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402
写信日期:1992-06-17
写信地址:新疆自治区昌吉市
受害日期:信中没写
受害地址:上海市、浙江省
写信人:马永潮
受害人:马永潮的父亲
类别:轰炸、其它(AB、OT)
细节:日军轰炸上海时候,我家房屋遭炸毁,后我父亲参加抗日,在浙江省台山被日军抓去,放回时候,身体遭受摧残落下疾病,因此要求日本赔偿。
尊敬的“人大”代表童增同志:
您好!
自从您在全国人大议案提序中,果断地提议《中国对日民间索赔问题》一事,我作为一个深受日寇侵华战争直接受害者的孙子,对此如同盼星星盼月亮一样盼到了这一天。
我的祖辈家业是在上海南市大南门小久华地段密竹街(弄)的一幢石固门住宅。
祖父早年去世,祖母领着我父亲靠收取欠账款过日子,我父亲长大后,在上海南市小东门一家绸缎店工作,父亲和母亲生下我的第二年,日寇侵入上海,日机的疯狂轰炸,祖母领着我们跑难到小东门父亲马成虎处,在父亲的朋友家暂住,等日机轰炸刚一定,我们在南市密竹街的住宅已是一片火海之中,全家悲愤之极。在父亲的朋友协[助]下,我们借住了民国路(人民路)北姚家弄松阳星1号的楼上。不久父亲甩业从军抗日,队伍驻守在浙江省舟山地区的台山地,不幸被日寇抓住,上了电刑,放回时从此两手腕永远抖动不停,心脏损坏,于76年因心脏电击病而发病死亡。母亲也于82年病故。我于82年落实政策后,错案复查纠正,在新疆昌吉市新疆毛纺厂电气车间工作,住厂。
童增同志,
日本军国主义的侵华战争,给我家和全国人民及我们当时的旧中国造成了灭顶性的灾难,民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害!日本政府对中国欠下了一笔血债和经济债。自古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之说法。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看,没有哪起战争的战败国不向受害国赔偿经济损失的!又再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看,一直到两伊战争的结束,均是战败国向战胜国赔偿经济损失!
奇怪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旧中国是当时的战胜国,国内战事损失比任何一个当战的战胜国要大,可是在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之后,中国政府没有向日本索赔侵华战争的损失!
就当时的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可以在本国内任意烧杀抢夺,而不负法律责任!旧中国的国民党政府的《伪宪法》中无此条款。当时和现在的联合国机构中,也无此规定!!一个国家政府的每一项[声]明和宣言,它都代表着这个国家百分之九十九的民众意愿。这种[声]明和宣言向该国民众承担责任的和经国内大多数民众认可委托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战败国的日本政府,是侵华战争的直接责任行为者,有什么理由,不承担战败国战争赔偿的义务呢?从历史的资料证实,1945年8月的当时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个别人玩用违法民众心愿,不顾国耻,诬奸民意的情节下,实施了未向战败国日本政府要求战争造成民众生命财产的索赔,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这种不顾国耻的违背民意的行为所致,促使国内中国共产党领导受害的民众进行八年的抗日战争,打败了日本侵略者。中国是战胜国,无论是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无论是中国的哪个政府,均无权诬奸民意。日本政府发动侵华战争,这是事实,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这是事实,日本政府是这起危害案行为人。中国民众是该案中的受害人,是有行为能力的中国人,日本政府故意发动侵华战争的故意性,已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性正确的加害行为人,当时的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它不是直接受害人,它无权代理受害人向日表态,当时受害的中国民众也无任何的委托它不向日提出索赔!而当时直接受害的是中国绝大多数具有行为能力的中国民众!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在其正直意志的表达,是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的,在他未[授]权他人之前,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任何人,均无权作为受害民众的监护人,履行受害索赔案的法律权利。这是其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故意发动的侵华战争,宣布无条件投降的世界性的宣告行为,是日本政府真实的意志表达,它的这种表达确实代表了日本全体公民,日本的公民,不愿到中国来打仗,可以说是有忘力的日本国政府行为。应予成立。
日本政府宣布的“无条件投降”证明了不但受害国的政府可以对其提出各种宣言,也包括受害国的受害人集体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要战争受害赔偿的准则,这就是“无条件”的服从准则和逻辑,也就是您在“人大”议案程序中《中国对日民间索赔问题》依法予以成立的原则性,这是其二。
从世界上国家之间的战争发生之后,到最近的科伊战争的结束,只要存在着战败国和被联合国强制国,均将承提其证加予他国的战争造成的经济赔偿,其原则是给予挑战入侵国的一种人道的经济惩罚,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国家主权的尊严,因此1945年8月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未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要战争赔偿的行为实属恶劣的强奸民意,是政府中个别官员的私人行为,不利于惩罚日本侵略国,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准则,也不利于确保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主权的尊严,依法不能成立!是否需向日本政府发动的故意侵华战争所造成的民众生命财产的索赔事项,只有中国百姓有权作意志性的表示和决议,这是其三。
童增同志:
综上所述,为了保卫世界永久和平,维护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主权严肃性和“人权”的尊严,已受日本国侵华战争中,遭受灾难的中国人及其子孙,均有权向日本侵略国政府提出民间索赔,关于被杀害的中国人包括被抓的劳工,依据日本国的人身保险标准基金加五倍计算美元利息,被轰炸毁的民众住宅以现在日本国的房产面积计算赔偿。如果不予民间索赔将无利于教育国际社会中的战争狂热主义者!无利教育日本军国主义者!无利于教育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无利于维护中国主权的尊严!因此您代表中国人民提案《中国对日民间索赔问题》的事项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也是公正的措施,依法成立!
我作为一个日本国侵华战争受害人的第三代继承人,我建议尽快在全国各地组织成立“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民间组织,有利于今后关于对日索赔问题的民意汇总,未知您的意见如何?
我是个工厂之中的普通工人,今年是54岁了,我的业余爱好是为他人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因此我最懂得公民的权利问题如何珍贵!我也懂得凡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危害后果必须承担责任!履行一定的义务,不知我以上说的是否符合情理?
请童增同志予以严肃的指教。
好吧,今天初次接触就说到这里,如有不妥之处请望予以谅解。再见。
此致
敬礼
来信人,日本侵华战争受害人之孙儿
新疆昌吉市新疆毛纺厂电气车间工人
马永潮(人名章)
9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