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3042
写信日期:1993-03-05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汪招福、汪招民、汪招坡、汪招禄
类别:其它(OT)
细节:1942年日军入侵浙江省金华县蒋堂镇烧毁汪招福、汪招民、汪招坡、汪招禄几人家的房屋,要求日本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证明控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告人:浙江省金华县蒋堂镇下汪村村民,汪招福(手印),男,汉族,现年72岁,及本村亲兄弟汪招民(手印)、汪汝坡(手印)、汪招禄(手印)四户。
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于1942年6月14日(农历),为此侵华军无故放火烧毁原告房屋楼房三间,平屋3间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折价人民币计壹万玖仟伍佰元人民币正。
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都难以补偿的。
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战争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一应有必要的战争“民间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刻不容缓”。要求日本国尊重人权,维护国际法尊严,特问国人大为民伸张正义。
特请人大转寄日本国,此据,综上所述情况事实。
此据,搜集整理:邱健暾,1993年3月5日。
情况事实
本村书记:汪秋根
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