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361
写信日期:1993-01-12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3-02-02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陈春根
类别:谋杀(MU)
细节:陈旭东的祖父陈春根1943年2月2日被日军枪杀,造成家中艰难,要求日本赔偿。信中有村委盖章证明。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后金村人缸铺自然村村民陈旭东(手印),男,39岁,汉族,注:〈原告是死者之孙〉。
1943年,2月2日农历,日本侵华军用枪击死陈春根,男,当年57岁,汉族。日本侵略军用暴力的手段镇压原告家人,当时原告家过着十分艰苦的生活。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原告要求赔偿一万美,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为民伸张正义,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此据,综上所述事实
金华县琅琊镇后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1993年元月12日
调查代笔:邱健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