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466
写信日期:2006-12-25
写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受害日期:无
受害地址:无
写信人:老高
受害人:无
类别:其它(OT)
细节:寄来一份日本发来的邮件打印版本,关于花冈事件和解的声明。
童先生:
现将日本的刘彩品发给我荣维木和何天义等人的E-mail拷贝下来,寄给您,他要求把这件事的处理要告诉全国人民。
我因不会打电脑,外面网吧又许多没有打印机,所以迟寄您了!
祝
新年好!
老高
12.25
请考虑怎么处理!
平成九年(礻)第五七四六号 损害赔偿请求控诉(上诉)事件
控诉人 耿谆 外加10名
被控诉人 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和解条款
•当事者双方,再次确认平成二年(一九九零年)七月五日的“共同声明”,但是,被控诉人主张,上述“共同声明”并非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控诉人等对此没有异议(可以直译为“明白了,知道了”)。
•被控诉人,为了解决上述“共同声明”中第二项所记载问题,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称“利害关系人”)信托五亿日元(以下称“本信件托金”),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的人(以下称“受难者”)予以祭奠等的表示,利害关系人接受这笔费用,控诉人等对这一信托表示同意。
•被控诉人,限于平成一二年一二月一一日,支付本件信托金,将全额汇入利害关系人代理人新美隆律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利害关系人(以下在本条款中称“受托人”)将本件信托金作为“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进行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加以运用。
1 受托者为使本项基金得到合理管理运用,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运营委员会”(以下称“运营委员会”)
2 运营委员会由控诉人等选举任命九名以内的委员组成,由委员内部选举产生的委员长作为委员会的代表。但是,在被控诉人希望选出委员的时候,被控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指派一名委员。
运营委员会的组织方式以及信托事务细则,由委员会另行规定。
3 本项基金,从日中友好的观点出发,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
4 受难者及其遗属,作为第二项记载的信托的受益者,按照运营委员会作出的规定,可以要求支付本件信托金。
5 受托者在向受难者及其遗属支付前项规定款项时,要说明本件信托金的委托者为被控诉人以及本件和解的宗旨,并向接受支付者收取承认本件和解的书面文件两份(需有本人署名或在名字上加盖印章),其中有一份交给被控诉人。
6 接受本件信托金的支付的遗属的范围,由运营委员会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决定。
7 为了调查受难者以及遗属,运营委员会需取得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彻底宣传本件和解的主旨。
8 本件信托在目的达成之时,由运营委员会作出决议,宣布终止。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由运营委员会决定。
•本件和解,是对所谓花冈事件所有悬而未决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控诉人以及其他受难者及其遗属承认:有关花冈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包括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请求权。
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保证,今后控诉人等以外的人向被控诉人要求补偿等情况发生时,无论其为是否提交过第四项第五号书面文件者,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负有出面阻止的责任,不给被控诉人造成任何负担。
•控诉人等、利害关系人和被控诉人彼此确认,在上述三者之间,除了本和解条款所定内容以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问题。
•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和解费用均由各自负担。
•本和解以日文版为正文。
关于花冈事案和解的声明
就标题所记事项,本社声明如下:
昭和19年至20年,当时的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向日本内地输入中国劳工,根据这项政策,本社花冈出张所(秋田县大馆市)也有众多的中国劳工从事劳动。因为是在战争时期,这些劳工所处环境十分艰苦,尽管本社诚心诚意予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还是出现了许多人因病亡故等不幸之事,对此,我们一向深感痛心。
近年来,部分中国劳工起诉追究本社责任,由于原告的要求在一审时遭到法庭驳弃,现在该案正在东京高级法院上诉、审理之中,该高级法院建议和解之后,本社在不承认诉讼内容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协商。而且,本社主张,解决这个问题,祭奠等对象应当包括在花冈出张所从事劳动的986名全体人员,并为这一主张的具体落实进行了一系列协商。因本社上述主张得到法院及控诉人的充分理解,并且由于中国红十字会的参与,使得受难人的祭奠、遗属的自立和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具体实施上有所保证,所以,本社捐出法院建议的金额,就包括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等和解条款达成协议。并且,本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
我们强烈期待,根据上述宗旨设立的“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2000年11月29日
鹿岛
产经新闻社论
(产经新闻为日本五大综合性全国日报之一,历来攻击花冈诉讼等要求日本政府以及企业谢罪赔偿的正义斗争。但这次所谓“和解”,却“破例”给与评价。尽管对这次“和解”表示贤明、赞赏的右翼报纸刊物不止产经一家,但由于时间问题,有待今后组织力量——翻译。在日本各大报纸为这个问题配发的社论中,产经新闻是将“和解”的“意义”讲得比较清楚、比较有代表性的。在此翻译较为重要的前三段。)
战后赔偿以外的解决方法
——论花冈事件和解
围绕战争期间在秋田县鹿岛组(现鹿岛)花冈矿山由于中国劳工暴动等出现众多死者的“花冈事件”,中国遗属等与鹿岛之间达成和解。内容是,鹿岛捐出五亿日元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用于救济被害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避开无谓之争的现实的解决方法,愿意冷静地给予接受。
有人认为,这次和解是战后处理的第一步,给战后补偿诉讼类似案例的解决增加了势头。如果这指的是围绕慰安妇、南京事件等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指的是在美国原俘虏们以日本企业为对象的赔偿请求诉讼的话,那么还是不要“期待”过高为好。
鹿岛强调,捐出基金“不含补偿、赔偿性质”。这个说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战后赔偿的问题,旧金山和约(1951年)等已经基本解决。在这个意义上,这次的和解,不会改变战后赔偿或战后补偿问题的基本框架。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