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91
写信日期:1993-04-21
写信地址:北京市
受害日期:1939-1940
受害地址:广西自治区南京市上林县
写信人:韦同
受害人:韦世兴、李桂伍等帮光庄百姓
类别:谋杀、其它、轰炸(MU、OT、AB)
细节:1939年12月下旬,日军侵略广西省上林县,轰炸我村帮光庄,村民韦世兴、李桂伍被炸死。联桂堂家被炸,至今保留当时被炸的方桌上还有子弹穿洞痕迹。韦永余、韦善行、韦树南被日军刺死。1944年日军再次杀害无辜村民多人。信中有人民政府盖章证明。
童先生:
您好!
今受家乡兄弟、子侄之托,把上诉状一份寄去,一为请您,或通过您为受害多年的亲人申冤,同时也是对您为国人[伸]张正义,向日本帝国主义讨血债,索公道提供道义上的支持,送上一份血淋淋的证据。在此,我代表全体受害者及其家属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祖国现已日渐壮大,当今已有人把她排为第三经济大国,(美、日之后)日寇侵华之事不会[重]演,但我们也要头脑清醒,有自知之明。然而不管如何,民族意志是很重要的,您可以通过这项工作,唤起人民众,激发民族激情,为国家做出贡献。
您还年轻,前途无量,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永外东铁营医院 韦兴才
6.28
邮编100075,电话7621872
序言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巷贤镇光全村帮光庄公民。为向日本讨还公道,要求给受害者予以赔偿,现将一九三九年日本沦陷我家乡时的惨状写成上诉材料寄来,请通过有关部门向日本交涉。如文中提出赔偿的数额超过国际标准,请予以纠正。
此致
敬礼
执笔人:韦同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上诉状
被告: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法西斯主义者。
原告:广西上林县巷贤光全帮公民韦同等。
案由:一九三九年十二月下旬,日本侵略者沦陷广西上林县巷贤镇光全村帮光庄。并施行惨无人道的三光政策。当日寇轰炸首次出现在村上空时,村民韦世兴、李桂伍未谙险情,视为景观,当场被炸死,血肉横飞,肝肠挂到竹丛上,惨不忍睹。并炸塌房屋十七座,当时联桂堂(现已改为学校)即被炸目标之一。至今仍保留下来的一张长方桌尚有弹片洞穿的痕迹。接着日本兵入村搜索。将来不及外出躲避的韦永余、韦善行、韦树南用刺刀捅死。村民韦和生巧妙利用地形地物逃出村外,被投掷过来的手榴弹打塌头颅,大难不死,几十年后仍心有余悸。日军不仅杀人、掠夺财物,还将搬不动的东西砸烂、烧光。整个村庄一片废墟,到处是断壁残垣,死牛、死猪、死鸡。计全村被毁房子113间,猪、牛、鸡无法计数。一九四四年,日寇再次残踏帮光庄,用手榴弹炸死韦学吟,用刺刀刺杀韦兴棉、覃爱华(女)重演杀人放火抡劫财物故技。留下孤儿寡母惨淡度日,苦不堪言。直到解放后才渐见天日。
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对日本索赔问题被列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提案之中。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提出:日中战争中,民间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我们强烈要求向日本索还血泪债。
要求赔偿项目:
一、被杀害者八人,按每人二十万美元计,合一百六十万美元。
二、烧毁炸塌房屋113间,计165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美元计,合16.57万美元。
三、其他财物损失约五十万美元。
合计226.57万美元。
我们认为民族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讨还血泪债天经地义,特此上诉。
受害者 家属 受害者 家属
韦学吟 韦同(人名章) 韦永余 韦务忠(人名章)
韦兴棉 韦一廉(人名章) 韦善行 韦树荣(人名章)
李桂伍(女) 韦树先(人名章) 覃爱华(女) 韦显球(人名章)
韦世兴 韦添福(人名章) 韦树男 韦益新(人名章)
经查属实。
光全村公所
上林县巷贤镇光全村公所(章)
1993年4月22日
情况属实。
上林县巷贤镇人民政府(章)
93.4.28
执笔人:
韦同(人名章)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