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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2341

信扫描序列号:s2341
写信日期:1993-08-03
写信地址:四川省资阳市
受害日期:1937-07至1945-08
受害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写信人:刘尚书
受害人:刘奎(刘尚书的父亲)、刘庆中(刘尚书的祖父)
类别:谋杀、劳工、其它(MU、SL、OT)
细节:1944年9月我的父亲遭到日军杀害。1937年7月到1945年8月我的祖父被日军多次强行拉去做劳工,日寇还怀疑祖父是抗日人员对他还进行了严刑拷打最后瘫痪死亡,在这期间我家的牲畜和财产也被日军掠夺。现把损失全部列出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备注:信封丢失

 

中国民间个人对日受害索赔书

日本国政府:
  自从1937年7月7日,日军全面发动侵华战争开始,我的家庭生命、财产遭受严重的侵害,损失约合160万元人民币。
  详情如下:
  一、1944年9月,河北省丰润县杨家铺。
    父亲:刘奎,遭日军层层铁壁合围,被日军杀害。
       血债本应血来还。为了顾全中日人民永久和平友好大局,仅要求日本国经济赔偿70万元人民币。
  二、1937年7月——1945年8月,河北省滦县柳新庄。
    祖父:刘庆中
    1、多次被日军强行拉去做劳工:修筑京——山军用公路,并在公路一侧深挖长大壕沟,以阻止袭击日军,同时修筑碉堡、炮楼等工事;
    2、父亲刘奎是祖父唯一的儿子,被日军杀害后,祖父悲痛至极,双眼内长火朦病致残;
    3、因怀疑祖父是抗日人员,将祖父逮到据点,严刑拷打,灌凉水、辣椒水等,致使祖父身体受到严重摧残,最后瘫痪死亡。
    要求日本国经济赔偿60万元人民币。
  三、1937年7月——1945年8月,河北省滦县柳新庄。
    我家的牲畜、家禽及各种财物多次遭日军抢掠,使我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详情如下:
    牛二头,价值2.5万元/头×2=5万元人民币。驴二头,价值2.5万元/头×2=5万元人民币。猪五头,价值2万元/头×5=10万元人民币。鸡四十只,价值50元/只×40=2000元人民币。粮二千斤,2.5元/斤×2000=5000元人民币。厚羊毛毡一条,价值1000元人民币,土布一百尺,价值10元/尺×100=1000元人民币。大门及围墙石头等材料全部强行拆走,运到野鸡坨据点修筑碉堡、炮楼等工事。就连母亲留在织布机上的布因急于躲避日军而未来得及剪下也被日军抢走。大门及围墙价值9万元人民币,织布机上的布忽略不计。
  小计:5+5+10+0.2+0.5+0.1+0.1+0.1+9=30万元人民币。
  要求日本国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1945年8月15日野蛮的占领终于结束了,停止了在中华大地行凶的罪恶行径。在二战的亚洲战场,发动侵略战争的日军以战败国的身份投降了。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一切损失的赔偿。日本国就是发动侵华战争的战败国。因此,必须赔偿中国人民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这是责无旁贷。中国人民从来就没有打算放弃民间个人受害索赔要求,这是一笔拖了近半个世纪的血泪债,又是一笔未了的子孙债,必须偿还。发动侵华战争战败国的日本在美加两国的侨民都能得到受害赔偿,日本国政府又有什么理由不赔偿受日本侵华之害的中国人民的一切受害损失呢?!理应积极赔偿,才符合天理人情,特请日本国政府严肃考虑,以利中日两国人民感情进一步加深,共同携手铲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创伤。

中国普通公民 刘尚书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通讯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
资阳内燃机车工厂锻压分厂技术科
邮编 64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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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OT), 劳工(SL),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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