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150
写信日期:1992-12-06
写信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受害日期:1936-04
受害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写信人:魏锦文
受害人:魏锦文一家
类别:轰炸(AB)
细节:我家原来是美满的家庭,1936年日本轰炸我家乡使我家所有财产和房屋被炸毁造成我全家经济彻底崩溃.另附上财产损失清单要求日本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控告书
控告人,魏锦文,男,年59岁,文化完小,住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红星村第八生产队。
被控告者 日本政府
案由:因日本发动侵华战争,造成我家严重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死亡,请求火速赔偿。
我叫魏锦文,当时全家8人,原住上冈镇东马路,于1936年4月,(即民国二十六年日)日本侵略者,用飞机对我镇进行多次轰炸,实行惨无人道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被烧之房,被杀的人,不知其数,造成无数人民妻离子散,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乞讨谋生,到处哭声呼地,悲惨万分。
我家原是美满家庭,因日军轰炸,将我家的九间房屋及所有家具各种衣服等全被烧光(具体损失见附表),特别悲惨的是将我家家主如庆被日军戳数十刺刀,尸骨无存,造成我家经济彻底崩溃,人财两空,全家人处于悲痛之中,以上情况,现有多人可见证,因此居委会倪正元,新东居委会魏锦秀,新洋农场高维德,烟銫场丁万生,東马路居民周宏根等均可作证。
请求事项
综上所述,日本发动侵华战争,致使中国无数人民惨遭屠杀,房屋,家具被抢光烧光,无数人民被打伤致残,情景万分悲惨,所有悲剧,均是日本侵略者,违反战争法规,发动侵华战争而造成,欠下无数血债,罪恶滔天。为此特紧急控告日本政府,立即赔偿经济与人身损失,请求事项,如不现实,决不罢休。
控告人 魏锦文
1992年12月6日
通信处: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红星村第八生产队收(邮政编码224721)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日本侵略中国造成民间损失赔偿明细表:
制表人:魏锦文(人名章)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反复阐述的重要观点,受到各界关注,《中国商报》、《法制日报》等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童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为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