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790
写信日期:1995-11-03
写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受害日期:1937-09-28
受害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写信人:肖庆钟
受害人:肖庆钟及家人
类别:轰炸(AB)
细节:1937年9月28日,日军轰炸昆明市,造成我家破人亡,炸死3人祖母、母亲聂静仙、妹妹肖庆芝,炸伤残1人肖庆钟,炸伤3人父亲肖祖尧、妹妹肖庆和、肖庆兰。信中寄来肖庆钟的伤残照片、证明人材料。
童增先生:
现将我一家人在第二次世界战争中,于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被日本国军用飞机狂轰滥炸昆明市潘家湾的悲惨状况寄给您,苦难的遭遇,难以一一叙述。这既是国仇,也是我家的仇恨。只有拜托您想办法替我们向日本国政府控诉。那血泪斑斑的情景,任何人都不忍目睹。多少年来,一直想申诉,就找不到一个门路。现在算是找到您,望您为我们全家作主,[伸]冤报仇。我代表全家在此感谢您,并希望能给我全家一个答复。
所起诉的材料,如还有不适之处,望给予指教。
此致
敬礼!
证明人的原件及伤残原照均交日本国。
被害全家代表:肖庆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
肖庆钟,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七十岁,汉族,昆明市人,现住中国云南省昆明市金马寺保温[瓶]厂生活区,邮编650216,通讯地点,云南省统计局(肖庆和转肖庆钟),邮编650041。
肖庆钟代表直系亲属三十五人,
肖庆钟如不能实行原告时由肖庆兰、肖庆和(兄妹关系)或肖永楦、肖永椿(父子关系)负责全权代理人。
被告:
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战争中,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日本国军用飞机第一次九架飞机狂轰滥炸昆明市时,原告全家跑警报至大西门苗圃(潘家湾)遭受机枪扫射和炸弹轰炸,造成家破人亡伤残,损失惨重,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三人、伤残一人、受伤三人,损失二十二万五千美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一家七口人,祖母、父亲、母亲、三个妹妹和我本人,在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居住在昆明市钱局街木牌坊巷,当天上午八、九点钟左右,日本国军用飞机九架进入昆明市空肆意狂轰滥炸,又是飞机上机枪低空猛烈扫射,顿时我全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损失惨重,痛苦不堪,众目所睹,铁证如山,现仅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分别列出于下:
一、死亡三人,原告的祖母肖石氏,当时五十八岁,双腿被炸伤,住进医院,医治无效致死。原告母亲聂静仙当时三十二岁,被机枪射穿腹部,弹孔进口小,出口大,肠子都从背部流出来,当场就死在血泊中,她是一位勤劳善良的慈母和家庭主妇。原告的小妹肖庆芝,当时仅三岁,被炸前是母亲抱着,由于炸弹的震动,却躺在另一边,被炸弹的震动震坏了心脏,进医院三天后吐血不止致死。每一死亡人员赔偿五万美元,合计壹拾伍萬美元。
二、受伤致残一人,原告肖庆钟,当时仅十二岁,双腿炸烂,腿骨粉碎性折断,流血不止,幸被医院抢救,保留了右腿,左腿高位截肢,头部被机枪子弹擦伤,至今留下一小槽不会长头发,而免于死亡,但已失去一条腿,变成残废人(见附件一号原告)使原告不能正常生活工作,使本人损失非正常工作人应得的较好较高的待遇,五十多年来的损失,经济上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同时生活步履艰难,截肢后遗症常常作痛,增加医治护理费用,几十年来的残缺身体,精神痛苦,更难于弥补……因此,要求受伤致残损失赔偿叁万美元。
三、受伤三人,原告的父亲肖祖尧,当年三十七岁,手部臀部多处受伤,老人遭此劫难,忧心忡忡,自顾不暇,还要托人料理全家伤、亡人员的后事,思想上、精神上的痛苦苦不堪言,经济上更难叙明。二妹肖庆和当年五岁,脚部被炸弹片炸伤,不能正常行走,须雇人接送医院治疗,又增加了治疗护理费用,因此,要求对每一个受伤人赔偿,大妹肖庆兰,当年六岁半,头部被弹片炸伤,要求每人赔偿壹万伍仟美元,三人合计赔偿肆萬伍仟美元。
以上要求赔偿统计如下:
死亡三人每人五万美元,合计壹拾伍萬美元;
受伤致残一人赔偿叁万美元;
受伤三人,每人赔偿壹万伍仟元,合计肆萬伍仟美元;
合计:赔偿金额贰拾贰萬伍仟美元整。
根据以上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遭受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国军用飞机狂轰滥炸,造成无辜原告一家人——惨死——伤残——受伤惨重损失,实属违反国际公法和战争法规,被告应对原告一家承担该项责任和赔偿。这是民间受害赔偿,而不是两个政府之间战争赔偿,中国政府曾经表明“中国民间受害可向日本索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向战胜国进行“战争赔偿”和“民间受害赔偿”都是存在的。(见联合起诉书不再陈述)。
附件:第一号原告被炸伤残相片
第二号王惠芬等人证明材料
第三号门园芳证明材料
此致
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肖庆钟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第一号原告肖庆钟伤残相片
第二号:
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日本帝国主义侵华
飞机轰炸昆明,肖庆钟全家被炸死三人
炸伤四人的事实情况证明
肖庆钟一家与我家是邻居,当时同住昆明市钱局街木牌坊巷。1937年9月28日日本侵华飞机轰炸昆明,我家与肖庆钟家分散跑警报,躲避日本飞机的轰炸,肖庆钟全家跑到昆明市苗圃(现在的昆明市潘家湾)时,被日本侵华轰炸机投下的炸弹,炸死三人(肖庆钟的祖母肖石氏,肖庆钟的母亲聂静仙,肖庆钟的幼妹肖庆芝);炸伤四人(肖庆钟的大妹肖庆兰、二妹肖庆和以及肖庆钟的父亲肖祖尧),而肖庆钟本人被炸伤双腿,经医院抢救左腿高位截肢,右腿经医治保留住。日本侵华飞机1937年9月28日的轰炸[致]使肖庆钟一家家破人亡,而肖庆钟本人造成了终身伤残。肖家的悲惨遭遇,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灾难的铁证。
证明人:王惠芬(离休干部,现住昆明市棕树营小区)
电话:8416313
王维缙(退休干部,现住昆明市曙光小区)
电话:7173798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第三号:
证明
兹证明肖庆钟全家在1937年9月28日被日本飞机狂轰滥炸昆明市苗圃(潘家湾)时,原告的祖母、母亲、小妹三人被炸死,本人被炸后经医院抢救保留了一支右腿,左腿高位截肢成为残废人,其父亲、两个妹妹均被炸弹片炸伤,家破人亡,死伤人员只有由我家帮照顾料理,当时的情景的确太惨了,令人难以目睹。详细情况不再叙述,原告所申诉的情况完全属实,当时的那种悲惨状况实有过之而无不及。特此证明。
证明人:门元芳,女,现今69岁
住:昆明和平后村128号(市水利局宿舍一单元二楼四号)
电话:3149655
证明人:门元芳(人名章)
199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