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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3360

信扫描序列号:s3360
写信日期:1993-01-05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7-06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陈和根
类别:其它(OT)
细节:陈和根1942年7月6日被日军烧毁家中房屋和其它生活用具,自此无家可归,要求日本赔偿。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上郡村村民陈和跟(手印),男,时年60岁,汉族。
  1942年7月6日,日本侵华军烧毁原告家小平房屋三间及屋内的日常生活用品和生产用具折物款肆仟美元,原告人当时过着非人生活,无家可归。
  日本侵略军给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也难以补偿的。
  原告认为日本侵略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应由必要的损害赔偿。原告要求中央人大常委会为民[伸]张正义尽快向日本国索回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费]。
  “受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受害赔偿是人道原则”“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
  “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
  “受害赔偿可不容缓”!
  特此证明,综上所述事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上郡村村委会(村委章)
调查代笔:邱建暾
1993年元月5日

s3360-p1

其它(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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