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611
写信日期:1995-11-04
写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受害日期:1945-05-29(农历)
受害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写信人:耿西波、耿学江、耿金着、武春江、高云法
受害人:耿西修(耿西波的长兄)、耿西华(耿学江的父亲)、耿学谷(耿金着的父亲)、武庆玉(武春江的父亲)、武春波(武春江的大哥)、高云福(高云法的大哥)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起来计分“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和一份“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表”里面内容详细记录了日军侵华时的残酷手段。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耿西波,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六十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前连村(原名西焦庄)。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二战后期,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驻馆陶县的日军进村,挨家挨户抄、劫、烧杀。原告的长兄耿西修闻信欲跳墙逃跑,被日军抓住,用刺刀刺死。家中的粮食、财物、家具、农具全部被抢走或毁坏。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一人和财产损失五万另四百美元。
〔事实和理由〕当时原告耿西波一家八口人,父亲、母亲、大嫂、三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及本人。租居山东省冠县涛水镇西焦庄(现名前连村)。
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日军从凌晨到上午在西焦庄大肆娆杀抢掠,烧毁民房四座,打死打伤村民八十六人,其中死亡八人。各家的农具、家具被毁坏殆尽,粮食、[衣]物和其他财产被抢掠一空。弄得全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残状目不忍睹、骇人听闻。这是日军残害中国平民的铁证。原告不予详述。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简述如下:
一、死亡一人:原告的长兄耿西修,当时年二十八岁,被日军抓住后,在胸前剌了两刀,背部一刀,腹部一刀,当即死亡。耿西修是原告全家人赖以生活的支柱,他死后,其妻改嫁,父母兄弟沦为乞丐、悲苦不堪。要求赔偿五万美元。
二、财产 损失情况:毁坏大小农具五件,家具八件,抢走衣服、被褥10件,粮食四百公斤。遭此劫杀后,全家人失去赖以生活的条件,被迫到处流浪乞讨。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四百美元。以上两项要求赔偿金额共计五万另四百美元。
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居住在非设防区的农村,日军对非设防区的平民百姓、肆意屠杀,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告应对原告一家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这不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是民间受害赔偿。这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贯例的,决不允许被告抵赖。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文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耿西波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耿学江,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五十岁,汉族,现往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后连村(原名西焦庄)。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二战后期,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凌晨,驻馆陶县的日军来我村抢掠烧杀。原告的父亲耿西华,当日军闯入家时,想出屋外逃,被日军击中胸膛即亡,家中衣物、粮食被抢光,家具、农具全部被毁坏,要求赔偿死亡一人。
〔事实和理由)当时原告耿学江一家七口人,祖父母、父亲、叔、婶和哥哥,租居山主省冠县清水镇西焦庄(现名后连村),这是与馆陶县相邻的村庄。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凌晨、日军将村围住,大肆抄掠、烧杀,打死八人,打伤七十八人,烧房四座,各户财产、粮食被抢掠一空、损失极其残重。这是日军残害占领区平民的铁证。原告不再详述。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列]出于下:
一、死亡一人:原告的父亲耿西华,当时年二十五岁,被日军击中胸膛,当即死亡,日军恐是诈死,又向胸、腹部刺了五刀。耿西华是全家赖以生活的主要戌员,他的死亡,给全家造成极大的悲苦,要求赔偿五万美元。
二、对于毁坏的家具、农具,抢走的衣物、粮食和各种杂物,要求赔偿八百美元。
以上两项要求赔偿共计五万另八百美元。
根据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居住在两县交界的荒僻农衬,根本不是设防区,而是日军占领区、日军不顾国际法和战争法则,肆意对平民百姓进行烧杀抢掠。被告应对原告一家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这是民间受害赔偿而不是两国政之间的战争赔偿,而这种“民间受害赔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贯例的。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管 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耿学江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耿金着,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五十六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后连村(原名西焦庄)。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二战后期,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驻馆陶县的日军来我村抢掠烧杀。原告的父亲耿学古,无故被日军打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一人损失五万美元。
〔事实和理由〕当时原告一家4口人,祖母、父亲、母亲和本人。租居山东省冠县清水镇西焦庄(现名后连村)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日军进村烧杀抢掠、打死、打伤、八十六人,烧民房十二间,各家各户的农具、家具毁坏殆尽,衣物、粮食等财物被抢抄一空、造成全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残状、骇人听闻。这是日军残害中国无辜平民的铁证。原告不再细述。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略述于下:
原告的父亲耿学古,时年二十六岁,被日军抓住后,先是用木棒打了数十下,己将死亡,这时又一日军,向其腹部猛刺一刀,结束了他的生命。耿学古是个勤奋青年,他是全家生活的依靠,上有老母,下有少妇、孤婴,他死后,全家痛苦难言。要求赔偿死亡一人,损失五万美元。
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居住在农衬,日军对非防区的平民肆意烧杀抢掠,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告应对原告一家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依照国际法和国际贯洌,日本政府必须实行民间受害赔偿。中国政府曾宣布取消两国之间的战争赔偿,但没有取消民间受害赔偿。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耿金着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武春江,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六十二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后连村(原名西焦庄)。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第二世战后期,即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驻馆陶县的日军来西焦庄大肆烧杀抢掠。原告的父亲武庆玉和大哥武春波,被日军残害身亡,家庭财产被抢劫、毁坏殆尽,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二人,财产损失十万一千美元。
〔事实和理由〕当时原告一家七口人,父亲、母亲、哥、嫂和两个弟弟。租居山东省冠县清水镇西焦庄(原名后连村)。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日军在西焦庄村大肆烧杀抢掠,烧毁民房十二间,打死打伤平民八十六人,其中死亡八人,各家各户财物粮食抢掠一空,农具家居毁坏殆尽,造成全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残状目不忍睹,骇人听闻。日军残害中国无辜平民的铁证如山,原告不再细述。现将原告一家受害巧列于下:
一、死亡二人:原告父亲武庆玉,当时年五十一岁(有病),日军进家后,发现床上躺着一人,便连刺两刀,武庆玉残叫两声便死亡。原告的哥哥武春波(当时年二十六岁),还不知是怎么回事,身上挨了一刺刀,正要逃跑,被日军围住,身中数刀,残死。一家两口人被日军无端杀害,给全家到来何等的悲痛啊!要求被告赔偿十万美元。
二、日军杀死两人后,又把家中粮食、衣物抢劫一空,不能带走的农具、家具全被毁坏,共计损失一千美元。
以上死亡二人,要求赔偿金额十万美元。
全部财产损失要求赔偿金额十万美元。
合计赔偿金额十万一千美元。
原告一家是中国平民,居住在荒僻农衬,是日军占领区,而不是中方设防区。日军对占领区的平民肆意抢掠,烧杀、残害,这是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则的,被告应对原告一家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这不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是民间受害赔偿。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武春江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高云法,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年六十二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后连村(原名西焦庄)。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二战后期,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驻馆陶县的日军来西焦庄大肆烧杀抢掠。原告的父亲高云福,被日军打死;二哥高云才被打伤致残,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一人,伤残一人,损失八万美元。
〔事实和理由〕当时原告一家五口人,父亲、母亲、大哥和本人。祖居山东省冠县清水县西焦庄。
一九四五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日军在西焦庄大肆烧杀抢掠。烧毁民房十二间,打死打伤村民八十六人,其中死亡八人,各家的财物、粮食被抢掠一空,农具、家具毁坏殆尽,造成全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残状目不忍睹。日军残害中国平民的铁证如山,原告不再详述。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简述如下:
一、死亡一人:原告的大哥高云福,当时年二十八岁。[高]家住村西头,进村日军,首先闯入原告家。因军凌晨,高云福尚未起床,日军发现后,连刺两刀,高云福残叫两声,便气绝身亡。高云福是全家人赖以生活的支柱,他死后全家人沦为乞丐、悲苦难言,要求赔偿损失五万美元。
二、打伤致残一人。原告的二哥高云才,当时年二十一岁。他在睡梦中被大哥的残叫声惊醒后,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腿上就挨了一刺刀,高云才惊叫着往外跑,被日军击中左腿上部,倒在地上。因受伤过重,事后多次治疗,左腿残废。要求赔偿三万美元。
以上死亡一人,伤残一人,要求赔偿共计八万美元。原告一家是中国贫苦农民,居住在荒野农村,而且当时属日军占领区。日军对占领区的平民的野蛮抢掠烧杀,是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则的。被告应对原告一家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这不是两国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是民间受害赔偿。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高云法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7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反复阐述的重要观点,受到各界关注,《中国商报》、《法制日报》登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童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
《人民政协报》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耿学奎 耿西范 耿西堂 耿西明 耿学敏
耿学谦 耿学先 武春江 武春海 武东江
耿金着 耿金箱 耿金斗 耿金为 耿书英
刘庆堂 刘兰文 刘兰亭 刘兰芝 刘兰成
高云法 高怀敬 高怀印 耿学江 耿西波
耿西奎 耿西孝 耿西江 耿西海 耿西河
耿西广 耿维刚 武春河 武东生 张桂芳
高子玉 高子华 耿金有 耿学明 耿学仁
耿学林 耿学文 李金怀 李金海 李金河
李金波 李金堂 李金生 李金玉 李金成
胡敬田 胡俊田 胡士杰 胡士明 胡士珍
胡士才 胡丕府 胡丕杰 胡丕江 胡士路
胡士祥 张书运 张书信 张书清 张书芳
张书立 张吉明 张吉臣 张书平 张其会
白风祯 白风亮 张其仲 张其德 张其成
张吉月 张书法 张士兴 胡士作 胡丕见
胡丕吉 胡丕兴 胡庆昌 胡庆泽 张其林
张瑞府 张瑞杰 张瑞德 胡士法 张其方
吴贵有 胡士孝 汤敬生 汤敬安 汤西昌
刘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