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985
写信日期:1995-11-30
写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受害日期:1944-08-14
受害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写信人:汤敬为
受害人:汤洪恩(汤敬为的伯父)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日军进村后我的伯父由于胆子小就藏在草堆里,日军来家里抢东西时候发现了他结果被4、5个日本兵刺死,从此家中只剩下白发老妇和幼女,日本必须赔偿这是抵赖不了的。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汤敬为,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六十五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汤村。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二战后期,即一九四四年八月十四日凌晨,驻馆陶县的日军来汤村大肆烧杀抢掠,原告的伯父,汤洪恩被日军乱刀刺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五万美元。
事实和理由:一九四四年八月十四日凌晨,日军进村抢掠,粮食衣物抢掠一空,农具、家具毁坏殆尽,烧毁房屋,拉走[牲]畜,打死打伤许多人,连妇婴也不放过,全村立时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浓烟滚滚,哭嚎震天,其残状骇人听闻,目不忍睹,这是日军残害中国平民的铁证,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列出如下:
一、死亡一人,原告的伯父汤洪恩,当时年五十三岁。日军进村后,受害者胆小害怕,藏在草堆里,当日军来家抢东西时,从草堆里把他弄出,四五个日军将其围住,每人一刀,将其刺死,从此家中只剩下白发老妇和幼女,原告当时才十四岁,就承担了膳养老人的任务,其生活之艰难悲苦,不可言状。
二、家中财产被抢掠和毁坏殆尽,其损失难以估计,从此失去生活的基本条件,几十年来在死亡线上熬煎。以上两项死亡一人和财产损失,要求赔偿全部五万美元。
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祖居农村,历代以耕为本,安分守己,当时这村属于日军占领区,而不是中国设防区。日军对占领区平民的野蛮抢掠烧杀是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则的。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这不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是民间受害赔偿,这种赔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贯例的,被告是抵赖不了的。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汤敬为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