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316
写信日期:1993-04-25
写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邹城市(县级市)
受害日期:1938-05-17
受害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写信人:张泽慈
受害人:张仁声(张泽慈的父亲)、张仁宇、张新善
类别:谋杀(MU)
细节:1938年5月17日在逃难的途中,我父亲张仁声、叔父张仁宇及其才7岁的儿子张新善在砀山县被日军杀害。
控诉.1938年5月17日
砀山“岳李庄惨案”日军的滔天罪行
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受害索赔”责任
我家原居住徐州市忠孝巷(战前为艺波巷)。听母亲讲,我父张仁声、叔父张仁宇均系学生。因日军侵华后全家逃难到砀山唐寨亲戚家中,后又继续北逃于1938年5月17日至岳李庄被日兵杀害,连我伯父张仁学之子张新善才7、8岁的小孩也未幸免,这一惨绝人性的大屠杀夺去我家三口人的生命,使年迈的祖父母失去了儿子、孙子,使年轻的母亲守寡。艰辛的抚育哥哥和我(哥哥当时只有9个月,我是父亲死后6个多月生下的遗腹女)当时的悲愤是难以形容的。遭劫后回徐州家中,家已被日军医院占用,把所有的家具物品均给烧光,使我们全家人无家可归,直至1945年日本投降后才将房屋归还。这一血泪事实永远不会忘记。
我要求为受害的中国人伸冤,让日本政府赔偿损失,以正义的行动慰藉殉难的亲人。
受害人之女 张泽慈
1993.4.25.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中国简报》8.11.(三版)
向日索受害赔偿 我政府从未放弃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5月23日《法制日报》刊青年法学家童增专文阐述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二战后犹太人、波兰、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摘自《法制日报》)
童增先生:
这是我的表妹张泽慈寄来的控诉信及签名表,我给它贴在正式签名表上一起寄去,请收阅。祝工作胜利。
山东衮州矿务局离休二所 唐泓波 敬上
199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