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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2127

信扫描序列号:s2127
写信日期:1993-09-18
写信地址:信中未提
受害日期:1942-04-01
受害地址:浙江省奉化市
写信人:董木世、李茂林
受害人:杨连女(董木世或李茂林的母亲)和董木世、李茂林的舅母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1942年4月1日那天日本侵华军侵入浙江省奉化市不仅烧了我家的房子还把我的母亲枪杀,舅母受了重伤,受日寇追杀的父亲回家见此惨景过度悲痛而死亡。我家所收的伤害日本没有理由不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中国民间个人对日本国受害索赔书

日本国政府: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给和平的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给我家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特要求日本国政府赔偿肆仟万日元。
  详情如下:
  一九四二年四月一日,日本侵略军侵入中国浙江省奉化市董李乡时,不仅烧毁我家三间房子,还开枪打死年仅二十九岁的母亲杨连女。使舅母受重伤,现年已七十八岁、暂时逃脱日寇追杀的父亲回家见此惨景,也悲痛过度而死亡。抛下才十四岁的我的六岁小弟,无家可归,兄弟失散,四处流浪,饱尝人世间凄风苦雨……。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发动二战的日本以战败国身份投降了。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的一切损失的赔偿。”日本是发动侵华战争的战败国,因此,必须赔偿中国人民的一切受害损失,是责无旁贷的。连发动二战的日本在美、加两国侨民都能得到美、加两个战胜国的受害赔偿日本国政府又有什么理由不赔偿饱受日本侵华之害的中国人民的一切受害损失呢?这是天理不容啊!
  特请日本国政府严肃考虑赔偿,以利中日友谊永存。

受害索赔人:中国公民
董木世
李茂林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s2127-p1

其它(OT),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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