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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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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0472
写信日期:1993-04-03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8-16(农历)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邱健暾同乡多人
类别:其它、谋杀、细菌和化学战(OT、MU、BC)
细节:1942年农历8月16日家中房屋被日军烧毁的有郑贤忠、郑金海、郑作楠、郑能友、郑能桂、杨雪球、郑根土、任根耿、郑作仁、郑作义、郑根福、郑根寿等几十家。被日军以细菌战杀害的有郑锦根的弟弟郑锦农、郑作风的弟弟郑小儿、潛文彬、潛文华、任根新的父亲、郑根福的父亲、郑法根等。被日军无故杀害的有高华师、郑作森、郑善清、郑春海、郑作勋的父亲郑锦和弟弟、俞金花的父亲、任顺溪等。郑秋竹、郑作林家耕牛被抢走。信中有村委盖章证明。郑小实的爷爷被抓做战俘后无信息。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郑贤忠、郑金海。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21间,折计人民币八万四千元。
  原告:郑作楠等4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3间,折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原告:郑能友、郑能桂。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2间,折计人民币八千元。
  原告:杨雪球。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3间、平房2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原告:郑根土。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2间、平房3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原告:任根耿、任小根。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2间,折计人民币八千元。
  原告:郑作仁、郑作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3间,折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原告:郑根福、郑根寿。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家楼房3间,折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郑阳村搜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4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任顺富3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原告楼房2间,折计人民币八千元。
  原告:任顺弟二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2间,折计人民币八千元。
  原告:杨雪山。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2间,折计人民币八千元。
  原告:郑作文等3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5间,折计人民币二万元。
  原告:郑作术等2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3间、平房5间,折计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原告:郑作风等四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4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平房5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元。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原告:作瑞2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5间、平房6间,折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原告:郑美球。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2.5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元。
  郑阳村搜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3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郑锦根,男,时年75岁,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当时日本侵华军用细菌战杀死原告之弟郑锦农,男,当年22岁,汉。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高华师,男,57岁,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杀害死高华师。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郑作风,男,68岁,汉,浙江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村民。原告之弟郑小儿当年4岁,于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用细菌战杀害当年死亡。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潛文彬、潛文华,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军用细菌战无故杀害原告侄,当年死亡。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任根新、任根良,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军用细菌战无故杀害原告之父亲任顺淦,造成不久死亡。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郑根福、郑根寿,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军用细菌战无故杀害原告之父亲,不久死亡。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郑秋竹。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军违反人道原则无故杀死抢走耕牛一只,折价值人民币贰仟元。
  原告:郑作林。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军违反人道原则无故抢走杀掉耕牛一只,折价值计人民币贰仟元整。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搜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3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村民

  郑作森,男,汉,当年21岁。于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无故被杀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注:原告郑作风等兄弟四人)。
  本村原告郑善清,男,当年58岁。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郑善清。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郑春海,男,当年30岁,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注:原告之儿郑贤块作原告)
  原告郑作勋,男,汉,时年64岁。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原告父亲郑锦指,男,当年36岁,汉族。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俞金花,女,时年56岁,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原告之父亲。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郑作勋,男,汉,现年64岁。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原告弟郑作梯,男,当年3岁,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任顺富等兄弟三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原告哥任顺溪,男,汉,当年28岁。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郑锦根,现年75岁,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无故被日军用细菌战杀害原告之哥郑发根,当年30岁被害。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委会,搜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4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郑金花。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2.5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元。
  原告:郑作林。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6间、平房4间,折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原告:郑千里等2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12间、平房28间,折计人民币十万[零]四千元。
  原告:郑锦邦。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6间、平房2间,折计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原告:郑荣山。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2.5间、平房3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原告:郑荣林。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1.5间、平房2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元。
  原告:郑根土。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5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元。
  郑阳村搜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4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郑作楠、任顺富等6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道寺庄原告平房6间,折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原告:郑作先。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3间、平房3间,折计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原告:郑锦林。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3间,折计人民币六千元。
  原告:郑样铭、郑样球。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3间,折计人民币六千元。
  原告:郑阳村寺堂、厅。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寿堂厅共27间,折计人民币十万[零]八千元。
  原告:郑佩等3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25间、平房23间,折计人民币一十四万六千元。
  原告:郑友忠、郑友仁等4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楼房3间、平房5间,折计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原告:郑锦文4人。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1间,折计人民币二千元。
  郑阳村收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4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郑锦根。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1间,折计人民币二千元。
  原告:郑作勋。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1间,折计人民币二千元。
  原告:郑作林。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1间,折计人民币二千元。
  原告:郑作风。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侵华军放火烧原告平房1间,折计人民币二千元。
  郑阳村收集整理。

邱健暾
93年4月3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郑阳村全体受害者。原告认为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人类带来的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也无法补偿的。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
  “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
  “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
  “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请日本国重视人权,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的责任!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民伸张正义。
  综上所述属实

白龙桥镇郑阳村委会1993年4月3日
搜集整理:邱健暾
金华县白龙桥镇郑阳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控告证明书
被告:日本侵华军

  原告人:郑小富,男,时年37岁,汉,浙江金华白龙桥镇郑岗山村。于一九四二年7月间,当时日本侵华军无故杀死原告祖父(爷爷)郑吃饱奶人(别名),当年52岁,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并原告人(小爷爷)当时被日本侵华军抓去当战俘,至今下落不明。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人类带来的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必要的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是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刻不容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民伸张正义!请日本国重视人权,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的责任!
  综上所述属实

调查搜集整理:邱健暾
93年3月1日

s0472-e s0472-p1 s0472-p2 s0472-p3 s0472-p4 s0472-p5 s0472-p6 s0472-p7

 

s0472-p8 s0472-p9

 

 

其它(OT), 细菌和化学战(BC),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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