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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1947

信扫描序列号:s1947
写信日期:1995-08-26
写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受害日期:无
受害地址:无
写信人:罗金
受害人:无
类别:其它(OT)
细节:为了做索赔事业不惜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监视居住等。我委曲求全算不了什么,但是我坚信爱国必能唤起觉醒。现寄来申诉书等一些材料。

 

为对日索赔再告全国同胞书

同胞们:
  《马关条约》签订一百周年抗战胜利五十周年的纪念日即将来临,回顾并反思百年中日历史,屈辱与悲壮的时代仿佛就在昨天,中华民族虽然赢得八年抗战的胜利,但八年对日索赔却步履维艰,日军侵华所造成的国家责任却一直还未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而历史却把这个重任转赋给我们,现在该由我们来完成这一崇高而又神圣的历史使命了。
  众所周知,从甲午到乙酉,日本侵华残暴性是世界各民族中罕见的,战争赔款数额之巨或是世界各国少有的,甲午海战后的《马关条约》赔款二亿两白银,加上赎辽费三千万两,再加上签约后敲诈各项费用五千万两,共计二亿八千万两白银,外加5%,是清政府三年的财政总收入,也相当于日本四年半多全部财政总收入;在《辛丑条约》及其“庚子赔款”中,日本取得分赃正额三千四百七十九万多两白银,再加上1900年日军攻占天津后劫走府库二万两白银和攻陷北京后掠走户部三百万两白银,上述总计有3.1781亿多两白银流失到日本,日本利用这项巨额赔款来发展近现代工业后再次侵华,二战时日本侵华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破坏更为严重,中国人民无辜死亡3000多万,中国军队伤亡380万,财产损失和战争消耗共损失为1800亿美元以上,而战争致使中国生产下降损失在1200亿美元以上(1952年币值),导致中国现代化进程延后半个多世纪,百年历史推演雄辩地告诉每一位中国公民:一方面,中国甲午御敌失败而导致巨额赔款,而日本利用侵华赔款发展五业后再次侵华,造成近3000亿美元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中国抗战胜利却未获日本分文赔款,而日本又把本应属于对华赔款近3000亿美元转用来发展经济和资本输出,提高综合国力。从赔款角度分析,日本不论是战胜还是战败都是赢家,而中国不论是战败还是战胜都是输家,由此可见,日本侵华是以牺牲中华民族利益为代价,是中华民族贫穷落后的真正原因。
  中华民族抗战胜利,从某种意义上看,只完成制止侵华战争的历史任务,而日本侵华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的赔偿却尚未完成,因而对日索赔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抗战在和平时代的继续,中华民族为了中日友好却毅然放弃1200亿美元的战争赔款,然而却没有放弃约1800亿美元的“人道赔偿”或“受害赔偿”。历史的创伤虽无法完全弥补,但通过“受害赔偿”可以使无辜受害者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得以补偿,更会教育日本人民:以侵略方式获得利益要付出高昂代价,得不偿失。从客观上扼止日本军国主义抬头,否则,无赔款的侵略只能是纵容诱发新的战争。杀人偿命,毁物赔款,此乃天经地义,然而日本却企图逃避和推卸侵华的责任,难怪没有赔偿的侵略当然只能理解为“进出”,而否定侵略就意味着否定中华民族曾经放弃1200亿美元的战争赔款,从而就不难理解桥本龙太郎之流的言行,也更清楚地再次认识为什么在战后二十三任首相中只有细川公开承认日本侵华事实,从这个角度分析,拒绝赔款就意味着否定侵华,开脱战争责任,曲解和平,正义和友好的真谛。因此,中国人民只能依《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进行对日索赔,这就是对日索赔的根本动因。
  尽管甲午海战和巨额赔偿以及二战侵华已成为历史,但借助于历史分析能够更全面更准确地把握对日索赔的动因和性质,现状总不是孤立的,更不会离开历史惯性作用。由此可见,中国对日索赔是日本侵华所造成的国家责任的赔偿,是日本把灾难强加给无辜中国人民所导致的。因而对日索赔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是爱国和正义的。许多日本人民也同情和理解对日索赔,日政府已于去年宣布赔偿计划,尽管此计划并非理想,但终究对赔偿做出承诺,可是,日本赔偿态度已初见端倪,但如何更全面更有效地敦促引导其全面履行“受害赔偿”呢?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民间机构与之沟通协作。然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包括港、澳、台以及华人遗族)还未成立,如此爱国正义的事业仍受到某种程度的干扰,虽经筹备,众多知识分子上书全国人大政协,以及全国人大提案强烈催生,但终因难以推测的原因而难产,因此,必须澄清以下论调:其一有人认为对日索赔会引发中日关系紧张,持此观点者不是逃避或推卸历史责任,就是作茧自缚,自欺欺人,并随着日本宣布赔偿计划而不攻自破,贻笑大方,终成笑柄。其二,有人认为索赔会影响稳定,谁不知索赔对象是日本,目的是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受害赔款”,并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运作,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何乱之有?持此观点者是找借口回避时代责任,杞人忧天,不是神经过敏就是精神病。其三,有人认为索赔有损日对华贷款,持此观点者完全混淆贷款与赔款的区别“再多的贷款也是利之所趋,再少的赔款更是义之所至”。其四,有人曲解道歉与赔款的关系,日本社会党田边城阐述地最为雄辩:“没有道歉的赔偿是不道义的,没有赔偿的道歉是虚伪的”。其五,有人明知对日索赔是爱国和正义的,自己不去索赔反而去百般阻挠,这种人已经丧失爱国,正义和道德信念,必将成为千夫指,万人咒的民族和历史的罪人,遗臭万年。同胞们,我们绝不能推卸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正义和道德责任,当权力意志与群体意愿相悖时,群体意愿更有义务和责任跟从道德和良心,因此,为了担负起时代与历史赋予的崇高责任,高举对日索赔的爱国旗帜,我们认为成立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包括港、澳、台及华侨二战遗族)是对抗战胜利的最隆重纪念。
  同胞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历史重任,责无旁贷,对日索赔,义不容辞,中华民族的爱国志士应以吉鸿昌,赵尚志为时代民族楷模,抗战到底,索赔到底。让我们吹响时代号角,扬起民族的风帆,与有志同行者携手并进,同爱国奋斗者奋力拼搏,决不逃避或推卸历史赋予对日索赔的重任,为了纪念《马关条约》签订一百周年和抗战胜利五十周年,我们相信您能够对日索赔调查表上做出尊严的回答,中华民族将记载着您为民族所做的贡献!

申诉书

申诉人:罗金,男,33岁,汉族,福建省闽清,福建师大政教系毕业,现为教师,住福建省闽清县梅溪中路61号左。
  申诉人因“对日索赔”之事,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一处和闽清县公安局一科(下称公安局一科处)联合决定对我“监视居住”(1992年12月12日至18日在福州、1995年7月20日至23日、1995年8月6日至10日在闽清)和“取保候审”(1995年7月23日至今)的强制措施,现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我是中国对日索赔活动者之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爱国与正义的。1992年春,在江泽民表示中国政府不干涉民间对日索赔后,我旋即筹办一至六期《中国对日索赔简报》及筹备索赔。1992年12月12日至18日公安局一科处联合决定对我“监视居住”。1992年12月至1995年期间,公安人员还时常限制我的言行。1995年3月在终战50周年之际,我发出《为对日索赔再告全国同胞书》的呼吁及学术研究调查。我在没有违法情况下,于6月24日晚公安人员到我家等处追捕我,迫使我无法去北京。7月20日至23日,公安局一科处又联合决定对我“监视居住”,同时又两度搜查我家,抄走南开大学对日索赔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件、全国政协委员名单、南开大学被日军抢走的文件清单和日本人帮中国人对日索赔的日文资料)以及有关书稿文章。7月23日至今仍对我进行“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于8月6日至10日又对我“监视居住”。我认为公安局一科处的决定是对爱国志士的不公正待遇,是对爱国者的嘲笑和愚弄,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是中华民族的悲哀和人类文明的耻辱。为中华民族雪耻,为中国人民伸冤,竟然诞生悲剧,真是千古奇冤。因而我无法接受:
  一、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利。根据法律在不具备“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条件以及弄清我是对日索赔并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是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
  二、非法剥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学术研究权利。根据法律公民有学术研究自由权利,但公安人员却把我研究对日索赔的资料搜走,非法干涉我研究对日索赔权利。
  三、执法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向被告人宣布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然而,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执法。
  1、1992年12月12日至18日在福州“监视居住”时未充分履行法律手续,没有给我手续附联,也没有通知我家属,停止“监视居住”后也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就这样蒙冤一个星期。
  2、1995年6月24日晚,在没有法律手续情况下,公安人员到我家、岳父家等处追捕我。
  3、1995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搜查我家时,冒名顶替,搜查证写的名字与实际搜查人不符,同时也没有着装。
  4、1995年7月22日,再次搜查我家时,也是冒名顶替,搜走资料文章也没登记。
  5、1995年7月23日,以看我“监视居住”附联为由,从我手中骗走法律手续附联,我一再要求仍拒绝归还。
  6、1995年8月6日至10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对我进行“监视居住”。依法律规定,这二种措施不宜同时适用同一个人。
  申诉请求:
  一、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停止不法侵害,重新回到宪法和法律轨道上来,以消除因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而在民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进行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保证不再骚扰合法公民。
  三、归还有关搜走的中国对日索赔资料。
  四、赔偿因名誉和精神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92年至95年采取措施所造成的间接直接经济损失合计壹万美元。
  为了弘扬为人类的文明、正义、公平和道德,为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对日索赔的要求,我受委屈算不了什么,但我坚信:爱国必能唤起民众觉醒,正义必将战胜邪恶,道德定会唤醒良知,真理必然超越强权!
  此致
全国人大、政协常委会
福建省人大、政协常委会

申诉人:罗金
1995年8月26日

见证人:刘义兴、林木雄
物证: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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