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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3045

信扫描序列号:s3045
写信日期:1993-03-02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张志贤
类别:其它(OT)
细节:1942年7月16日,日军烧毁张志贤家房屋,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证明控名:

  原告,男,张志贤(手印),41岁,浙江省金华县罗埠镇后张村。由此于一九四二年七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放火烧毁掉原告家房屋,四楼屋,折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原告要求《雅尔塔协议》、《罗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法律规定,发动侵华的战胜国对战败国支付必要的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特请国人大为人民伸张正义
  请日本国尊重人权,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的责任
  请中共中央人大转寄日本国“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此据,综上所述属实。

调查搜集整理:邱健暾
93年3月7日

s3045-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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