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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3674

信扫描序列号:s3674
写信日期:1996-04-12
写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受害日期:1944-08-29
受害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写信人:李洛偏
受害人:李五子(李洛偏的哥哥)
类别:其它(OT)
细节:我的哥哥在地里干活时被日军无故抓走关押在日军的兵营受尽了虐待和肉体的摧残至今杳无信讯生死莫测。哥哥被抓走后家中生活困难老人以泪洗面。日本政府要对我家进行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民间受害者家属向日本国索赔
起诉书

  原告,李洛偏,现年66岁,河北省徐水县崔庄镇干沟村农民,代表亲属十五人。本人不能执行原告责任时,由侄子李振英、李振舫、李小军、李小舫、李老虎、李二虎、李小臣,孙子李艳福、李肥子、李顺来、李顺利、李艳峰、李小微、李岩全权代理原告之责任。
  被告:日本国政府。
  案由:原告胞兄李五子于1944年8月29日早晨,下地干农活回家后,被包围我村的日军抓走,与该村其他人一起被押往徐水车站日军营内地牢,后又押往石家庄日军难兵营,受尽了虐待和肉体摧残。至今已52年,音信皆无,生死莫测,原告胞兄李五子当年18岁。
  事实理由:原告其兄李五子是家中主要劳力,自被日军抓走后,家中无法生活,老人每天哭得死去活来,做梦都期盼孩子早日归来,解放后,想起此事,还痛不欲生。日军随意抓人,并对本人使以非人的摧残。这样[惨]无人道地摧残中国百姓,实属违反国际法。日本国应负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对原告胞兄李五子抓走,生死不明,要求赔偿五万美元。
  附件:1.证明人:刘玉明
     2.证明人:李文元。现年82岁,干沟村民,证明事项我村李五子1944年8月29日(农历)被日军抓走,是我亲眼见到的。
  此致
日本驻中国大使馆佐藤嘉恭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者家属 李洛偏
1996年4月12日
河北省徐水县崔庄镇干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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