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251
写信日期:1992-10-18
写信地址:信中未提
受害日期:1936
受害地址:江苏省盐城市
写信人:葛玉华
受害人:葛玉华一家
类别:轰炸(AB)
细节:我家原住在江苏省盐城市,1936年日军轰炸盐城市我家所有财产毁于一旦,现列出清单,日本政府必须赔偿给我家。备注:信封丢失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反复阐述的重要观点,收到各界关注,《中国简报》、《法制日报》等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原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来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控告书
控告人:葛玉华,女,年68岁,文化不识字,住上海浦东冶坊桥140弄12号:
案由,为日本侵略中国造成之巨大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我叫葛玉华,小名流中子,全家七人,原住江苏省盐城市太平桥河南路东桥头边。我父叫葛诗奎,原是萝行下力工负责人,靠劳动工资维持生活,在1936年春季,瓦屋五间及日用品,家具衣服等全部被炸毁烧光,造成经济损失达25965元,原幸福之家,转眼间变为倾家荡产,流离失所,无家可归,逃之城南乡下胡桥,大姨侄胡阿狗家暂居。
请求事项
根据以上情况,日本发动侵略战争,造成良民严重经济损失,请求立即赔偿,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此致
控告人:葛玉华(手印)
199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