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2165
写信日期:1992-11-15
写信地址:湖北省荆门市
受害日期:1945
受害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写信人:蔡建臣
受害人:钟东、赵捞、陆马氏
类别:谋杀、强奸(MU、RA)
细节:我是河南省宜阳县人,我支持索赔,并附上“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的签名表一份,将三位受害者的受害经历附上希望童先生指教。
童增同志:
您好!
首先感谢您和陈健等同志,为抗日时期被日寇杀害和奸污的我国百姓受害赔偿之事,所付出的辛劳,作出的贡献!
我是河南宜阳县人,现年58岁,在湖北荆门炼油厂情报处工作。上个月去信与陈健同志联系,幸得他的及时回函,并附“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表,现根据我的记忆,将当时目击的三位受害者的简要情况追述寄去,不知是否符合签名的要求,请给予指教!此外,我已将签名表复印,寄往河南宜阳偏僻的家乡,寻找其他受害者的亲属和受害者本人,组织签名,望今后多联系指教!
此致
敬礼
湖北荆门炼油厂情报处
蔡建臣
92.11.15
(附签名表一张)
蔡建臣同志:
您好!来信收到,内情尽知,为我们有共同的志向而感到欣慰。
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期间给中华民族造成的巨大损害,我们永远也不会忘记,向日本国受害索赔,目前仅是民间性质,但国际、国内形势都很有利,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今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和后期都策略地提到受害赔偿问题。近来国内要求受害赔偿的已近五万人,同时我们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对日受害索赔法》。我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公正、合理的了结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期间给中国人民欠下的血债。相信,历史会对我们的行为作出公正的评价。
今寄去《要求日本国受害赔偿签名》表一份,您可以复印,组织签名,其他有关事宜今后联系。
童增同志的联系地址: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安华西里二区12楼)
邮编:100011
山东淄博齐鲁石化公司法制处
邮编:255436
陈健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
签 名
《中国商报》8.11(三版)
向日索受害赔偿 我政府从未放弃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5月23日《法制日报》刊青年法学家童增专文阐述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二战后,犹太人、波兰、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摘自《法制日报》)
大约是1945年的春天,我目击日寇在河南省宜阳县(原伊川县)所犯下的部分罪行:
钟东,男,时年35岁,雇农,这年春天在田里耕地,日寇从据点上打炮,将他炸死,仅剩下一条腿;两只牛一死一伤。
赵捞,男,时年约33岁,贫农,这年初为躲避日寇,被日兵开枪打死,惨死在本镇小学隔壁的车马场内。
某某氏,女,时年20岁左右,农村妇女,这年五、六月间的一天,我淄示西北寨外去,迎面碰见一日兵将她挡在路边奸污,她边哭边求饶。日兵发现我,拣起石块朝我打来,将我赶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