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546
写信日期:1992-10-28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蒋文广
受害人:蒋双潮的女儿
类别:强奸(RA)
细节:几名日本兵先后轮奸了幼女还声称不许声张,使未成年女子的身心受尽摧残。备注:信封丢失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中国商报》8.11(三版)
向日索受害赔偿 我政府从未放弃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5月23日《法制日报》刊青年法学家童增专文阐述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二战后,犹太人、波兰、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摘自《法制日报》)
调查资料(之二)
调查员:蒋文广
陈述人:蒋春象
调查时间:1942年10月28日
调查地点:浙江省金华县百合塘村
内容:
轮奸幼女
一九四二年春末的一天(详细时间不明),驻守在浙赣线小学谭岗楼(在今金华县曹宅镇圹雅中学)的几名日军士兵哄骗我村(金华县曹宅镇百合塘村,距小学谭岗楼一华里)两个在外玩耍的小男孩让其回村里引诱蒋双潮的女儿(年岁不明,但尚未成年)进炮楼,结果被日军剥光衣服后先后轮奸,并威胁不许声张,至是未成年女子的身心遭到了严重的摧残。日军士兵的畜牲般的行径,令人发指。
整理:蒋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