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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3180

信扫描序列号:s3180
写信日期:1995-09-12
写信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受害日期:1942-05-04
受害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写信人:何绍芬
受害人:何以志(何绍芬的父亲)、何少武(何绍芬的的二哥)
类别:轰炸(AB)
细节:1942年5月4日日军飞机27架轰炸保山市,父亲和两个哥哥被当场炸死商铺也炸毁,是日军造成我家破人亡我要求日本赔偿我家的所有损失。备注:信封丢失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何绍芬,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现年58岁,汉族,云南省腾冲县北门田心人,现已退休,就儿子住德宏州司法局。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动侵华战争期间,于1942年5月4日,日军飞机27架对不设防的保山城居民区狂轰滥炸。我爸爸和两个哥哥惨死于轰炸之中。我爸爸自幼经商,曾在国外缅甸仰光;国内腾冲、保山、下关、昆明等城市开设号铺,号铺名《同茂和》,自日军侵占缅甸、腾冲,有轰炸保山城,造成我家家破人亡,损失惨重。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三人及三个号铺的财产损失,四个孤儿的抚养费,共111万美元。
事实和理由:1942年我爸爸何以志,我二哥何绍武,在保山元市街(今正阳南路)开商号,经营棉纱生意。我四哥在保山省立中学读书。5月4日12时,日军飞机27架轰炸保山城,我爸爸和两个哥哥被万恶的日军飞机炸死在号铺。我爸爸被炸死后,一家无主,财产散失殆尽。我二哥炸死后,留下三个孤儿,最大的仅4岁,最小的不满百日,我二嫂悲伤得寻自尽。我四嫂一直守寡一生。我妈妈丧父失子悲痛万分,痛不欲生。
  我家含泪掩埋了三具尸体,剩下孤儿寡母,从此过着人间痛苦悲伤的日子。日军飞机炸死我父兄三人,日军又抢劫了我家财产,造成了我家惨重损失。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损失,要求索赔款项列出如下:
  一、死亡三人:原告的爸爸何以志,被炸死时年55岁,是一家之主。我二哥何绍武被炸死时年32岁,是经商的能手。我四哥何绍才被炸死时20岁,是求学青年。1942年5月4日12时被日军飞机投下重磅炸弹,将我父兄三人炸死在保山城我家号铺。要求赔偿150000美元。
  二、日军攻占缅甸时,我家设在缅甸仰光的号铺被日军抢劫棉纱5000驮(包括途中承运的在内),以及其他财产。要求赔偿500000美元。
  三、日军攻占腾冲时,抢劫我家设在腾冲城内号铺中棉纱1000驮,又抢劫北门田心村,我家中棉纱200驮,及其它财产。要求赔偿120000美元。
  四、日军飞机轰炸保山城时,炸毁我家设在保山城号铺中棉纱2000驮,及其它财产,燃烧了两昼夜,全部化为灰烬。要求赔偿300000美元。
  五、孤儿抚养费:原告的爸爸被日军飞机炸死后,原告仅5岁,要求赔偿1万美元。原告的二哥被炸死后留下三个孤儿:何光秀,女,当时4岁;何光跃,男,当时2岁;何光莲当时不满百日,要求每人赔偿抚养费1万美元。四个孤儿共要求赔偿抚养费4万美元。
  以上要求赔偿金额统计如下:
  1、死亡三人,赔偿150000美元。
  2、在缅甸仰光号铺,被抢劫财物,赔偿500000美元。
  3、在腾冲号铺及家中,被抢劫财物,赔偿120000美元。
  4、在保山号铺被炸毁财物,赔偿300000美元。
  5、四个孤儿抚养费,赔偿40000美元。
  以上合计:共赔偿金额111万美元。
  根据以上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居住在不设防地区,而遭受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国军用飞机狂轰滥炸,造成无辜平民我家惨死三人,搞得家破人亡,实属违反国际公法和战争法规,被告应该对原告承担受害损失赔偿,按国际法规定,“受害赔偿”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生命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必须承担赔偿。日本国要想赖托这个赔偿责任是赖不掉的。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
日本国政府
抄报:中国政府外交部
   中国北京联络人  童 增先生
   中国云南省联络人 方素荣先生

中国民间受害人:何绍芬(人名章)
公元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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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炸(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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