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233
写信日期:1993-09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8-16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
受害人:徐志明、申景文、徐志明等人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1942年8月16日日军入侵我村,枪杀多人,烧毁民房,现要求日本赔偿。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政府(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龙蟠村,全体受害者。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在侵华期间,凶穷恶极,无恶不作,给我们全体村民带来了巨大损失,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烧毁房屋(放火),杀人、抢劫、抓战俘,用细菌武器,轮奸妇女。那时我们农村的好粮田变为草原,百姓家里的食用水缸成了侵华军的厕所,迫逼的中国人民无家可归,我们全体受害者认为日本侵华军确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我们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日本侵华军对我国人民和财产犯下严重罪行,在一九三一到一九四五年间,日本侵略者发动的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蒙受了千年未有的劫难,数百万中华儿女慷慨捐躯,两千多万骨肉同胞伤痕累累,上千亿美元的财产化为乌有,当时逼的中国人民以山洞为家,以野菜为食,生水为开水。战后,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长期友好,为了减轻日本人民的负担,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同日本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内称: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这里,中国政府只是放弃了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而从来放弃民间的受害赔偿。甚至我们中国人民广大受害者要求日本国政府进行刻不容缓的赔偿民间受害损失已经[形]成高潮。现在,我们中国全体受害者以及家属要求日本国政府尽快向中国人民正式谢罪和进行赔偿为止,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墩,一九九三年九月 日。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政府(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龙蟠村,全体受害者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轮奸,用细菌武器等无恶不作,凶穷恶极。
原告:徐志明父亲徐赐男,当年49岁,无故被侵华军开枪击打[致]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农历,被日军伤害)
原告:申景文,男,汉,现年 岁,其母亲被日军活活用枪击打[致]死,一九四二年五月初四,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黄金权,男,76岁,汉,娘当年被侵华军活活用枪击打[致]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徐志明家当时被侵华军烧毁平屋一间要求赔偿,折价人民币叁仟元正。
原告:徐飞弟,男,63岁,汉,当时被烧楼房二间平房一间,要求赔偿一万三千元人民币
原告:徐飞产,男,37岁,当时被烧毁楼房二间,平房一间要求赔偿,一万三千元人民币
原告:徐国忠,男,40岁,当时被烧毁楼房二间平房一间要求赔偿一万三千元人民币
原告:徐锡堂,61岁,汉,当时被烧毁楼房二间,平房4间,要求赔偿三万二千元
原告:徐锦祥,男,36岁,汉,当时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三间,这家二万四千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墩,一九九三年九月 日。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政府(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龙蟠村全体受害者及家属。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轮奸妇女,用细菌武器等无恶不作,凶穷恶极。
原告:徐祝凡 男 38岁 当时被烧毁楼平房各二间折价一万六千元
原告:徐维班 男 48岁 当时被烧毁楼房二间平房一间折价一万三千元
原告:徐维善 男 60岁 当时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一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姓徐房(常道厅)当时被烧毁后座楼三间前座楼三间折价:三万六千元
原告:姓徐房(二宜堂香火厅)当时被烧毁三间楼房(大厅)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姓徐房(又名楼下厅)当时被烧毁楼房六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徐锡寅 男 34岁 汉 当时被烧毁房楼房四间折价:二万元
原告:徐健生 男 50岁 汉 当时被烧毁房楼房六间折价:三万六千元
原告:徐锡男 男 53岁 汉 当时被烧毁房楼房三间平房一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徐赐相 男 90岁 汉 当时被烧毁楼平房各二间绝户折价:一万六千元
原告:徐赐(又名铜鸟) 当时被烧毁楼房一间折价五千元
原告:徐锡功之亲哥徐锡基被侵华军无故用地雷炸死要求赔偿一万美元。
原告:徐光红 男 80岁 汉 被烧毁楼平各一间折价:八千元。
原告:徐健明 男 48岁 汉 被烧毁平房一间折价:三千元
原告:徐卡中 男 33岁 汉 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一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徐阿根 男 61岁 汉 被烧毁楼房五间折价:二万五千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墩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政府(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龙蟠村,全体受害者。
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轮奸妇女,用细菌武器等无恶不作,凶穷恶极。
原告:徐根钱 男 61岁 汉 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二间折价:二万一千元
原告:徐根桂 男 45岁 汉 被烧毁楼房二间折价:一万元
原告:徐光增,其几(又名讨饭饭) 被烧毁平房三间折价:九千元
原告:滕荣枝(梓) 男 65岁 汉 当时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一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郑兆修 男 40岁 汉 被烧毁楼房八间折价:四万元
原告:郑根南 男 120岁 汉 孙 郑永兵 被烧毁楼平房各四间折价三万二千元。
原告:郑国环 70岁 汉 被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一间折价:一万八千元
原告:郑永孝 53岁 汉 被烧毁楼房五间折价:二万伍仟元
原告:郑永金 67岁 汉 被烧毁楼房一间平房二间折价:一万一千元
原告:郑锡喜 90岁 汉(其奶郑金思)被烧毁楼房一间平房二间折价:一万一千元
原告:申锦川 50岁 汉 被烧毁楼房九间折价四万五千元
原告:申金山 50岁 汉 被烧毁楼房五间二合折价三万一千元
原告:申金田 63岁 汉 被烧毁楼房三间楼平三间平房折价:二万四千元
原告:申金均 70岁 汉 被烧毁楼平房各二间折价:一万六千元
原告:申兆吉 76岁 汉 被烧毁楼房一间折价五千元
原告:徐根富 66岁 汉 被烧毁平房一间折价三千元
原告:申锦文 66岁 汉 被烧毁平房二间折价六千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墩,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名控告
被告:日本国政府(当时侵华军)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龙蟠村日军侵华间一九四二年八月十六日(农历)晚,八时许,侵华军无故放火杀人,抓战俘,无恶不作,凶穷恶极。
原告:徐卡忠 男 33岁 汉 当时被烧毁楼房二间损失折价一万元
原告:徐思鸟 105岁 汉 被烧毁本人的日常生活用品,日常生活用具(财产)损失,折价肆仟元
本村回忆人员如下:
徐志明(手印)徐光耐(手印)黄金标(手印)申正文(手印)
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要求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原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
“受害赔偿因为我们不能忘同胞们的苦难”
“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
“受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特请日本国政府确保法律尊严,负有实际国际法责任。
请国中央人大常委会为民伸张正义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墩,一九九三年