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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2578

信扫描序列号:s2578
写信日期:1996-05-30
写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受害日期:信中没写
受害地址:信中没写
写信人:罗平凡
受害人:罗平凡
类别:其它(OT)
细节:讲述最近身边发生的对日索赔相关事情,支持对日索赔。

 

敬爱的童增同志:
  您好!
  上回通话得知对日索赔有了新的举措,办理过的也要重新调查研究。
  前些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司法部长肖扬同志讲话,今后中国律师一切行事,有了法律依据,有法可依。中国也和世界发达国家一样实行“法律援助”也就是说有钱没钱都能打官司。同时还规定“涉外法律”中国律师可以和外国律师打交道办理涉外法律,外国律师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可以兼职律师的规定。
  所以您说的对日索赔新举措是否和律师法有关。您受当年日本侵华期间受害者的委托,办理对日索赔,这一民间索赔自发组织,想成为一个合法民间组织,但一直没被批准,不能成为合法的社团组织。
  其后,委托日本律师代向日本政府要求索赔,得到国家支持。日本国内也成立了所谓“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支援委员会”,但由于日本律师经济、人力、财力所限,而且又规定狭小的四项范围,承办几个仅有的几个案例,日本政府也是百般刁难,不承认他们侵略罪行,不签名赔偿。
  日本[辩护团]一年能来中国几次?再一次又能解决几个受害者?他们不要说解决“中国人战争受害者”对当年全中国日军侵华受害者,全面赔偿。比实际受害者少多少倍的,我们已经签名登记的要求赔偿的受害者,又能解决几个人?当年日军侵华对中国实施暴行的人,已大部分是他们的子孙后代,早已淡化了对中国的侵略暴行。日本律师这一举措,倒造成一种假象,好像在特写条件下对特写人物实施了暴行,而不是对全中国实施暴行。
  根据司法部长肖扬的讲话,是否可以把我们当年受害者对日索赔工作,委托中国律师协会出面办理。因为根据律师的职责,有权利义务对当年中国受害者公正合理的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根据涉外法律也可以和日本律师携手联办。日本律师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中国当然也可以在日本设立办事处。您已经受当年受害者的委托,代办对日索赔工作。您是北大国际法毕业的,我想取得律师职称是不会成问题,国家又有公务员可以兼职律师的规定,您以律师身份参加到律师协定,和律师同行们一道承办对日索赔工作,名正言顺,师出有名。“法律援助”是有经费的,您可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关系,善集到一些经费,还可以补助“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
  当年受害者委托您对日索赔,可以通过法律协会去要求对日索赔,这样国家和政府通过法律协会,就以了解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全貌,就无须通过一些受害者去了,人民放心受害者放心,因为律师协会有责任代当年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的申诉,这样不妨碍中日友好,不违背中日联合声明。
  关于日军在中国的暴行,中国政府早已掌握,有大量的证明图片和资料,通过律师协会加以复印即可,所有日军暴行都有案可查。
  关于受害者可以统一索赔,但对在各地的受害者的调查取证,可以分级办理,由在各省、市(县)的律师协会,调查取证办理,因为各律师协会都有“法律援助”经费,又可直接调查取证,减轻中国律师协会的负担。
  然后由中国律师协会向日本律师协会或日本政府交涉。至于各省市(县)的律师协会可否和日本律师协会或日本政府直接办理交涉,那就根据实际情况,由您们领导层来决定。(据说日本律师也提出要和中国律师联办的提议)
  因为中国律师协会(或各省市(县)律师协[会]有权调阅各种档案和资料,这是外国律师办不到的。
  如果您所提到对日索赔方式有根本的转变,是根据律师法而构思的,那么我们是不谋而合的。又恢复到我们初识阶段的景情,又可以恢复到报纸所提示那样:从1931年9.18事迹到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这段期间,日本侵华受害者,都在帮助索赔之列。我个人也因为在日本侵华期间有过悲惨的遭遇,所以我不放弃对日索赔,(除日本不赔偿)如有可能我还愿意为当年受害的父老兄弟姐妹们办点好事。如果对经我签名登记的同志,有什么通知的话,我还愿意代劳。因为收过人家通信费,还剩两百来元在我手,直到花光为止。如果需要把这些钱交给谁的话,我当写一份详细书面材料交给你。我还是那句话,不想借索赔之机捞到什么!不想损人利己捞到什么!
  因为当初您通知王群力、郝曼华和我,我们三个人联系在沈阳的对日索赔受害者我认为都是受害者,又都是革命同志,一定能齐心协力搞好对日索赔。想不到没发挥知识分子优越性,而是暴露了知识分子劣根性,图私利置索赔大局于不顾。王群力挂名搞他个人经营颇有积蓄,而退出索赔。郝曼华借着索赔名义搞到实惠。据说也不参与他们的分会了,他们都损人利己而告终。我是日本侵华期间的受害者,从日本没索来赔偿,讨回公道,倒成了王群力、郝曼华合伙的受害者。
  在我和您失掉联系的时候,郝曼华以为时机到来,落井下石,把我排挤在对日索赔之外。后来由郝曼华转来您的电话,说是可能第二批推荐我赴日索赔,以后您又告诉我1996年4月份日本律师来华访问时,把我推荐给他们,我正欣喜等待着早日实现。1996年春节当我得知郝曼华已和日本律师小野寺干事长谈了话,对我却提出各种困难,和日本律师谈话,渺茫,使我大惑不解。郝曼华已成事实我却茫然。根据郝曼华过去的所作所为,使我不能不怀疑,又听了郝曼华什么谣言而改变主意。
  我从来敬重童增同志,认为为了正义,帮助受害者对日索赔堂堂正正,特别是第二次主动提出帮助我对日索赔(郝曼华传达帮助赴日索赔)并答应我96年4月介绍给日本律师,一言九鼎,不会因为郝曼华说了什么改变。(一诺千金)
  不愿把“自食其诺言”的字样,加在我可依赖的同志身上。
  如果是第二种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向日索赔,这样解释您改变了主意,这才合情合理,都是敬爱童增同志的性格。因为这是唯一合理合法的途径。
  江泽民主席和钱其琛外长历次对日本人士谈话,都是强调要日本国及其远见卓识的政治家都强调要面向21世纪,要尊重历史,正视历史,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好历史遗留的问题。
  在这一二年来的对日索赔工作,王群力、郝曼华,混淆是非,颠倒黑白,遗害不浅。他们以个人历史上有争议的问题,散布流言,倾害我。
  记得是1993年5月您给王、郝、我三个人寄来沈阳受害者名单,曾由郝曼华组织开个核心小组会议,沈阳日报郁其文同志参加了,当他知道我是1230事件在哈尔滨入狱的,介绍辽大历史教授李若季了解1230事件。李若季他有一本伪满洲国司法部行刑司全东北政治犯名单(复印件)上面有我的名字。
  罗永年违反治安维持法判刑十五年,在哈尔滨监狱他介绍当年组织情况和我领导人刘世恒的一些情况。
  我说:当年为了爱国1939年9月在日本东京参加了抗日大联合,其余我不了解。其宗旨为:“不分民族、党派、男女老幼一致抗日为原则”是统战机构。当时由留日学生组织,有罗大感、刘世恒(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是我的领导人还有王宏文(京都帝大),1940年(或41年)刘世恒毕业伪满洲国滨江省(现黑龙江省)开拓厅,伪高等官试外,1940年我在长春学习完了,回黑龙江省巴彦县。当年抗日将领赵尚志和校长孔庆尧曾组织巴彦抗日游击队巴彦地下党员武斌让我给他翻译,1939年9月份日文杂志,毛主席论持久战(日文版)。
  1943年黑龙江省巴(彦)木、(兰)东(兴)事件中他们都牺牲在敌人监狱,1941年末刘世恒被捕,1942年2月我也被逮捕。
  王宏文1941年末在长春被捕,原判死刑后改判无期
  1945年5月23日罗大感在长春被捕,称5.23事件),狱中罗大感告诉被捕人员什么都可以向日本宪兵队讲,说:“由负责人负责”。后来都嘲笑他为“负责人负责”。(实际向敌人暴露)
  他和刘世恒一样暴露了组织。(刘世恒和王鸿恩1943年都牺牲在哈尔滨道里分览),罗大感未决判,日本投降时由长春伪满军校学生救出得免于难。这个组织在日本称“抗日大联合”(后来发展到东北称东北现地抗战机构,这个名字我在狱中才听说)。
  日本投降后,罗大感在东北领导这些人,哈尔滨1230事件出狱的人主张国共合作。罗大感和王宏文等人已变成国民党中最顽固的反动派。王宏文变成罗大感的左膀右臂,为虎作伥。在哈尔滨唐允武和我,他们已经计划好了,第二天要暗杀我俩,当天晚上情况有变,没有执行暗杀计划,拣了两条命,险些不明不白的做了他们枪下无名之鬼。(在苏军占领期间,哈尔滨出狱的人,联名脱退了罗大感的领导。
  王宏文这个人四•一四在长春被俘,解放后据说参加了共产党,有他进步(王宏文是罗大感的爪牙,但属温和派)。
  光明的一面但他应该站在党的立场去批评罗大感的罪行,而不该掩藏他和罗大感的罪行。
  王群力是辽大的,我和他谈过李若季,王群力当时要写什么抗日历史,要靠拢李若季。李若季要拉拢王群力,他们互相为用,李若季就把王宏文搬弄是非告诉王群力,内容不告诉我。当我知道这种情况找王群力交换意见,他不和我谈。李若季、王群力都说:与我对日索赔无关。在和您失掉联系时郝曼华三番五次到家吵闹并说她要处对象,不让我去找他,怕影响他处对象。后来他说王群力告诉他一些情况,(内容不便告诉我)直到您直接打电话,我才见着郝曼华,除转告我童增同志准备推荐我第二批赴日索赔。
  (在接到您给我们三个人寄来名单时,郝曼华召集几次会,王群力都未参加,郝曼华想不算他。我说童增同志委托我们三个人,应该团结,我穿梭在三个人中间。在和您失掉联系时他去找王群力,说王群力和她讲了我,内容不告诉我。以此来威胁我,后来又把我排除在对日索赔以外。)
  95年8.15前夕,两位公安人员奉命到家来看望,表示慰问。之后我给郝曼华、王群力写了封长信。我亲自到辽大找王群力,核实郝曼华说和她说了什么?
  王群力矢口否认,不敢承认。当初我找辽大李若季教授以为对日索赔能有帮助,想不到却惹起祸根。
  他们都说个人有争议的问题与对日索赔无关。但李若季、王宏文、王群力、郝曼华他们却联成一气,导演这场闹剧。对日索赔本来不是审查个人历史,他们为个人有争议的历史,这样感兴趣?我们被日本人残害的伤口并未弥合为什么还要往伤口上撒盐?
  当时我考虑到王群力等人,会对我散布谣言,所以我写一篇较长的报告给您,说明事情的原委,并把我个人的历史向您详细做了汇报。因为我们要一起搞对日索赔,彼此都坦诚相见,以免他们飞短流长,嚼老婆舌。果然他们连成一气来伤害我。
  本来个人历史除国家机关和有关党组织外其它任何机关和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过问。
  王群力已退出对日索赔(由他父亲王若清办理)郝曼华据说公安人员和他谈完后已不参与那个分会,只办理经过日本律师索赔,至于和小野寺干事长谈话,说是和您吵了架才谈的。具体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清楚。
  和郝曼华谈的同时,公安人员也到我家谈了。劝阻我们不要参加没有被批准的什么组织,(不合法的不要参加)支持我们通过日本律师对日索赔。如果在办理护照上有什么困难,可以帮助我们解决。
  现在王群力、郝曼华等人都退出了过去的关系,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也应该结束了他们的闹剧了。(在郝曼华转达您的电话指示,我曾想和他交换意见,但她无意和我交换也就算了)
  司法部长肖扬指示,要律师同志紧密配合公、检、法、司,在对日索赔工作也需要公、检、法、司的大力支持。
  您的对日索赔新的举措,如果是由法律解决,我看会有很多有利条件,您是学国际法,对法律您是专家,轻车熟路,在法律界会有很多关系和朋友,法律是公正的无私的,恐怕您早有方案,成竹在胸,希望把您的方案和办法传达给受害者一便及早办理。原则应该是凡是在日本侵华期间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不要设立人为的障碍,关键问题还是日本政府肯不肯承认侵略,肯不肯赔偿。日本政府如果承认赔偿,它会全面考虑的,不会打开缺口,给那部分人。(民间赔偿除外)请您发挥优势,为当年受害者办好事。
  国家早有统计总的受害者人数,总损失金额五千万亿美元,扣除中国政府放弃赔偿金额外,其余即为民间损失。
  对日索赔所需的诉讼费用,少量的有的还能负担得起,金额太多恐怕有的负担不起。经济条件较好,是否可负担些或赞助些。在办理期间,有偿服务可能要少些,如果从日本索赔来,那就变成有偿服务了!
  具体情况您统筹掌握,了如指掌,请早日定夺。(指示同志们如果联系?如何办理?)
  对日索赔工作初见曙光,我们共同努力吧!
  (如果日本赔偿了除发个人扣除律师费用,其余就可以为国家做福利事业)
  祝早日成功。
  敬祝: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罗平凡敬书
1996.5.30日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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