法律依据。“损害赔偿刻不容缓”!
  此致
国人大常委会转日本国人民法院

具状人:凌宝娣(手印)邱健暾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一式贰份;
    2.证物     件;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3.书证  壹  件。
  注:1.此诉状系民事、自诉刑事通用;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周家村(社山下自然村)。周小牛家于1943年11月份(农历)间,在日本侵华期间,该家当时确有肆间二合的高楼大屋,而还有许多生活用品及生产用具全都被当时的日本侵华军放火烧毁掉。综上所述情况属实。
  “损害赔偿刻不容缓”此据,特此证明。

金华县白龙桥镇周家村委会(村委章)
1992年12月15日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周家村(社山下自然村。)凌宝娣时年69岁,女,汉族,在日本侵华期间于1943年间,她家确有一只肉猪饲养起来,重量约160余市斤,计币叁百余美元,而当时还有价值贰百余美元的衣服被当时的侵略军抢走甚至其丈夫连续多次被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挑夫,并非法关押数次。在国向日本索取民间“损害赔偿”的索赔之际本人特向中央人大代表负责同志汇报实情。“要求索取民间损害赔偿”,综上所述事实,特此证明。

金华县白龙桥镇周家村委会(村委章)
一九九二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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