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316
写信日期:1993-07-01
写信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受害日期:1943-11
受害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写信人:余振中
受害人:刘仲午、黄梅生等人
类别:谋杀、强奸、其它(MU、RA、OT)
细节:1943年11月日军入侵我家乡,烧毁房屋,枪杀刘仲午,强奸了黄梅生12岁的女孩后枪杀。家人逃难几天回来后,看到处都是死人,余烟未灭。
童增先生:
你发起中国民间对日本在侵华战争中对非军事人员——中国百姓烧杀掳掠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要求索赔,这是理所当然的,我是千百万受害者中之一,应该发出控诉。
事情是这样的。1943年11月的一天,因距今已半个世纪,日期不记得了。日军由湘西澧县的王家厂大堰垱向桃源扑来,九溪乡不能幸免,我家在离九溪小集镇八华里的乡下。当时国民党军队已撤退一空,日军对手无寸铁的百姓采取“三光”政策。当时我在湖南吉首读书,没有随全家七口人逃难,后经家人叙述。日军在我家不到半华里的附近周围暴行累累,烧的房屋除我家与余祥林家一屋两头外(我家在西,祥林家在东),尚有余一中、余大安、黄香廷、沙斗成等人的屋,枪杀了刘仲午,对黄某某十二岁的女孩进行强奸,后枪杀,这些人都与我沾亲。
我家的屋面积约600平方,共有18间(包括楼房两间在内厕所、猪栏、牛栏、柴草房不在内),全屋系杉木结构,家具、农具应有尽有,仓三座,储稻谷约四万五千斤,还有杂粮、棉花、食油若干。衣服有当时名贵的皮袍、俄国毛毯等。文物有古宋石砚一方、清朝郑板桥竹画中堂一幅、该朝末年四川状元骆成骧所书对联一幅,全部烧毁。当家人逃难几天后返回家,途中到处都是死人、死畜,臭气难闻,残垣断瓦,余烟未灭,目不忍睹,真是一遍凄凉情景。快抵达家门,心怀忐忑,望见受伤冲出的牯牛含泪迎着主人,见到剩下少许未完全烧透的火烧谷,余音袅袅,已不堪食用。各人除身上所穿的衣服外,已一无所有,如同扫地出门,不得不住在佃户家。按现在价值计算,估计损失约七万余元。文物无法计算,不在其内,可称我地被烧房屋损失最大之户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
童先生,我们要求日本政府赔偿,这是正义行动,也是符合国际法的。现将以上情况写来,请你汇总转递有关方面送日本政府。我们全力支持你这一壮举。
致
礼!
原湖南省桃源县九溪乡围坪村受害人
余振中
1993.7.1
(现在住址及通讯处: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复兴街21号 邮编4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