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374
写信日期:1993-03-05
写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受害日期:无
受害地址:无
写信人:多人
受害人:无
类别:其它(OT)
细节:寄来两份“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表,支持索赔。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
签名
《中国商报》8.11(三版)
向日本受害赔偿,我政府从未放弃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5月23日《法制日报》刊青年法学家童增专文阐述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二战后,犹太人、波兰、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摘自《法制日报》)
刘培东 罗樑 钟洪波 崔风海 孙春雪 王世莲 吴峻青
龚诗自 刘晓东 贾延升 文良中 刘霞 王晓勇 刘小旺
高华 戴冬军 魏素英 吴秀荣 焦桂梅 赵海平
申洪绘 崇斯光 吴峰 郭战虎 马延中 肖承翩
颜立虎 韩义成 王建鹏 高志亮 陈峰 孔冰 祁丰才
宋江韦 贾伟 付强 陈秋生 高锡刚 张燕
宋长城 诸葛福民 林更 李有金 吴春 马兴斗 胡元健
孔祥趾 孙振田 张利 张俊 焦渤 韩笑 苟建元 王万龙
魏来 赵磊 孔涛 杨宝刚 李家友 王旭 孙乐君 邢茂才
柳华均 邹积强 李同秀 赵胜利 徐荣学 罗敏军 张萧醒 许红 杨宏军
耿传军 姜月友 蒋玉海 薛德玉 福延 罗敏军 张晓鹏 侯淑芹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
签 名
《中国商报》8.11(三版)
向日本受害赔偿,我政府从未放弃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5月23日《法制日报》刊青年法学家童增专文阐述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二战后,犹太人、波兰、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摘自《法制日报》)
贝太伟 韩季秋 张永强 张万海 俞剑锋 马雁荣 王成铜 耿元伟 管尤本
郑才 王伟 杨迎孝 杜秀华 张韶红 秦承光 翠平
郑坤灿 张云飞 曹茜 Lin Jia Ming 马沐成 秦杰 王文武
孙艳辉 赵玉国 刘志强 王振华 甘肃省全体人民! 王全海 季敏 沈本收
许永成 崔晓杰 张明建 蔡霞 余科霓 马建家 崔月亲 孙平 蒋赟
李双凯 程志红 徐敬杨 赵士晓 李志龙 袁辉 孙爱华 周成 丁晓燕 张宝福
倪之刚 朱金伟 李郭迎 王永君 王建 牛富玲 梁雪娟 吴超 李春玲 郑玉
张宏达 冯加友 刘志亮 姜宇宏 李冰 褚卫国 刘海云 任忠虎 张建亮
刘统广 马晓起 高颖 曹海波 高华 李任继 董十棉 刘波
吴彦龙 马晓起 武立民 薛力峰 詹立军 毕棣 王秀芳 宁淑琴 刘兵元
代忠新 王雪林 郑跃红 林金香 韩玉坤 杨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