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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2911

信扫描序列号:s2911
写信日期:1993-09-18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8-16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金华县百姓
类别:其它(OT)
细节:邱健暾整理并寄来“联名控告”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进行赔偿。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期间凶穷恶极,无恶不作,给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本村全体受害者认为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
对我国人民和财产犯下严重罪行,那时农村的好粮田变成草地,百姓家的水缸成了侵华军的厕所,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专门放火,杀人,抢劫,抓战俘,用细菌武器,轮奸妇女等。在一九三一年到一九四五年间,日本侵略者发动的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蒙受了千年未有的劫难,数百万中华儿女慷慨捐躯,两千多万骨肉同胞伤痕累累,上千亿美元的财产化为乌有。当时逼的中国人民无家可归,以洞为家,以野菜和水为食。战后,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长期友好,为了减轻日本人民的负担,20年前的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同日本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内称: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同时,我们也该感到,在这里,中国政府只是放弃了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而从未放弃民间的受害赔偿。
现在我们中国全体受害者以及家属要求日本国受害赔偿直到日本国正式谢罪和进行赔偿为止。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受害赔偿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同胞们的苦难”!“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请日本国政府确保国际法尊严、负有实施国际法的责任!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
当时日本国侵华军在侵华期间无故放火杀人,抢劫抓战俘,凶穷恶极,无恶不作。
原告:张林瑞(手印),哥,张林茂(手印),当年30岁左右,被日军活活杀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李许红(手印),母亲,方表妹(手印),当年40岁,被日军活活杀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李春荣(手印),父亲,李少华(手印),被日军抓战俘后不久劳打而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徐秉月(手印),亲哥,徐炳坤(手印),男,当年28岁,被侵华军活活杀害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陈春花(手印),娘舅,陈森然(手印),男,汉,60岁,当年被侵华军抓战俘去至今下落不明(死亡),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陈汝青之伯(手印),陈他木(手印),男,当年58岁,被侵华军活活用罐头击打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邵梅香(手印),女,汉,87岁,当年被日军烧毁自行车一辆折价:叁百元。

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受害赔偿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同胞们的苦难”
“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
当时日本国侵华军在侵华期间无故放火杀人,抢劫抓战俘等,无恶不作,凶穷恶极,对该村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李荣根(手印),87岁,男,汉,当时被侵华军烧毁两小幢大厅有楼(又名)3间,价值:折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
原告:张林有(手印),86岁,男,汉,当时烧毁大厅两小幢(又名)2间有楼,价值:折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原告:李维登(手印),男,85岁,汉,当时烧毁房屋两小幢大厅有楼2间,折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原告:李红儒(手印),男,65岁,汉,当时被烧毁房屋两小幢大厅有楼2间,折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原告:李炳文(手印),男,83岁,汉,当时被烧毁房屋全三幢(又名)大厅有楼5间,折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原告:李炳公(手印),男,72岁,汉,当时烧毁房屋大厅有楼2间,折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原告:李炳梓(手印),男,80岁,汉,当时烧毁房屋大厅有楼3间,折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
原告:李炳实(手印),男,90岁,汉,当时烧毁大厅有楼2间,(楼上),折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原告:汪长根(手印),98岁,男,汉,被烧毁房屋,楼下2间,折计壹万肆仟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当时日本国侵华军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等,无恶不作,凶穷恶极,给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造成了巨大灾难。
原告:李荣根(手印),男,87岁,汉,但是被烧毁大厅,中央厅一间楼房,折计人民币柒仟元。
原告:李炳实(手印),90岁,男,汉,当时被烧毁平方2间半,折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原告:李维望(手印),男,85岁,汉,当时被烧毁房屋一间,折价柒仟元。
原告:李红儒(手印),男,65岁,汉,被烧毁楼房一间(中央幢)折值柒仟元。
原告:李炳实(手印),90岁,男,汉,被烧毁楼房二间,折计壹万肆仟元。
原告:李炳文女儿,李金花(手印),当时被活活烧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李红儒亲弟,李树根(手印)7岁,被活活烧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李红儒奶奶(手印),女,被活活烧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李炳文(手印),当年被侵华军一只黄牛牵去杀吃掉,要求赔偿壹仟元人民币。
天姆山集体公用房屋(通路中央弄堂楼房)一间,折价:柒仟元。
原告:潘广大(手印),父亲,被侵华军活活用枪击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陈寿根(手印),父亲,陈森标被活活用枪击死,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金华县白龙桥镇天姆山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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