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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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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1583
写信日期:1993-07-09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3-06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金华市百姓
类别:细菌和化学战、谋杀、其它(BC、MU、OT)
细节:1943年日本侵华期间烧毁屋子,杀人放火,抓村民为战俘,还用细菌武器杀害村民,他们无恶不作,犯下严重罪行。现受害村民联合签名要求索赔。备注:信封丢失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期间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等,给梧桐村村民造成巨大损失。全体受害者认为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
  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赔偿”!
  “受害赔偿,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同胞们的苦难”!
  “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
  “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要求日本国政府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负有实施国际法实施的责任!
  特请中央人大常委会转寄日本国政府。

搜集整理

综上所述属实: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间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
原告:包玉辉(手印),男,60岁,汉,烧毁楼房三间一舍 折价:壹万柒仟元
原告:包基佃(手印),男,69岁,汉,烧毁楼房二间 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包基子(手印),男,83岁,汉,烧毁楼房三间、4间平房 折价:叁万伍仟元
原告:包瑞汝(手印),男,汉,烧毁楼房三间二舍 折价:壹万玖千元
原告:包基朋(手印),男,汉,烧毁楼房三间二舍 折价:壹万玖千元
原告:包基如(手印),男,66岁,汉,烧毁平房三间 折价:壹万贰仟
原告:包基琨(手印),男,69岁,烧毁平房三间 折价:壹万贰仟
原告:包基洪(手印),男,烧毁楼房陆间 折价:叁万元
原告:华东狗(手印),男,63岁,烧毁三间楼、二间平房 折价贰万玖仟元
原告:包云波(手印),家当年被侵华日军抢去耕牛一只 要求赔偿 300元
原告:包玉师(手印),家当年被侵华日军抢去耕牛一只 要求赔偿 300元
原告:包根森(手印),家当年被侵华日军抢去肉猪一只 要求赔偿 300元
原告:包根妹(手印),家当年被侵华日军抢去肉猪一只 要求赔偿 300元
原告:包基佃(手印),男,69岁,汉,其奶奶被侵华军活活烧死屋内,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等。
原告:包玉琨(手印),男,30岁,汉,当时烧毁楼房肆间半、叁间平房 折值:叁万陆仟元
原告:包玉柱(手印),男,72年,汉,烧毁四间楼房 折值:壹万元
原告:包波森(手印),男,57岁,汉,烧毁二间半楼 折值:壹万贰仟元
原告:包基芳(手印),男,75岁,汉,烧毁贰间楼房 折值:壹万元
原告:汪广产(手印),男,62岁,汉,烧毁楼房1间、平房2间 折值:壹万叁仟元
原告:包汝春(手印),男,汉,烧毁楼房1间 折值:伍仟元
原告:包根根(手印),男,34岁,汉,烧毁楼、平房各一间 折值:玖仟元
原告:包有实(手印),男,78岁,汉,烧毁楼、平房各一间 折值:玖仟元
原告:包根发(手印),男,69岁,汉,烧毁楼房二间 折值:壹万元
原告:包基德(手印),男,72岁,汉
原告:包基勇(手印),男,83岁,汉
原告:包基长(手印),男,80岁,汉
注:兄弟三人烧毁6间楼房、3间平房。折价:肆万贰仟元
原告:包基林(手印),男,约100岁,汉,烧毁楼、平房各一间 折价:玖仟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
  本村集体烧毁祠堂贰拾间毁烧 折价:折价贰拾万元
  本村集体用房香火厅毁烧34间(共伍幢) 折价:叁拾肆万元
原告:王原新 被侵华军抓战俘足6个月,要求赔偿1800元人民币
原告:包基书(手印),男,66岁,其父亲包梓树被侵华军抓去当战俘15天,要求赔偿150元
原告:包基芳(手印),男,75岁,其父亲包如基被侵华军抓去当战俘15天,要求赔偿150元
原告:包基品(手印),被侵华军抓去当战俘三个多月,要求赔偿壹仟元
原告:包基勇(手印),被侵华军抓去当战俘5个月时间,要求赔偿壹仟伍佰元
原告:包琼财(手印),被侵华军抓去当战俘三个多月,要求赔偿壹仟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
原告:包基云(手印),男,烧毁楼平房各一间 折值:玖仟元
原告:包基钱(手印),男,烧毁楼房1间 折价:伍仟元
原告:包基新(手印),男,烧毁楼房4间、平房2间 折价:贰万捌仟元
原告:包瑞森(手印),男,约90岁,烧毁楼房2间 折价:壹万元
原告:包玉根(手印),男,40岁,烧毁楼房4间、平房1间 折价:贰万肆仟元
原告:包根清(手印),男,73岁,烧毁楼房2间 折价:壹万元
原告:包文考(手印),男,36岁,烧毁楼房2间 折价:壹万元
原告:包玉勤(手印),男,68岁,汉,烧毁楼房2间 折价:壹万元
原告:包基品(手印),男,90岁,烧毁楼平房各一间 折价:玖仟元
原告:包根妹(手印),女,62岁,汉,烧毁楼房拾间、平房叁间 折价:伍万捌仟元
原告:包秋林(手印),男,61岁,汉,烧毁楼房九间 折价:肆万伍仟元
原告:包玉侦(手印),男,20岁,汉,烧毁楼房2间、5间平房 折价:叁万元
原告:包玉韦(手印),男,49岁,汉,烧毁2间楼房 折价:壹万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
原告:包根妹(手印),女,68岁,汉,其父亲包棈其,当年41岁,被日本侵华军活活用枪打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陈健华(手印),男,35岁,汉,其祖父陈四满当年70岁,被日本侵华军活活杀死,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华东狗(手印),男,65年,汉,其父亲华炳金,当年31岁,被日本侵华军抓战俘去至今下落不明(死亡),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徐锦森(手印),男,现年68岁,汉,当年18岁时被侵华军抓战俘29天。要求赔偿290元人民币。
原告:包玉师(手印),男,35年,汉,其父亲包基长被侵华军抓战俘15天要求赔偿150元人民币
原告:包汝金(手印),男,40年,汉,其父亲包基子被侵华军抓战俘去15天要求赔偿15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属实: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三年六月初三日(农历)日本侵华间,日军在侵华时无恶不作,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强行轮奸。
原告:华洪伟(手印),男,72年,汉,当年烧毁房屋2间楼房 折值:壹万元人民币
原告:华洪章(手印),男,其儿包樟树改别名,烧毁房屋2间 折值:壹万元
原告:华小牛(手印),男,烧毁楼房一间 折值:伍仟元
原告:华拐脚(别名)(手印),男,烧毁楼房一间 折值:伍仟元
原告:华洪商(手印),男,烧毁楼房一间 折值:伍仟元
原告:华根土(手印),男,烧毁楼房一间 折值:伍仟元
原告:华小奶(手印),男,烧毁楼房一间 折值:伍仟元
原告:曹健(手印),男,烧毁房屋三间二舍 折值:贰万元
原告:华洪升(手印),男,烧毁房屋五间 折值:贰万伍仟元
原告:华海新(手印),男,烧毁一间半楼房 折值:柒仟伍佰元
原告:陈健华(手印),男,烧毁房屋一间楼房、2间平房 壹万贰仟元
原告:包秋荣(手印),男,烧毁房屋三间楼房和一舍 壹万柒仟元
原告:徐金森(手印),男,烧毁房屋烧毁肆间平房 壹万陆仟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九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三联村委会(上潘家自然村)(村委章)

  三联村,上潘家自然村,村民周本章,男,58岁,汉,于一九四二年8月16日,日本侵华军无故烧掉原告家房屋平房三间,折价玖仟元。
  耕牛2只折价叁仟元。肉猪四只,价:壹仟贰佰元,屋内财产烧掉叁万贰仟元。
  三联村村民倪金桂,男,汉,现年43岁。一九四二年八月16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毁原告家房屋拾贰间,折价叁万陆仟元
  原告父亲倪法品的二子一女被当场烧死,分别各9岁、7岁、3岁,并烧死外婆。要求赔偿肆万美元。耕牛抢去二只叁仟,肉猪五只折价壹仟伍佰元。衣柜三只折价壹仟伍佰元,壹佰余担麦烧掉折价叁仟伍佰元。,并其他财产烧掉折价壹万元。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叶栽昊,男,汉,当年一九四二年间日本侵华军用武器细菌战杀害造成当年死亡当年56年。原告叶小兰现出嫁给三联村(上潘家自然村)村民要求日本国赔偿壹万美元。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梧桐村民委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六月初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强行轮奸、无恶不作,给本村村民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包海实(手印),男,32岁,汉,烧毁平房四间 损失折价壹万陆仟元
原告:包炳根(手印),男,66岁,汉,烧毁楼房四间半 损失折价贰万贰仟元
原告:包小根(手印),男,58岁,汉,烧毁楼房一间半 损失折价柒仟元
原告:包里春(手印),男,75岁,汉,烧毁四间楼房平房三间 损失折价叁万肆仟元
原告:包红来(手印),男,73岁,汉,烧毁楼房三间二舍 损失折价贰万玖仟元
原告:包旺根(手印),男,71岁,汉,烧毁楼房三间二舍 损失折价贰万玖仟元
原告:包旺根(手印)、包炳根、包国强,当年被日军烧毁水碓楼房叁间 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徐海清(手印),男,68岁,汉,烧毁楼房三间 损失折价贰万伍仟元
原告:包寿南(手印),男,54岁,汉,烧毁楼房六间二舍 损失折价叁万捌仟元
原告:包土金(手印),男,43岁,汉,烧毁楼二间半、二间平房 损失折价贰万贰仟元
原告:包金洪(手印),男,66岁,汉,烧毁楼房二间半 损失折价壹万贰仟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周村乡周辽村于一九四二年六月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无故杀人、放火等无恶不作,给本村村民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周洪芳(手印)、周洪成、周洪决,烧毁楼房一间 损失折价:伍仟元
原告:桂绍月(手印)其父亲桂舍财当年被抓战俘二个月 损失折价:600元
原告:洪汝根(手印)其父亲洪泽够被日军活活杀死 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周洪成(手印)其岳父包洪春被活活杀死 要求赔偿一切损失费:壹万美元
原告:周开甫(手印)家被日军杀死(抢去肉猪毛猪一只) 折价:肆佰元
原告:周洪成(手印)家被日军抢去杀掉毛猪一只 折价:贰佰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周村乡周辽村于一九四二年六月初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无故杀人、放火等无恶不作,给村民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周洪芳(手印)、周洪成、周洪决 烧毁五间楼房二合 损失折价:叁万叁仟元
原告:周开甫(手印),男79岁,汉,烧毁陆间楼房、一间平房 损失折价:叁万叁肆仟元
原告:周红喜(手印),男94岁,汉,烧毁楼房一间半 损失折价:柒仟伍佰元
原告:包来根(手印)、包春品,烧毁楼房七间、二间平房 损失折价:肆万叁仟元
原告:包红有(手印)、包红生 烧毁楼房叁间、平房捌间 损失折价:肆万柒仟元
原告:汪广权(手印) 烧毁楼房三间 损失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桂石法(手印) 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一间半 折价:壹万壹仟元
原告:桂祖实(手印) 烧毁楼房叁间、平房一间半 折价:壹万壹仟元
原告:桂绍月(手印) 烧毁楼房柒间 折价:叁万伍仟
原告:桂礼实(手印)、桂礼根、桂礼宝 楼房叁间、平房2间 折价:贰万叁仟元
原告:桂绍月(手印),烧毁平房一间半 损失折价:陆仟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给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新昌桥村村民带来了巨大灾难,无故杀人放火等。
原告:张忠海(手印),其(子芳祖父)被烧毁楼房陆间,当时放在屋内的日常生活用品及生产用具全烧毁 损失折价:叁万元人民币整。
原告:沈锡根(手印),被烧毁毛铺房叁间 折价:壹万贰仟元。
原告:齐加兰(手印)其祖父被烧毁楼房柒间 折价:叁万伍仟元。
原告:齐日春(手印)、齐日余,被烧毁楼房柒间 折价:叁万伍仟元。
原告:徐丁汘(手印),男,汉族,被烧毁楼房叁间 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沈锡根(伯父)(手印)被烧毁楼房叁间 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吕荣球(手印),被烧毁楼房柒间 折价:叁万伍仟元。
原告:沈锡根(手印)、张根有 被烧毁平房叁间 折价:壹万贰仟元。
要求日本国尽快赔偿“民间损失”“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属实。调查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四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东山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六月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等。无恶不作,穷凶极恶,给东山村村民造成巨大损失,全体受害者认为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犯下严重罪行。所必须由侵略国承担赔偿。侵略者所犯下的暴行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也无法补偿的。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
  日本侵华军发动的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蒙受了千年未有的劫难,数百万中国儿女慷慨捐躯,两千多万同胞伤痕累累,上千亿美元的财产化为乌有。因此,从国际法角度来说,中国人民有权向日本国提出赔偿的要求。
  “特请日本国政府有维护国际法尊严”负有实施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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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日

证明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东山村村民陈阿先(手印)。
  (原告人)女,现年59岁,汉,原住本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高桥行政村(雅村自然村)。
  一九四二年六月份间,日本侵华军在侵华期间无故烧毁原告家楼房四间、平房一间,损失折价:贰万捌仟元人民币整。
  无故开枪打死原告亲哥哥陈阿海,当年25岁。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无故吓死原告父亲(陈炳遗)当年47岁,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无故吓迫原告亲姐(陈阿风)当年18岁,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同胞们的苦难!“受害赔偿刻不容缓”请日本国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确保法律实施的责任!
综上所述属实。调查搜集整理

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日

s1583-p001 s1583-p002 s1583-p003 s1583-p004 s1583-p005 s1583-p006 s1583-p007 s1583-p008 s1583-p009 s1583-p010 s1583-p011 s1583-p012 s1583-p013 s1583-p014

其它(OT), 细菌和化学战(BC),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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