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944
写信日期:1992-12-12
写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
受害日期:1937
受害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写信人:周荣培
受害人:周荣培
类别:其它(OT)
细节:1937年我家在南京的房屋被日军烧毁,要求日本赔偿。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童增同志:
您好!
我是一九三七年居住在南京市,我的家庭四幢两层楼房全被日寇纵火焚毁。(地址:南京市红花地)我是按照国际法应向日本索取民间受害赔偿,曾于今年4.5函[至]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后又于7.7又函[至]南京市市长,在7.13市政府来信办公室回复“你7月7日之前来信均收悉,你要求向日本索赔37年被日本侵略军焚毁的房屋物品。我市至今未收到中央有关文件或得到有关精神,故无法帮助和答复你。”
按我是按照国际法向日本索取民间受害赔偿,(战争赔偿与民间受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报刊上曾有法学家童增的文章对此做了阐述。是有法可依。南京市人民政府在7.13来信办公室的回复是否准确?特此来函询问,烦请在百忙之中给我回复。(今年5月份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某次对外记者招待会上,有国外记者问及此事,江总书记回答是(大意是)“我们不诉诸武力,待以后会谈解决”。这是我在看电视中记忆有这么回事。)对于民间受害赔偿中央从没有放弃(政府放弃的是国家在战中的损失)。现将7.7去函全文抄附于后并请审阅。
此致
敬礼
现为宜昌一市民
(1937年南京市市民)
周荣培(人名章) 敬启
一九九二.十二.十三
(1937.日寇于南京大屠杀纪念日)
回信请寄:443000 鄂 宜昌市管盘路2号
化工部十六建设大队退休科交周荣培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长:
您好,我是在一九三七年居住在南京,我的祖父周习之在祖辈四人中为长子。拥有祖辈遗产,在南京市红花地太平路后街,与之平行有七架樑房屋四幢(砖木结构,两层楼房)。祖父四人各居一幢,如果查阅档案,可以查见红花地有爱莲堂周完宗样。在一九三七年被日本侵略军侵占南京时所焚毁,被焚毁地区民宅红花地一带损失较为惨重。周习之平时喜爱字画,并写得一手好字,家中除了房屋以外尚有一些名人字画如丁二仲所刻鸡血石图章,郑板桥所绘竹兰条幅,中堂,金箔对联,红木架大理石屏风,红木家具,园桌,椅,梳妆台,衣物中有[绒]貂男袍,水獭女士大衣,狐素男袍,灰鼠女大衣,女式首饰,钻石镶六粒手镯,钻戒二只,室外陈设有古木瓷金鱼缸一对,古梅树素芯梅花,这些物品已在房屋被焚时一并烧掉。现在有的还可以在照片中认别,我至今保留我父母在家中照片。
按我这种受害赔偿,按照国际法应向日本索取赔偿,由于涉及国外赔偿,应向哪部门申请登记。前在今年四月一日我曾函[至]市政府人民来信办公室,至今未见其复告。今年5月19日报刊文摘第4版右上版称“……中国民间受害赔偿,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答记者时表示:……中国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这样是否政府采取不干涉的态度,我是否可以直接向国际法庭告日本政府。(说实话,个人控告日本政府索取受害赔偿,力量份量上只恐不够)烦请市长在百忙之中复告给一函以便办理。
此致
敬礼
现为宜昌一市民
(1937年南京市市民)
周荣培 启
1992.7.7
通讯地址:443000 鄂 宜昌市管盘路二号 化工部十六建设大队退休科交
此函系按7.7原函原文抄出。此信,1992.12.13(南京于1937日寇大屠杀五十五周年纪念日)
报刊文摘系解放日报社编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