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247
写信日期:1993-08-01
写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
受害日期:1941-06-18
受害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写信人:陶小蓉
受害人:陶小蓉
类别:轰炸(AB)
细节:1941年6月18日,日军轰炸我家乡四川省南充,我家房屋被毁,要求日本赔偿。
童增同志:
我从报上见到你写的一些有关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的文章和消息,知道你为日本侵华战争中遭受各种损害的中国同胞干了大量的工作,做了不少的实事,你这种强烈的民族使命感激起了全国人民对你的敬佩。以前,我不了解受害赔偿的范围,近日我才从另一个受害同志处了解到被日本飞机轰炸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其中一个内容。为此,我才写了关于日本侵华战争中我家遭受损失的索赔书。这份索赔书,我已用快件寄给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现特复印一份送你,以便你了解和协助。
我的通讯地址,索赔书后面已写清楚,不再重复。
附索赔书一份,请查收。
祝你身心健康,诸事如意!
陶小蓉
93年8月1日
注:寄给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的快件号码是:0473
关于日本侵华战争中我家遭受损失的索赔书
日本驻中国大使馆转贵国政府:
自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以后,日本对华发动了全面的侵略战争。日本侵略军于一九四一年六月十八日派飞机轰炸了我的家乡——四川南充。我家在现今南充市府街96号后院和98号附3号和5号,共110多平方米的住房被毁,并损坏了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共损失的财产价值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塔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精神,日本国必须承担由于发动侵略战争而最后战败所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国政府以博大宽宏的胸怀,放弃了国家要求日本给予战争损失的赔偿,但并未放弃中国民间受害者遭受损失的赔偿。日本政府必须赔偿受日本侵华之害的中国人民的一切损失。为此,我坚决要求日本政府如数赔偿我家遭受的损失。
中国公民:陶小蓉
通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人民东路50号乐山制药厂
邮编: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