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151
写信日期:1992-10-20
写信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受害日期:1938-02
受害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写信人:梁胜玉
受害人:梁胜玉一家
类别:其它(OT)
细节:日本侵略军对我县实行“三光”政策,在一次日军的扫荡中我家被烧毁了多间房屋,牲畜、家具、衣服等全部被烧毁,祖父被迫流走他乡死亡。我支持向日本政府所要赔偿,日本一定要赔偿中国百姓的一切损失。
控诉
原诉人、梁胜玉 男 年60岁。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康西村
事由:为控诉日本军队侵略中国时我家所受残害。
在1938年2月份,日军进攻中国,随之侵略到安徽省定远县所属各地。特别是对山区及公路沿线人民遭受残害最为严重。日军刚到中国时就实行三光政策(烧光杀光抢光)对未住到日军的地方,经常进行扫荡,每次进行扫荡时,中国人民都要遭受残重的损失,就我家在一次扫荡中烧掉草梁房8间,贾庄房10间。抢走耕牛2头、毛驴2头、猪5-6头,家具农具,棉衣单衣,全部被抢烧光,只剩各人随身所穿衣服。
祖父被迫流入他乡死亡。只有祖母带着全家人外流讨饭,落户他乡。
日军那时为什么对中国人民实行残无人道的摧残呢?
但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对中国人民欠下的血债物债为什么不给予赏还呢?
日军对中国人民欠下的债务何止我一家,不知有千家万户的家破人亡。很多人家被杀绝种,这种不堪入目的情景至今中国人民未达到任何一点补赏。
为此要求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我国政府及人民所受一切损失,这是理所当然的。
上诉人:梁胜玉
9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