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806
写信日期:1992-07-10
写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受害日期:1944-03
受害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写信人:雷永茂
受害人:雷永茂
类别:劳工(SL)
细节:1944年3月份的一天我被抓到保定市育德中学扣押了两个月后送到石家庄劳工训练所,训练一个月收到了非人的待遇。7月份的时候将我们360人押送到日本做劳工,在日本他们不把中国劳工当人看任意打骂,每天都有惨死的。
我受害的经过
我是1944年3月份,在保定市南关常家店,汉[奸]领着日本人将我一个人抓到松田特务部队(现址:保定市育德中学)扣押了两个月后送到石家庄劳工训练所,训练一个月,受到非人的待遇。什么刑[罚]都给我们用上,坐电椅、压杠子、灌凉人。7月份将我们360人,从塘沽押上轮船,送到日本北海道,劳工大队,当时给日本人修游水池(也就是水渠)。在日本国更不把中国劳工当人看待,任意打骂,每天都有人惨死……。
1945年8月,日本鬼子投降以后,11月份在日本的我国领事馆负责将我们180人护送回国。
原因是:我当时是以做生意为名,给本村的地下干部从保定买的文具,被汉[奸]冯玉马(清苑县王盘村人)告密,到保定将我抓走,我被抓走没有过几天,冯玉马就被八路军枪毙。证明人,清苑县温仁大队张峰、柴景书、胡佩连、曹文兴等,都是当时的村地下干部。
(年龄75岁,退休职工)
雷永茂
1992年7月10日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受害人:雷永茂 92年7月15日签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河北省邮电器材机械厂 雷俊美转雷永茂
邮政编号 071000
原籍:河北省清苑县温仁大队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反复阐述的重要观点,受到各界关注,《中国商报》、《法制日报》等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童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