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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1468

信扫描序列号:s1468
写信日期:1993-11-25
写信地址:浙江省奉化市
受害日期:1943
受害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写信人:袁德花、袁杏芬
受害人:袁德生(袁杏芬的哥哥)
类别:谋杀(MU)
细节:1943年5月日军在浙江省新昌县西山村抓人,我哥哥袁德生被抓去,挑军火背枪炮,在逃跑中被发现当场击毙。

 

事由:为中国民间个人受日本侵略者残害,要求日本国政府赔偿损失费壹千万美元由。
  一九三七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使我们家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一九四三年五月,日本侵略军在中国浙江省新昌县西山村,乱抓中国人民发动侵略战争。我兄弟袁德生在村郊劳动也被抓去挑军火、背枪炮,在战争中,我兄弟想逃回家,被侵略军发现,即遭侵略军当场击毙呈尸旷野,无不同声陪泪,全家父母老小,痛不欲生,失去了生活的意志,家中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同年七月间,弟袁德龙突患急病,家中无钱请医,结果不几日死去,家中真遇祸不单行。父母年老多病,为了生活,变卖掉破旧的住房,另外,把我们几个女儿托人寄养。这样,艰难困苦的生活,不几年父母死亡,我们就成了家破人亡、无家可归的人。
  一九四五年日本侵略军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国际法“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的一切损失的赔偿”。为此特要求日本国政府赔偿我家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损失费壹千万美元,以利中日友谊永存。
  报送
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
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交部转日本国政府

申诉人:中国人民
袁德花
袁杏芬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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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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