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468
写信日期:1994-08-08
写信地址:湖北省武穴市
受害日期:1938-08(农历)、1942-06
受害地址:湖北省武穴市
写信人:甯梅珍
受害人:甯梅珍
类别:其它(OT)
细节:日军占领武穴市后将我家制作酒的原料抢走导致我家酒庄倒闭还抢走了我家两箱细软,最后的一点儿活命钱也被日本军抢走。经过父母奋斗父亲终于做起了小生意,1942年6月期间日寇把我父亲的货全部无故没收还把父亲关押起来要求我们用钱赎人。我家遭到日本人无情的掠夺我要求日本国赔偿我家所有财产。
中国民间个人对日本国受害索赔书
日本国政府: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给和平的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给我家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特要求日本国政府赔偿侵害者的损失。
详情如下:
①我家住湖北省武穴镇正街,开设甯恒盛酒作坊,经济雄厚,家庭生活富裕。一九三八年八月初(中国农历闰七月)日本侵略军占领武穴后,将我家库存做酒的原料、糯米、高粱、谷等抢走165包(每包重100市斤)致使我家酒作坊倒闭,无原料继续开业,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②一九三八年八月中旬(农历闰七月二十日),日本侵略军在武穴烧、杀、抢、掠。为免其害,父亲带我们母子共四人逃至阳新县(武穴对江的大山里)的一个山村躲避,时逢母亲分娩,当地村民不准居住,我们就买了一块种红苕的耕地,就在红苕地中间盖了一间茅草屋,母亲就在此分娩。生下小孩的第三天,一队日本侵略军窜入我们的住所,举刀要杀害我们全家,父亲千万般地讲清情况,我们都苦苦哀求,这一队日本兵总算还有一点人性,未杀害我们,仅将两箱细软抢走。箱子里装有500块银元,母亲的一对金戒子,一对金耳环,一对金手镯,父亲的一个钻石金戒子和一块金怀表,其余均为衣裳、布料,这最后的也是为了以后活命的一点钱物,也被日本兵抢走了。
③人活着就要为生存而奋斗,经过父母亲的几番努力、几番奋斗,慢慢地又做起了小生意,维家虎口。一九四二年六月间,父亲与友人合伙做行商,贩运蚕丝下浙江,运货船装载着二吨多蚕丝,从武汉沿江直下浙江,船途经武穴天色已晚,一队日本巡逻兵,拦住了去路,扣押货船,扣押船上的生意人,连夜解押至武穴的日本宪兵司令部,并告示家人,货物没收,还要交400块银元及担保人才可释放。我母亲四处告贷,借得400银元,请保甲长担保,才将我父亲及友人取出。这不仅家庭经济受损失,而且严重地侵犯了人权及人身安全。
以上三点,仅作为例,还有些较小事实,就不再一笔笔算了。我家本可以生活得很好,吃穿不愁,幸福、安稳。然而,是日本侵略者破坏了我家的幸福、安宁的日子,致使我家道中落,生活贫困,过日子艰难,吃上顿愁下顿,无钱、无货、无门路,四处告贷,四处奔波,四处碰壁。一个弟一个妹,因害病无钱请医治疗而夭折了,两个小妹出生才三个月,因生活所迫,不得不送给别人做童养媳。你们大和民族也有父母,儿女骨肉之情,试问将亲生骨肉送给别人,是人将如心何忍!
根据《塔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的一切损失的赔偿。”日本国就是发动侵华战争的战败国,因此,必须赔偿中国人民的一切受害损失,是责无旁贷,理所当然的。否则,天理不容。
特请日本国政府严肃考虑赔偿问题,以利日本国在世界的良好影响,以利中日友谊的继续发展和永存。
受害索赔人:中国武穴人士甯梅珍
系湖北蕲春县第一中学退休教师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