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772
写信日期:1994-07-05
写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
受害日期:无
受害地址:无
写信人:刘纳鹏
受害人:无
类别:其它(OT)
细节:寄来一份《对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的文件,支持索赔。
童增同志:
近好!
北京一别又有数月。
前几天搞到我国外交部对我在京开会时所提40号“建议”(我是写的“议案”这里当做“建议”)的答复。我是门外汉,只好将“答复”复印一份寄来,向你求教。盼望得到你的指教。谢谢!
顺致
暑安!
湖北省黄石市 刘纳鹏
94.7.5
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办函[1994]211号
对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0号建议的答复
刘纳鹏代表:
您和其他三十一位代表共同提出的关于《向日本国讨还公道,讨还赔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日战争索赔问题,我国政府在一九七二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一内容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也得到确认。因此,放弃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要求时我国已承担的条约义务。这一立场没有变化。
二、认为我国政府当时放弃对日赔偿要求而保留了民间索赔权利的看法,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第一,国际法上的战争赔偿,是指战败国对战胜国及公民在战争中所遭受损失的赔偿。战争赔偿的范围,从国际法和一般国际实践来看,既包括受侵略国的国家也包括该国民间及私人在战争中所直接遭受的一切损失。在确定赔偿总额时,一般都将民间及私人损失一并计算在内。第二,国家间具体解决战争赔偿问题,一般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对有关事项(赔偿总额、支付方式或放弃赔偿等)加以明确规定。一旦缔结此类条约,就对有关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第三,从《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的目的、宗旨及缔约后的实践来看,也难以认定我国在《联合声明》和《和平友好条约》中放弃的只是国家求偿权利而保留了民间求偿权利。
三、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深重的灾难,这是毋庸置疑的。处于民族义愤,一些人提出对日索赔问题,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国政府决定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是根据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中日友好合作关系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
共同提出第40号建议的其他三十一位代表已专函奉复。顺颂政褀。
联系单位及电话:外交部办公厅 5134515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章)
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②、国务院办公厅部领导(11)、条法司、亚洲司、办值、存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