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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1325

信扫描序列号:s1325
写信日期:1993-08-01
写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
受害日期:1941-06-19
受害地址:四川省宜宾市
写信人:覃兴明
受害人:覃兴明
类别:轰炸(AB)
细节:1941年6月19日,日军轰炸四川省宜宾,我家房屋被毁,要求日本赔偿。

 

童增同志:
  您好!
  昨天收到德阳东方电缆厂吴鹏同志来信,得知你委托他和我联系,并告诉了我符合索赔的范围,你这种强烈的民族使命感和为在中日战争中受害的中国人民不辞辛劳地奔波,无私的奉献精神,在此向你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今天已快件将索赔书直接寄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同时给你寄来一份,请查收。
  今年4月19日我给你寄来的向日本的索赔的损失金额中未记录三间住房中有两间楼上的面积,现将楼上楼下的面积一共记录为105平方米,财产损失约值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
  顺祝
合家欢乐

退休干部 覃兴明
1993.8.1日

日本侵华战争中我家遭受严重损失的索赔书

日本国政府:
  自从1937年7月7日以后,日本全面发动侵华战争,日本飞机于1941年6月19日对四川宜宾进行狂轰滥炸,我家在四川宜宾南福街的住房,被日机投下的燃烧弹烧毁,住房面积105平方米和家具及生活用品全部被烧光,共损失价值壹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
  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的一切损失。我国政府以中华民族博大宽宏的胸怀,放弃国家要求日本给予战争损失赔偿。但是,并未放弃中国民间团体及个人受害损失赔偿。日本政府理应赔偿受日本侵华之害的中国人民的一切损失。为此,我坚决要求日本政府按我家遭受的损失金额如数进行赔偿。

中国普通公民 覃兴明
1993年8月1日

通信地址:四川省山海棠路4号乐山电业局陶启湘转覃兴明收
邮编: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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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炸(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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