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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3680

信扫描序列号:s3680
写信日期:1992-07-07
写信地址:广西省桂林市
受害日期:1944
受害地址:广西省桂林市
写信人:李熙(寄)、邓牧林
受害人:樊桂甫(邓牧林的舅舅)
类别:劳工、谋杀(SL、MU)
细节:我的舅舅被日本军抓去做挑夫,由于没有体力挑不远也挑不动就被日本军杀害了,这笔血债日本政府必须偿还。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受害事实:1944年8月我家坐落在桂林市黄泥巷的一座两层楼的住房,被日军烧毁,房屋及衣物,家具等财产约值现人民币六万元。
  受害人:唐奕雄,1992年7月4日
  通讯处:广西桂林市逸仙中学唐瑞鸾
  邮政编号541002
  通讯处:广西桂林市福旺路38号6楼2号
  邮政编号541002
  受害事实:日本国侵略军在1944年侵占桂林将我母亲的亲哥哥樊桂甫年仅46岁,抓去挑夫,由于我母舅平日在市内做肩挑小贩没有体力,为日本兵抓去挑重担挑不远,挑不动就杀害。这笔血债(地点在桂林附近猴山背,不能长期下去得不到偿还)为什么日本国侵略军要杀害平民百姓,根据国际法要求赔偿美元三万五千元整交给我们遗属。

受害人遗属 邓牧林
桂林市税务局
92.7.7.
邮政编号541002
桂林市福旺路38号宿舍

  另有由于日本军队烧杀行为将我们家中衣物书籍全部烧光,造成至今我们无私房住住公房,有三个小孩无住房,影响二三代人实属令人气愤。

受害人 邓牧林
邮政编号541002
桂林市福旺路38号6楼2号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反复阐述的重要观点,受到各界关注,《中国商报》、《法制日报》等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童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人民政协报》
  对您的受害经历我深表同情,我们一定要向日本讨还这笔血债。
  今寄来签名表,受害者或受害者遗属签名时请写上时间和通讯地址,也可按上手印,其他人签上名即可。签名时应注意以下五点:1,不要上街签名;2,不要以此公开募捐;3,不要出现过激言论;4,请用毛笔或钢笔签名,不要代签。签名表可自行复印。5,不要到大专院校去签名。
  您如愿意作为对日索赔的发起人,请来信告知姓名、年龄、职务、单位。您目前可整理一下当时的受害经过和具体的索赔数额,不久我们将寄来统一表格填写,然后在北京递交日本大使馆转日本政府,或通过联合国国学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另外请您多联系一些受害者。
  民间对日索赔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成功与否全靠我们自己的努力,希望大家坚持不懈,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大安

92年6月5日
通讯地址:北京安华西里二区12楼中国老龄科研中心
邮编:100011

s3680-e s3680-p1

劳工(SL),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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