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10 月, 2018

s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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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3196
写信日期:1993-01-18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7-01(农历)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杜根桂
受害人:杜水禄(杜根桂的父亲)和杜根桂的叔叔
类别:轰炸、细菌和化学战(AB、BC)
细节:1942年农历7月1日日本飞机忽然对我家乡进行轰炸,我家的房屋被炸毁父亲被炸成重伤。我的叔叔还被日军的细菌武器导致他终身残废。我们有权利向日本讨要赔偿。另附上几份证明。
 

民事诉状

  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杜根桂,男,46岁,汉族,金华农民。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后杜村。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日本当时侵华军。
  请求事项:请求尽快判令被告(日本国)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原告一万八千一百美元的受害赔偿。2、要求被告方作出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当时的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于一九四二年七月一日(农历),即日,日本侵华军的一架战斗机突然飞到原告家的二间毛铺房屋顶,从飞机上投下数颗炸弹,当场炸毁原告家毛铺房二间,折价二千美元,因房子墙壁倒塌,此时原告父亲,杜水禄,男,当时47岁,汉族,该人当时被墙壁压得全身多处受重伤,为此,该人化(“化”编辑为“花”)掉医药弗(“弗”编辑为“费”)和因此而造成的田间庄稼损失弗(“弗”编辑为“费”)折计五千美元,但一直未治愈,不久死亡,随后屋内的二只肉猪也被日寇抢去杀吃掉折价一百美元,并该毛铺旁边的三间平房屋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折价一千美元,及原告之亲叔仇金仓,男,当年33岁,汉族,本人遭受日寇的细菌武器的坑害下,致使他终身残废,一生无法劳动,要求赔偿一万美元。日本侵华军所犯下的暴行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损失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日寇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赔偿”,“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特请全国人大为民伸张正义,大力协助人民的好儿子“童增”,和童增一道依法索回必要应得的“民间受害赔偿”!。
特请日本国维护国际法尊严,负有实施法律的责任。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转交日本国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根桂(手印)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物   件;
  3.书证 一 件。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

注:1.此诉状系民事、自诉刑事通用;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搜集整理:邱健暾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后杜村村民杜根桂,男,时年46岁,汉族。
  当年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于1942年7月1日农历,此日,日本侵略军的一架战斗机,从飞机上投下数颗炸弹,炸毁原告家毛铺房间二间,因房子墙壁倒塌,当时原告父亲杜水禄被墙壁压得全身多处受重伤,随后屋内的二只肉猪也被日寇抢去杀吃掉。
  并旁边的三间平房屋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及原告之亲叔仇金仓,男,当年33岁,汉族。
  该人遭受日寇的细菌武器的坑害下,致使他终身残废,一生无法劳动,日寇所犯下的暴行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受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刻不容缓”,此据,综上所述事实。

金华县白龙桥镇后杜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1993年元月18日
搜集整理:邱健暾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后金村,村民金宝森,男,时年72岁,汉族,注:(死者之儿)。
  原告父亲金培林,男,汉族,当年52岁。
  1942年7月22日农历,日本侵华军,侵犯我国期间,此时,原告父亲活活的被当时侵略军击打之(“之”编辑为“致”)死,当时原告人全家生活过的极为艰苦,日本侵略军用暴力的手段镇压中国人民,致使中国人民造成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也难以补偿的,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原告要求日本国赔偿一万美元,在国内向日本国要求索取“受害赔偿”的索赔潮之际,本人特向中央人大汇报实情,要求索取“民间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事实
金华县,琅琊镇,后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1993年元月12日
调查代笔:邱健暾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长山三村(自然村石狮头),村民,方启贤,男,时年78岁。
  于1942年6月7日(农历)日本侵华间放火烧毁本人家房屋三间高楼大屋二合,平屋二间,调碓平间三间,并屋内有生活日常用品和生活用具折价款:五千美元,当时原告全家人过着非人生活,日本侵略军用暴力的手段镇压中国人民是用任何东西也难以补偿的,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国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动”,“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此致
综上所述情况事实

搜集整理:邱健暾

金华县,长山乡,长山三村,(石狮头自然村)
知情人证明:本村,程云祖(手印),程阿方(手印),华来兴(手)

1993年元月16日

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后金村,村民,何文明,时年60岁,男,汉族,注:(死者之儿)
  1943年,8月10日农历,原告父亲被当时的日本侵略军活活的击打之(“之”编辑为“致”)死,当时43岁,男,汉族,何汝春。日本侵略军给原告带来的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也难以补偿的,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在国内向日本国索取民间受害赔偿的索赔潮之际,本人特向中央人大汇报实情要求索取民间赔偿,原告要求赔偿一万美元,“受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此据,综上所述事实
金华县琅琊镇后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1993年元月12日
调查代笔:邱健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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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和化学战(BC), 轰炸(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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