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362
写信日期:1993-01-16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方啟森
类别:其它(OT)
细节:1942年6月方啟森的房屋被日军烧毁,要求日本赔偿。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长山乡长长山三村(石狮头自然村)村民,方启森(手印),男,71岁,汉族。
1942年6月8日农历,日本侵华间,放火烧毁原告家房屋三间高楼六层,六间小平屋房,并内有许多家什具折计款二万四千元人民币整,原告家当时过着非人生活,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必要的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此据
综上所述事实
金华县长山乡长山三村(石狮头自然村)
1993年元月16日
搜集整理:邱健暾
证明人:方松林(手印)、毕荣兴(手印)、方启贵(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